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宏兰州报道 今年3月9日,18户购房户以售房欺诈索赔为案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长青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00多万元。据了解,这可能是兰州市房地产业内购房索赔标的最大的一次诉讼,此案定于本周五开庭审理。在这一起诉讼中,兰州民百将作为第二被告出现。
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兰州民百在开庭应诉前须发布公告,开庭当日,其股票将停盘半天。据了解,除有一户购房户在开庭前撤诉之外,其余17户购房户均将按时到场。经记者调查,这些本来与兰州民百没有任何关系的购房户,在办理房产证时的身份竟然是兰州民百集团的职工,而这样的购房户竟有50多户。
一年前,兰州市部分消费者与兰州长青房地产开发公司商以2300元-2500元不等的价格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非国家建设部及国家工商局监制版),购买、搬进了地处城区黄金地段的民百家园。然而不久前当他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长青公司却又以隐瞒的方式与购房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此后,越来越多的购房户发现卖方变成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的兰州民百集团,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的价格也变成了不足2000元,更严重的是他们以商品房名义购买de住宅实际上成了二次交易房。
1997年,兰州民百集团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与长青公司签了一份联建协议,双方约定:民百集团出地皮,4层以下(含4层)由民百集团单独投资作为商场用房,4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由长青公司投资建设,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房。房屋竣工后,民百集团分得的住宅按国家优惠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长青公司分得的住宅一部分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剩余的大部分房屋以商品房的形式出售55套。长青公司的投资主要从商品房出售中获得回报,这些房屋的售价分别在2300元到2500元不等。合同签订后购房户交付了10万到30万元不等的房款。
但是,据原告方律师的调查,长青公司与民百集团的联建项目并没有得到房产部门的审批,从兰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的档案资料看来,这一项目是兰州民百的改扩建项目,土地性质为国有,所建房屋性质为公房,从档案资料看来,这些房屋与长青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些房子在面向社会公开发售时的主体却是长青公司,名义也是商品房,但是该公司却没有关于民百家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原告方律师符晓渊、胡国锋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开发、经营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先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后才能向社会出售商品房,而长青公司至今没有办理上述手续。而兰州民百集团根本就不具备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他们认为,长青公司和兰州民百集团虚构事实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将根本不是按法定商品房开发程序开发的房产以欺骗手段出售给消费者,不仅构成欺诈售房,而且给购房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律师认为,购房户在以下方面蒙受了欺骗和损失:一是卖方在没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没有经过法定质量监理的情况下,向销售者预售所谓“商品房”;二是告之购房户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是按法定程序开发的商品房而致使购房户签约付款;三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更换了“商品房”出售主体,却不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四是将卖方变成民百集团,再由兰州民百集团将大产权分割成小产权的作法,实际上将购房户的一手房产变成了二手房产,必会损害购房户的利益,但是卖方却对此有意隐瞒;五是将消费者与房地产公司一次交易即可完成的商品房买卖,扭曲成二次交易,以掩盖其向国家偷漏有关税款的非法目的;六是合同中没有注明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隐瞒了土地性质、来源,这使商品房使用期限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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