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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谁做主? 业主无奈状告开发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22日 13:16 中国经济时报

  ——业主将开发商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推上法庭

  我的房子谁做主?这个问题似乎简单得不应该去问。

  但是这个问题如果让几年前购买了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的周莲莲、宋连俊、王效忠等十几位业主来回答,那可就难了。当年购买了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用房之后,他们满以为已经稳稳当当地跻身于“兰州国际博览中心”这条驶向金光大道的商业巨舰,从此就可以在这块寸土寸金的商业旺地上稳操胜券地成就自己的商业梦想。但是对于他们目前的处境而言,当初好像有点高兴得太早。

  3.15前夕,这几位兰州国芳有限责任公司的“上帝”,因为对自己的产权房做不了主,特意来到本报投诉。

  购房购来子虚乌有?

  原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干部宋连俊与妻子都是下岗职工。为自谋出路,夫妻二人倾其所有,于1996年9月16日与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花26万多元购买了由该公司开发的兰州国际博览中心南夹层B409号精品屋一间。合同签订之后,宋连俊向国芳公司付清了房款的30%,并于1999年11月24与中国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以所购精品屋为抵押,签订了10年按揭借款合同,银行向国芳公司付清了剩余的70%房款,宋连俊则每月要向银行还款1559元共计10年。宋拥有了南夹层B409的产权。

  由于马来西亚金狮百盛与兰州国际博览中心合作启动大型商业广场,商场原来的商业定位发生了巨大变化。为改变经营格局,2000年2月26日,兰州国芳置业公司将宋连俊的精品屋拆除,原有的空间成了国芳百盛儿童服装商场的一角。

  宋连俊连续多次找到国芳公司要求恢复南B409精品屋的原状,但是国芳公司坚持认为他们之所以要拆除宋的精品屋,是因为他们“承担着银行贷款担保责任”,而宋“没有及时向银行交纳按揭款。”最后宋一纸诉状将国芳公司推上了法庭。

  承接该案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芳公司以宋拖欠按揭银行贷款为由拆除其精品屋致宋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106条、117条之规定做出判决,要求国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之内在原位置按原面积给宋安置营业,赔偿宋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品房装修费用。此判决书已于2000年11月15日正式下达。

  但是直到现在,宋连俊所购的精品屋依然是兰州国芳百盛儿童服装商场的一角,一年多来一直不能经营。而宋连俊也认为法院虽然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但在判决书中判赔经济损失8000元太少,与其的实际损失相去甚远。因此他已于2000年12月3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我侵害了开发商的产权?

  业主周莲莲也是在一夜之间不见了自己的精品屋的。当时她购买一间精品屋产权的时候,兰州国际博览中心的这间房子还正在建设之中;建成之后,她的精品屋经营不久就又在一夜之间被荡为平地。她花25万多元购买精品屋的经历好像是一场梦——两头都是空的。

  周莲莲将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推上了法庭,国芳公司却认为是周莲莲侵害了该公司的所有权,拆除精品屋只是国芳公司“恢复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1998年11月18日,下岗职工周莲莲与国芳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按每平米7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兰州国际博览中心东A416精品屋一间的所有权;合同签订之后,周倾家中所有并借款向国芳公司支付了30%的前期款共计76852元,并与11月24日于中国银行兰州市分行又签订了一份按揭贷款的合同,银行一次性向国芳公司支付了剩余的70%的房款,周莲莲自1999年元月开始向银行每月还本付息2700元,交至2008年底还清。1999年8月2日,国芳公司如约通知周莲莲至东A416号精品屋上货经营。

  1999年9月2日,国芳公司在与业主双方未将差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周莲莲的东A416号精品屋调换到了南B413,该公司负责人张晓岚、刘金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扉页上签了“同意业主周莲莲由东A416调至南B413,价格按第一期价格7200元每平米计算”的字样。之后,周莲莲便对南B413号精品屋进行了装修并开始经营丝缎服装。

  2000年1月17日夜间,国芳公司却突然将南B413号精品屋夷为平地,周莲莲的精品屋从此成了国芳百盛儿童服装区的一角。

  周莲莲先后多次与国芳公司协调要求恢复南B413房屋原状,最后她把国芳公司推到了法庭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在未通知业主周莲莲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其精品屋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考虑到恢复南B413号所有权将影响国芳百盛的经营格局,应当由国芳公司恢复周莲莲东A416的所有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5条、106条、134条之规定,判决兰州国芳公司恢复业主周莲莲东A416的所有权并赔偿其对南B413的装修费用、赔偿因拆除致使周莲莲不能经营的损失50000元。

