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 商务餐还是鸿门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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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7日 09:46 金羊网-新快报 | ||||||||
邓海建 在“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之下,这些机构却冠冕堂皇地“集体沉默”着,告诉我们市场不能仅赖于经营者的“自律”,主管或监管机构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角色。 中消协上月底评点银行业六大霸王条款后,银行方面没有任何反应。近日中消协投
“霸王条款”,实质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中消协类似的“炮轰”已经不是第一次了,“霸王条款”在银行、电信、房地产业等部门阴魂不散,一些非垄断性行业领域也有效仿的趋势。商家把这种条款解释成正当的“商务套餐”,消费者却不得不为无法选择的“鸿门宴”埋单。 “霸王条款”之所以被“口诛笔伐”,恰恰在于其破坏了市场平等性规则,它使交易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发生了恶意的倾斜,究其原因:是卖方借助其经营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由于地位严重不对等,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霸王条款”多是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有很大区别,普通合同是双方以平等地位协商制定,一方不同意便无法成立;而格式条款则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定,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你就离开,市场经济倡导的人本主义的“选择权”在此沦为天方夜谭。比如银行房贷领域的强制保险: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按照这一规定,本来应当由银行方承当的贷款风险,现在却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不合理的“行规”之所以得以维持,是因为银行凭借着房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和保险公司结成了非常密切的利益同盟。 “客户满意程度差、忠诚度却奇高”的特殊行业,在用户主导市场的今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畸形儿。明显有悖《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规、惯例”之所以能长生不老,在“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之下,这些机构却冠冕堂皇地“集体沉默”着,告诉我们市场不能仅赖于经营者的“自律”,主管或监管机构应当意识到承担的角色———在法治经济下,任何一个经济政府管理与监管机构,都不应服务于某个特殊利益群体,而应当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应当公平地站在企业与消费者及第三者之间,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且确保这种交易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其次,我们还要培育“有效竞争”的尚方宝剑来横扫“霸王条款”。仅仅依 靠监管,怕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最核心的收费业务中,默契的潜规则依然存在),在相关市场的竞争还不够充分的前提下,面对霸王条款,用户几乎没有选择余地。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