观点一:存量发行引入还是偏向大股东,可以让他们提前变现,由于持股三年以上的股东往往是大股东,那么大股东为谋得一个好的发行价进行业绩粉饰,这种可能将会一直存在,毕竟其入股价格很低,以较高价格卖出可以获得能多利益。
观点二:过去新股过高的发行价,对老股东来说只是纸上富贵,看得见却摸不着。存量发行以后就完全不同了,可以马上落袋为安。因此,在利益驱动下,实际控制人更会竭力推高新股发行价,以实现高价套现,粉饰业绩的冲动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原来破发将直接损害老股东自己的市值,而存量发行以后破发则于老股东利益无关,甚至破发幅度越大意味着老股东赚得越多。这样的存量发行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来说,不啻为一场灾难。
观点三:存量发行的最大弊端在于原始股东所持股份一上市就能套现,而这是管理层治理股市的重点之一。针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套现问题,管理层出台了一个比一个更严厉的政策规定。现在推出存量发行不是和这种治理方向相矛盾吗?
观点一:主承销商具有自由裁量权,参与询价的权利给谁不给谁,都是他一人说了算。在新股炙手可热时,推荐谁参与询价配售就等于是送钱给谁,这就产生了寻租空间,有幸获得询价配售资格的人必定“知恩图报”,因为还要争取以后的询价配售机会。长此以往,不难想象这又会形成一种新的潜规则。主承销商推荐谁?返利给公司还是个人?私下交易必然形成种种黑幕,以及各种明争暗斗。主承销商既可以将推荐行为作为行贿的手段,甚至主动提供资金给予某些人空手套白狼的机会,也可以要求利益获得者在参与询价时提供人情报价。当主承销商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搅在一起时,腐败和犯罪的温床也就产生了,过去这方面的教训还少吗?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千万不能越改越糟了。
观点二: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诸多问题。设想一下:主承销商推荐的个人投资者会是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吗?他们会采用抽签等公平方式来确定参与网下询价配售的个人投资者吗?如果不能,他们又怎么保证不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呢?
观点三: 由于网下配售发行都会“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而这一配售量往往并不小,所以,真正能够参与询价的个人投资者往往并非中小投资人,而是股市中的大户或超级大户,而这不仅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有可能造就新的利益输送和不公平。以往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尚不能准确定价,散户的竞价能力与专业素质无疑更令人担忧。
观点一:取消网下配售锁定期和提高网下配售比例的措施更让人匪夷所思,改革的方向完全搞反了,是历史的倒退。网下配售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原来新股发行并没有网下配售这一说,新股发行从来都很抢手,需要购买认购证摇号中签以确保公平公正,不公平的网下配售是让人想都不敢想的事。令人心寒的是,新的改革措施不仅保留网下配售,而且还要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至50%、取消锁定期。本来锁定期的设置,根本上就是对网下配售“吃偏食”的一种利益纠偏,一旦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锁定期,无疑将大大刺激参与其中机构“赚快钱”的赌性,将进一步催升报价,导致新股“三高”更加严重。
观点二:本来向网下投资者配售20%股份就有违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在历史上,网下投资者已经通过这种方式套取了上万亿的暴利,这正是过去广大参与新股的中小投资者产生巨大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今改为配售50%的股份,同时取消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这将使网下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廉价筹码,他们可以通过一种非常简单实用的操作方式进行无风险套利,这不仅不能遏制炒新行为,而且会使炒新更加疯狂。
观点三:这无疑是鼓励那些特权配售机构赚取更快、更稳定的收益,搞不好这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倒退,过度照顾机构投资者利益反而会加剧这些机构对新股发行上市价的操纵。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还能让一些机构在询价、出价时谨慎一些,毕竟新股上市3个月之后的价格走势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以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为名来取消锁定期,则无异于放虎归山。
