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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机吐假币”应要求银行履行法定义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08:06 新京报

  8月15日《新京报》报道王先生从柜员机取出的百元大钞可能有假的新闻,仍令笔者注意。因为笔者初次从新闻中得到银行提示:“储户如发现有假币,应站在监控录像前,双手举币示意”。可面对柜员机均不提示假币风险、不配验钞机的现实,笔者仍要呼吁银行应真正履行法定义务。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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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笔者以为,银行的“有效措施”首先应当将柜员机存在“万一”吐出假币的风险明确告知储户,而不是以内部监管制度如何严密、验钞设备如何灵验的表白,去麻痹储户对柜员机“万一”吐假币的警惕性。毕竟,储户的理性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假币流通。

  其次,银行应将发现假币后如何当场保全证据、与银行联系的规定张贴在柜员机、储蓄柜台的显眼处,并用其他方式广而告知。再次,要解决柜员机和部分储蓄柜台没有高效、高速验钞机的问题。不然,银行就有不履行法定义务之嫌。

  从司法证据的严格要求看,从柜员机甚至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的储户,绝大多数是在离开现场遭拒收后才发现假币的,这使他们无法提供胜诉需要的封闭证据链。2001年年初,北京就发生过魏女士与建行甘家口分理处对簿公堂而败诉的事。魏女士2月14日上午到该处取了5万余元现金,随即到不过30米的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被工商银行检出两张百元大钞后,建行并不认账(2001年6月28日《深圳商报》)。不仅建行如此,所有银行面对这种情况,也都不会承担储户的问责和索赔要求。但这百战百胜的结果,却使银行诚信度和竞争力削弱,也无法改变从银行取到假币者的沮丧和对银行的无奈甚至反感。

  江南雨(广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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