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欺诈售房成被告 律师四问兰州民百

2001年05月10日 11:39  中国经济时报 

  上市公司兰州民百在日前因为涉嫌欺诈售房而被10多户购房者联合推上了法庭并被本报及数家媒体曝光。按照上市公司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诉讼案件,在开庭前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在开庭审理的当天,上市公司的股票须停盘半天。但是,记者注意到,在本月初开庭之日,兰州民百并没有在媒体上做公告,其股票在开庭当日也并没有停盘。而在此之前,这家公司在今年年初因为违规事件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点名批评。

  4月6日该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但是在开庭当日,记者先后以公民及记者身份要求旁听,均遭到法院的拒绝。审理结束后,所有关心此案的人都在耐心地等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是直到今日,法院的判决书还是没有下达。

  近日,十多位购房户的委托人兰州大成律师事务所符晓渊及胡国锋两位律师向记者陈述了他们的观点,认为兰州民百不仅因为欺诈售房而损害了诸多购房户的利益,而且严重违犯了上市公司纪律,并且因此事而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他们对兰州民百提出了四大质疑。

  存量房缘何变成商品房?

  1997年,兰州民百集团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与长青公司签了一份“联建协议”,双方约定:民百集团出地皮,4层以下(含4层)由民百集团单独投资作为商场用房,4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由长青公司投资建设,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房。1999年,这些房屋竣工,长青公司以商品房名义开始向社会公开发售。

  当年,兰州市部分消费者与兰州长青房地产开发公司以2300元-2500元不等的价格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非国家建设部及国家工商局监制版),购买、搬进了地处城区黄金地段的民百家园。然而不久前,当他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长青公司却又以隐瞒的方式与购房户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并为购房户办到了正规的房屋产权证。但是,当这些购房户拿到房证时,却发现卖方变成了并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的上市公司兰州民百集团,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的价格也变成了不足2000元,后来他们才明白,他们以商品房名义购买的住宅实际上成了二次交易房。《商品房买卖契约》是存量房上市交易时的合同,长青公司之所以与他们签订此契约,是为了赶兰州市首次房产交易大会,他们的产权证就是在去年年底的这次房屋产权交易大会上,利用当地政府启动住房二级市场的优惠政策办来的。

  但是,据原告方律师的调查,长青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的联建项目并没有得到房产部门的审批,从兰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的档案资料看来,这一项目是兰州民百的改扩建项目,土地性质为国有,所建房屋性质为公房,从档案资料看来,这些房屋与长青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些房子在面向社会公开发售时的主体却是长青公司,名义也是商品房,而且该公司根本就没有关于民百家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兰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该处的王处长告诉记者,从产权产籍上来看,这些房屋与长青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房屋性质属于民百集团的存量房,而交易的性质属于二级市场上的买卖,民百集团与长青公司的联建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

  4月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方之一兰州长青房地产公司也在法庭上承认他们所销售的房屋系存量房。

  原告方律师符晓渊、胡国锋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开发、经营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先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后才能向社会出售商品房。而长青公司至今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兰州民百集团也根本就不具备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他们认为,长青公司和兰州民百集团虚构事实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将根本不是按法定商品房开发程序开发的房产以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出售给消费者,已经构成了欺诈售房。两位律师提出了质疑,这存量房是如何变成商品房的?

  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甘肃省住房二级市场是在去年底以兰州市首届房屋产权交易大会的召开为标志而正式启动的,而长青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售所谓商品房是在1999年8—9月份。在甘肃省住房二级市场尚未开放的时候,长青公司与兰州民百“联建”的民百家园是如何以存量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呢?

  凭空多出若干职工?

  针对买卖双方存在的分歧,记者走访了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记者了解到,联建房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双方签订联建协议,明确规定产权归属;二是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必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是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事业单位靠国家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的房改房,必须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能以商品房名义向社会出售。

  兰州民百的土地正是由国家划拨取得的。显然,长青公司将不符合开发程序的房屋出售给购房户之后,给这些购房户办理房产证成了一件难心事。为了给他们办到正规的房产证,长青公司与兰州民百采用了一种“极为巧妙”的办法,这便是将许多购房户均纳入了民百职工的序列。

  在兰州市首届房屋产权交易大会召开的前一天,长青公司通知购房户到公司来办理有关手续。据购房户们反映,当时长青公司的人拿着一张遮住了内容只留有签名处的表让他们填,这张表就是住房二级市场交易专用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当时,并不知情的他们为了办到房产证,就按对方有要求签了字。但是,本来是一式三份的契约,购房户手中并没有持有件,长青公司也没有留底,只在房产部门留有底本。