观点四:中国股市网上、网下“双轨制”的初衷是为了扶助刚刚诞生的新基金,从新股发行额度中拨出一部分直接由其在网下申购,目的是想通过这种利益倾斜的方式让机构投资者快速发展壮大。这种吃偏食的特权分配机制在这些年养肥了很多机构,也成为某些特权利益群体牟利的通道。显然,要想让发行制度走向市场化,这种特权分配机制必须得改,但“征求意见稿”反而有恃无恐地增加对机构投资者的特权配售。
观点五:以目前的发行体制,网上中签率不可控,网下中签率可控。说网下中签率可控,是说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根据询价报价情况,可以把价格定低点也可以定高点,定低点中签率就高,定高点中签率就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如果不想触发回拨机构,只要把价定高点就可以了。发行人特别是承销机构一定是愿意网下配售股份多点的,这样,回拨机制反起到了高定价的助推作用。
观点一:发行改革的关键问题定价约束机制仍然形同虚设——保护机构投资者和控制人,没有形成高报价你就高价得的市场约束,人为以行业市盈率定价,有什么用,我照样可以以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报价,为发行人提高报价,我有N多高报价的理由,但我提高询价后不买,你能怎地?倒是往下配售没了锁定期,买了,拉了,我就跑,你能怎地,定价没有形成市场约束(所谓用行业市盈率人为控制发行价,形同虚设),老股到可以买了,保护发行人!
观点二:行业平均市盈率更是扯淡的事,某一行业中既有大盘股也有小盘股,那么新发行的大盘股的市盈率必然高于同行业大盘老股的市盈率,结果不言自明:跌。但因为发行价高,这种情况回拨机制又发挥作用了,散户获得回拨,吃亏者不言自明——散户。而老股东却因为高发行价成为得利者。而新发行的小盘股的发行市盈率,必然低于同行业小盘老股的市盈率,结果也不言自明,上市被爆炒——得利者自然是老股东、和获得网下配售的主力(比例已提高到50%)。
观点三:这个问题需首先确定怎么定义发行企业的行业,许多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处行业都是细分行业,与现有行业不存在可比性,而且即使行业性质相近,已经成熟的龙头公司估值也不能套在高成长、高风险中小企业的IPO发行定价头上。就拿上市券商来讲,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的PE与小券商的PE相差就非常大,所以,拿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来指导发行价格市盈率有欠妥当。
观点一:海外大多数市场是备案制,连核准制都不是。以SEC为代表,主要的职责是监察欺诈,“货物”是否可以在“市场”销售,主要由市场决定,如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一样是联交所聆讯。经过证监会IPO审批上市的公司依旧经常出问题。那些问题公司的高管们、出示虚假报告的中介们、寻租的官员们却数着钞票继续做同样卑鄙的事,这与市场设立的初衷相驳,对建设和谐社会不利。其实IPO审与不审并不是A股出现众多问题不能根治的原因所在,原因在于公司上市后的监管与退市的执法是不是到位。
观点二:有人担心倘若真的取消审批制,拟上市的企业可能蜂拥而至,并会使得IPO数量以及融资额大幅增加。其实股市真正需要的不是IPO注册制,而是完善的“退市制度”。一旦上市了,无论企业的业绩良好,还是年年亏损都可以保持其上市资格,这最终导致中国股市失去了优胜劣汰的筛选功能。缺乏完善的退市制度才使得中国股市变成一潭死水,因为没有出口的、不流动的水只能变成死水。这样的结果最终为浑水摸鱼的游资提供了市场环境。
观点三:IPO审批制扭曲了证券市场供求关系,是导致新股发行“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根源。从本质上来说,投资者可能并不需要发审委来替他们选择。只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就可以上市,其规则已经涵盖了成长性、盈利能力、商业模式、行业地位、技术含量等诸多标准,但发审委并没有真正的能力去识别一家公司的风险,不能担保上市公司不出问题。
观点四:发审委的标准未必是投资者选择企业的标准,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的发审委,却在强制性地替投资者选择。监管层并无能力为上市公司背书,却用公信力为上市公司进行不具名的担保,才使中国股民在股市投资中总是输的一方。同样,审批制导致了复杂的寻租过程,行政权力背后都有寻租空间,大量的行政干预容易导致制度性腐败。监管层应该少一点行政干预,少一些权力的寻租空间,不应对权力过多留恋。没有政府为上市公司的信用背书,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会提高。
