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七日电(记者王玲) 北京城市之光与光大高登两大公司因房屋租赁而引发两年多来群体性冲突不断的纠纷案,今天,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于有了最后结果。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两公司签订合同,高登公司将其所有的高登大厦一至五层出租给城市之光公司,年租金五千零四万元人民币。但到该年年底,城市之光公司仅交纳租金两百万元人民币。为此,高登公司告知城市之光公司,在租金等问题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将第五层对外出租。次年九月,城市之光公司起诉,要求高登公司将第五层交给其正常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五百五十万元人民币,后者则反诉,要求其支付欠租四千九百余万元人民币。
在两公司发生争议及诉讼期间,双方矛盾加剧,群体性冲突不断,各自数十名保安人员长期处于对峙状态,甚至发生高登公司断电封门、致使城市之光公司一度停业和城市之光公司强行接管大厦设备的事件。
此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经北京高院发回重审后,城市之光公司依然不服并再次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二审后于今天作出终审判决:解除两公司租赁合同;将高登大厦地上一至五层的租赁管理权移交高登公司(已于去年强制执行)。同时,鉴于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判令高登公司向城市之光公司支付违约金二百万元人民币,城市之光公司向高登公司支付违约金六十四万余元人民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