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员机吐假币”应要求银行履行法定义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08:06 新京报 | |||||||||
8月15日《新京报》报道王先生从柜员机取出的百元大钞可能有假的新闻,仍令笔者注意。因为笔者初次从新闻中得到银行提示:“储户如发现有假币,应站在监控录像前,双手举币示意”。可面对柜员机均不提示假币风险、不配验钞机的现实,笔者仍要呼吁银行应真正履行法定义务。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笔者以为,银行的“有效措施”首先应当将柜员机存在“万一”吐出假币的风险明确告知储户,而不是以内部监管制度如何严密、验钞设备如何灵验的表白,去麻痹储户对柜员机“万一”吐假币的警惕性。毕竟,储户的理性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假币流通。 其次,银行应将发现假币后如何当场保全证据、与银行联系的规定张贴在柜员机、储蓄柜台的显眼处,并用其他方式广而告知。再次,要解决柜员机和部分储蓄柜台没有高效、高速验钞机的问题。不然,银行就有不履行法定义务之嫌。 从司法证据的严格要求看,从柜员机甚至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的储户,绝大多数是在离开现场遭拒收后才发现假币的,这使他们无法提供胜诉需要的封闭证据链。2001年年初,北京就发生过魏女士与建行甘家口分理处对簿公堂而败诉的事。魏女士2月14日上午到该处取了5万余元现金,随即到不过30米的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被工商银行检出两张百元大钞后,建行并不认账(2001年6月28日《深圳商报》)。不仅建行如此,所有银行面对这种情况,也都不会承担储户的问责和索赔要求。但这百战百胜的结果,却使银行诚信度和竞争力削弱,也无法改变从银行取到假币者的沮丧和对银行的无奈甚至反感。 江南雨(广东编辑)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