  国芳公司认为,公司与业主在差价上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合同并未变更,“东A416号精品屋并未与南B413号精品屋形成置换关系”,周莲莲至南B413号精品屋是“擅自占用”,“侵犯了国芳公司对南B413号精品屋的所有权”,国芳公司拆除南B413只是“恢复自身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因此国芳公司表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拥有上百名保安人员的国芳公司,我一个弱女子侵害了他们的所有权,可能吗?”周莲莲指着手里拿的一些单据:“这是我在南B413经营时他们收取电费的单子。”

  据周莲莲介绍,当初调房差价之所以没有达成共识,是因为国芳公司莫名其妙地要她承担差价。周向记者出示了兰州市七里河区公证处于拆除前对南B413精品屋的公证材料,该材料证明南B413精品屋的面积为23.9平米。按国芳公司认定的7200元一平米的价格计算,房价应该为172094.4元。但由于国芳公司一直不确定公摊系数,致使房价元法核算。周莲莲认为自己花25万多买房后被置换,在房价尚无核定之前,单方面要求她承担所谓“差价”没有道理,这是如何算出来的?

  目前国芳公司只认定周莲莲依然拥有东A416的产权。但是记者在现场看到,目前这间房子所在的位置是国芳百盛的电器商场,这间孤零零的屋子正面三侧均被做了电器的展销壁,惟一的一扇门被开在了后面,斜对商场的厕所。

  “我是做服装的,这样的格局,我咋经营?我们买这房就是为了能挣一点,如果说没有了经营价值,我空有产权还有啥意思?而且我的产权早就已经置换了,国芳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精品屋,是对我房屋所有权的严重侵害。”

  专卖店四面遭围

  王效忠、刘从宇等十二位业主也是在兰州国际博览中心尚未竣工时就预购的,他们将自己购买的房屋合起来开了一家“中良西服专卖店”,占据了兰州国际博览中心三楼整整一面,是这里为数不多的大户。

  但是专卖店营业不长,就被停了一次电。同时,还又遭遇了几件头痛事:外墙壁遭遇覆盖、专卖店侧门被堵、正门公用通道安置的货架挡住了顾客视线——专卖店陷入了四面被堵的窘境。为此,他们打了三个官司,但有意思的是,三个官司都输了。

  关于断电的官司。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8日6时35分,国芳公司为中良专卖店断了电。原因是运转一个月后,国芳公司“推算”专卖店的用电量,要求交纳电费,但经多次催告对方没有理会。法院认为国芳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断电的做法“不合适”,遂判决国芳公司赔偿王效忠等十二人“保全费”(原告申请的实际为保安费)及“蜡烛费”3740.30元;王效忠等人付给国芳公司电费38127.71元。对于王等人提出的赔偿营业损失要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王效忠等人认为,作为大户,必须要有自己单独的电表,收取费用要科学,不能“推算”。对法院的审判认为是“只认定不裁判”,因而向检察院提请申诉。

  外墙遭覆盖的官司也输了。专卖店开业不久,国芳公司在兰州国际博览中心楼宇外做了大型户外广告,将三楼中专卖店西墙的三块大玻璃覆盖。专卖店认为自己原来从玻璃内侧做的广告没有了任何效果,而且室内采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在协调未果之后,将国芳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拆除。而国芳公司认为三块玻璃是共用墙体,内为中良专卖店,外为楼宇之整体,属设计的广告位置,不是专卖店所有;而商场内本身就设计为室内灯光采光,也不存在挡住光源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卖店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拆除、赔偿没有事实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最后一个输了的官司是关于侧门被堵的。中良专卖店中厅两侧有两个精品屋,专卖店分设了两个侧门,但是国芳百盛却在两个侧门前分别设置了别的经营区而将这两侧的门彻底堵死。王效忠等人认为这是国芳公司人为设置墙体障碍,堵死通道,致使两侧精品屋根本无法经营,要求国芳公司拆除。而国芳公司则认为这是王等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所致,最终两者闹到了法庭上。法院认为“专卖店的中厅与南北两侧的精品屋并未分割成三部分”,“设置的服饰形象柜及货架并不影响原告人对其专卖店的使用,且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亦无证据证明”,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等人的诉讼请求。

  王等人认为作为开发商,必须为业主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作为产权拥有者,关于外部墙体和公共通道,自己拥有一定的权利;且法院原判决至今没有送达本人,因此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法院判决有失公允。对此他们又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本报记者 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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