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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可公开宣传应注重实质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11:19 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吉涛

  全国人大调研组近日来广东为《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调研,广东拟提出的建议中有一点颇具“亮色”:改“介绍代表候选人”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以便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选举工作机构和代表候选人和非候选人以各种形式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宣传和自我宣传。

  虽然此建议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选举民主,但是有一个问题同样不能忽视:竞选能否保证实质上的公平。如果法律允许公民进行“竞选宣传”,那么候选人的宣传经费又从哪里来呢?按我国法律规定,我们的选举活动经费都从国库开支,但在实践中显然没有一种机制确保候选人从国家领取“竞选宣传”经费。因此,“竞选宣传”经费的来源可能复杂化。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政府支付,政府为自己推出的候选人出资进行竞选宣传。二是单位支付,通常单位的领导人参加竞选时,所需经费从单位开支。三是个人支付,公民自己搞竞选宣传,只有自己出资了。显然,个人实力与组织实力根本不能同日而语,因此在竞选宣传上当然会处于劣势。

  人大代表竞选,本质上应是个人行为,是公民参加政治、行使公民权利的方式。所以无论候选人是官员、工人,还是其他职业者,他只要想参加选举都应以个人名义进行。那种由政府或单位来运作的做法,同选举精神是相悖的。如果法律允许公民进行“竞选宣传”,应当在选举经费上进行规定:禁止动用国家财产为个人进行“竞选宣传”,“竞选宣传”由个人解决。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竞选宣传”在实质上实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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