  之后,购房户真的拿到了字号为“城私”的“商品房产权证”。

  但是,律师调查发现,这些房屋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却是由兰州民百集团向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在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兰州民百集团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上,购房户们与兰州民百集团的职工在同一个花名册上。

  在长青公司,负责人孙玉琦告诉记者:“长青公司与兰州民百总共开发了93套房屋,除一部分给了长青和民百的职工之外,其余的均作为商品房出售,现已售出了55套,还有10多套。”但是根据有关规定,这些房屋被作为商品房出售是违犯国家规定的。

  这说明,长青公司为了给这已经售出的55套商品房取得产权证,就必须要将这些人全部纳入民百职工的行列。拿到房产证的人有多少呢?记者在在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兰州民百集团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上看到买方为“黄东玉等八十人”,除去其正式职工外,现已售出的55套房屋的房主,不少人不知不觉中都成了这家上市公司的职工。

  记者到长青公司采访,该公司负责人孙玉琦告诉记者,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内容规范但是价格不规范,价格只是评估价,不影响交易,只是为了办理房产才签订的,至于购房户索要的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完全可以补,三元一份。至于房产证是如何办下来的,别人无权过问,反正只要办下来的就是合法的。

  谁让购房者利益受侵?

  同样的一套房屋,却有两套交易合同,但是哪一份都不能真正有效。细心的购房户发现契约上房价的变化,从原来的2300—2500元变成了不足2000元。到长青公司去询问时才发现了越来越多的疑问。长青公司告诉他们,《商品房购销合同》上的房价是真的,但公章不算数;《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房价是假的,但公章是真的,是为了给他们办到房产证才这样做的。这样的回答使他们感觉受到了蒙骗。

  根据原告律师的调查取证,兰州民百与长青公司联建的房屋在1999年8-9月份就面向社会开始公开发售,但是在1999年11月份才拿到了开工证,长青公司正式向民百交付房屋也是在1999年11月份,直至2000年4月份,民百家园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才拿到手。所以律师认为,这些房屋没有经过法定的监理程序,在购房户搬进去的时候,这些房屋的质量是未知的。律师认为,除此之外,购房户还在以下方面蒙受了欺骗和损失:

  一是卖方在没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没有经过法定质量监理的情况下,向销售者预售所谓“商品房”,工程质量未知;二是将存量房当做商品房出售,并告之购房户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是按法定程序开发的商品房而致使购房户签约付款,承担了商品房的价格;三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更换了“商品房”出售主体,却不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四是将卖方变成兰州民百集团,再由兰州民百集团将大产权分割成小产权,将购房户的一手房产变成了二手房产且对此有意隐瞒,使购房户再次交易房屋时的价格引起争议;五是国家规定商品住宅的使用后限为70年,而兰州民百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在此土地上建的住宅使用年限不能保障;六是法律规定,消费者对商品房拥有完全产权,除了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外,还必须持有正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买商品房的发票,律师认为,购房户与长青公司签订的由其自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只是个无效合同,《商品房买卖契约》上的房价是个假数字,且购房户并不持有,所以,购房户对房屋的拥有权并没有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合同或者票据来证明,他们的所谓产权是没有保证的。律师认为,对此,兰州民百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资产就这样流失?

  关于这一起售房案,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长青公司认为,民百集团土地的出让金是当做国有资产入股到民百集团的,股权的持有人是兰州一商局。既然是国家已经将土地出让金作价入股到了民百集团,因此民百集团就有权将存量房向社会公开出售。

  符晓渊及胡国锋两位律师则认为,既然国家已经将土地出让金作价入股,那么对该股份的减少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否则就应该是无效行为;其次,国家将土地出让金作价入股到了股份公司之后,兰州民百集团通过存量房的买卖就转让了该股权,国有持股量已经被削弱。为了保障国家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即国有资产),就必须通过交纳的出让金原返还该国有持股人,这样才能使国有持股量始终如一;否则,通过与逃避支付出让金的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国有资产就会被削弱。

  两位律师认为,长青公司并没有向兰州民百支付土地出让金,这里就有国家资产流失的问题。而且,即使长青公司向兰州民百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兰州民百也应当将这一部分重新纳入到民百公司国家享有的股份中去。而且,兰州民百与长青公司将消费者与房地产公司一次交易完成的商品房买卖,扭曲成二次交易,本身就有掩盖偷漏国家有关税款的主观意图。在保障购房户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保护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作为上市公司,兰州民百必须向广大股东有个交代。本报记者 王子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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