观点五:要做到IPO不审,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A股市场一直处于重融资轻回报状态,我国股市退市制度不健全,如果放开审核制度,很可能出现企业集中融资的情况,只进不出则不能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同时,目前A股市场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并不时曝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丑闻,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监管层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事后追惩制度。
观点一:对此效果持怀疑态度。一方面,评估机构的业务模式仍未清晰,若评级费用向企业征收,难免沦为为企业背书的角色。另一方面,评级机构的评估主要看企业的资产规模,而不是上市公司的每股盈余。这样的评级能对投资者的提醒作用有限。
观点二:该办法仍然无法保证公正,IPO过程中本来牵涉的是保代职业道德问题,现在多了一个环节,反而多了一到风险。国外的经验证明,评级公司的职业道德未必可靠,有些时候也是可以用钱进行“打点”的。
观点三:目前市场活跃的评级公司主要有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公司、联合信用评级公司、鹏元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和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上述企业中,除了鹏元资信给的级别比其他公司高半级,其他基本本都采用一个评法,都默认一个范围,结果大同小异,投资者很难看出风险。
观点:在IPO的项目中,律所所占收益份额较小,而投行收益最大。律师和投行一样是利益关联体,其能否做到完全客观公正存在疑问。另外,律师的知识覆盖面不广,目前情况下很难独立完成招股书撰写工作。也有投行人士表示:撰写招股书的费用是发行人给的,律师在招股书里全部都实话实说,那么以后其他发行人都不会再用你。一些人说律师文字严谨,底子好。但是和我们合作的一些律师,在文本功底上并不比券商强。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这次发行改革的目的非常明确,首要是制止“三高”,第二个目的就是制止首日爆炒。此次证监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有,一是信息披露强化要求并表态会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对询价机制有所进步;三是考虑到了限制发行市盈率的问题等三个方面给。但也存在限制新股发行市盈率并非市场化倒退;取消网下配售锁定期无助于供求平衡;提高网下配售比例是在拿走中小投资者利益;存量发行是有帮大股东解套的嫌疑等不足的地方。
新股发行不会采用暂停上市的行政手段,暂停发行与市场方向相背离,相反还增加了高位被套、暂停后趁高价发行寻租的机率。让人遗憾的是,虽然新股发行征求意见稿在新股发行的存量发行、资金监管等方面规定得较为详细,但在处罚方面则缺乏细节、软弱无力,让人怀疑如此缺乏操作细则的处罚举措是否具有执行力?建议改革时,争取经过评估的细则同时出台,交易所、监管者、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否则新股发行机制改革很可能做成一锅夹生饭。
从表面上看,征求意见稿似乎突出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对于这一规定,人们很容易将其上升到重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高度。而实际上,这一规定无非就是一种做秀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要在IPO链条上真正发挥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加强注册会计师话语权。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是IPO保荐队伍中的三大专业机构之一,但实质作用缺乏,这几年保荐人的作用被反复提升。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保荐人他是某一个方面的专家,不是全科专家。现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把某些责任全面的放在了保荐人身上,比如说对财务报表的一些责任等。注册会计师是拥有财务报表判断的最终责任人和承担者,因此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十分必要。
新股发行改革其实是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它暴露了A股市场结构本身的扭曲,这种扭曲又是市场制度导致的结果,因而绝不是仅仅是推出一些措施就能很好解决的。希望社会各方继续积极建言,监管层耐心听取并及时采纳,更好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沪深交所出台了历史上最严厉的临时停牌制度,打击新股上市首日的恶炒行为。[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