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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成:关于当前信托业发展的几点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 15:42 21世纪经济报道

  目前我国信托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上是个别公司微观层面上的经营问题,而非宏观层面上整个行业的制度定位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邢 成

  正确认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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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信托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上是个别公司微观层面上的经营问题,而非宏观层面上整个行业的制度定位问题。从目前发现的问题看,集中存在于两大环节:一是决策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战略目标不明确、治理结构不健全、决策流程不科学等;二是业务经营环节,主要表现为少数信托公司没有严格遵守“一法两规”的相关规定。这些都反映出个别公司自律意识淡薄,管理体制及管理水平亟待完善和提高。

  个别公司违规冲动的导因何在,是否如有些观点所讲,信托公司之所以违规经营,是迫于缺少资金来源、缺少资金投向、外部环境和制度严酷所造成的生存压力?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就资金来源而言,信托公司与银行能够吸收存款相比,其资金来源肯定受到制约。但是与大量没有融资功能的实业投资公司相比,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即便是严格按照200份信托合同规定发行,每次募集上千万还是容易达到的,再加上数亿乃至十数亿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不应成为突出的制约因素。

  进一步讲,一个企业的业务和规模扩张,要与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相符,绝不能超越自身能力搞盲目扩张。否则只能说明企业的定位和发展战略有问题。

  其次再看资金投向。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既能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又能介入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其投资领域最为广泛、最不受限制。但这是一柄双刃剑,既是好事,说明信托公司的业务选择范围宽,手段灵活;同时也可能出现问题——选择太多了,一些信托公司反而无所适从,不清楚自己能做什么、该做什么、适合做什么了。甚至有个别公司不顾自身的资产结构、专业结构、人才结构,盲目投资,进入一个又一个误区。

  最后是对外部环境的判断。应该说,自从2002年“一法两规”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进入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时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对信托公司为拓展业务和开发市场所进行的各类摸索和合理创新,监管部门基本采取了理解和宽容的态度。

  强化自律意识,健全自律机制

  我国信托业要健康持久地发展,一方面,要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强化自律管理。在这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今年6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大力支持和业内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终于获得筹备批准。成立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信托业协会成立之后,将有助于我国信托业“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确立,从而使得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处理一些重大问题,集中优势监管资源。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开展从业资质培训,将成为信托业协会成立之后的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监管思路应重在事前引导和制度建设,改变过去“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在这方面,此次银监会提出的信托业评级分类管理模式,已经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与历次信托业清理整顿不同的是,评级分类管理,采用了市场化手段为主的思路,体现了“奖优限劣”的原则。可以预见,分类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实现强者愈强的激励共容机制,那些经营不佳或心怀不轨的信托公司自然会被淘汰出局,我国信托业必将实现“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的目标。

  以创新思维构建业务模式

  在分类管理新形势下,信托公司如何全面构建和转换核心业务模式,已经成为关乎信托行业生存的重大问题。

  第一,建立收益共享型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应及时转换资金信托的业务模式,通过产品设计和制度创新,将有限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源,赋予较高的附加值。我国《信托法》第三节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据此,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完全可以采用共同受益人的业务模式,在承担同等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充分依托信托产品的创新和信托业务手段的组合,逐步由单一佣金型资金信托模式逐步过渡为共同受益型的资金信托模式,共享信托财产运用和管理产生的信托收益。进而真正形成信托投资公司稳定的、高水平的主导利润来源和核心赢利手段。

  第二,建立投资运用型业务模式。单纯以贷款利息收入作为支付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及自身的佣金收入,难以体现信托公司特有的制度优势和综合优势,很容易重蹈重新登记以前信托公司传统经营套路的覆辙,最终形成大量固化的信贷资产,甚至导致新的不良资产。而建立投资运用型的业务模式,一方面发挥了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筹集资金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信托公司特有的直接投资的专属优势。二者有机结合,运用得当,才能充分体现信托公司的综合优势,逐步形成信托公司核心盈利模式。

  第三,建立科技推动型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应充分领会信托制度的真谛,深入研究信托手段的功能,通过摸索创新,推出科技含量较高的信托产品。该类业务基本不需巨额资金投入,低风险,高收益。所以开展类似业务,需要以创新思维和金融工程的逻辑,组合信托公司各种功能和手段,才能完成和驾驭。目前各信托公司先后推出了不少类似的高科技含量的信托产品,为探索科技推动型的信托业务模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第四,建立组合立体型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应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组合运用信托业务工具为客户提供立体化信托服务。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规模的增加,不能单纯依赖资金信托规模的扩大,信托公司应大力拓展规范意义上的资产管理类信托业务。通过组合运用各种业务手段,搭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信托制度平台,通过个性化设计和产品创新,对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诸多领域进行信托化安排和设计,进而在不断推出创新信托产品的同时,超常规扩张信托资产规模,规避诸多市场风险,同时也衍生和带动了诸如投资银行业务、融资顾问业务等一系列中介业务,使信托公司通过开展资产管理等管理型信托业务,大大增加了低风险的信托管理佣金收入和中介咨询收入,使之成为信托公司赢利手段中的重要组成成分,逐步形成信托公司因制度优势而特有的专属业务,最大限度发挥其特有的资金优势和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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