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亿房产拿回23万 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狭路相逢

2001年07月25日 10:42  千龙新闻网 

  小寒/文

  50年前,钟表商人周仲英离开重庆,到香港定居,把两处房产留在了重庆市中心解放碑,由政府代管。50年过去了,解放碑一带已成了高楼林立、寸土寸金之地。已是香港富商的周仲英想要回他的房产,是否还有机会?

  3.7亿元vs23万元

  80年代初,周仲英携子回渝,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请求,从此开始了一段漫长的旅程。

  周仲英的委托人、表弟毛履祥日前对新闻界说:“如果在别处,也许还好办,但是,谁都知道这是解放碑,现在连针也插不进去,水也泼不进去。”

  重庆解放碑,犹如北京王府井、上海南京路,地价比周仲英离开时上涨了何止千百倍。周仲英房产旧址处,如今的房价仅略低于美国纽约市。他原来经营的方九霞银楼之地,矗立起了重庆的新地标——地王广场,现房最高成交价每平方米竟炒到31.25万元人民币。

  事情复杂了。在考虑周氏的请求后,重庆市有关部门做出决定,折价返回23万余元房款,房址则不再退还。

  周先生的两处房产,面积近1200平方米。这返还的23万余元,若按地王广场的最高成交价码,仅能购买到0.7平方米的地盘。所以,政府若要按现地价返还周的房款,最高则要拿出3.7亿元。这样的天价由谁来付?且不谈若在原址进行商业经营所能获得的巨大回报。

  这起牵动海内外的房产纠纷,引出的是不限于房产的话题。

  周仲英曾是重庆工商界风云人士

  说起周仲英其人,当年也可谓重庆工商界风云人士。

  他是浙江宁波人,1935年至1950年在重庆经营钟表业和金融业,任重庆钟表同业公会理事长、浙江宁波旅渝同乡会会长。去港后,各项经营继续扩大。他的四个儿子,如今在美国、加拿大和中国香港经营酒店、房地产和投资业。其中,大儿子周文渊[微博]是美国万寿宫集团董事长、美国世界艺术中心副董事长、美国教科文基金会执行董事。其万寿宫酒楼,曾举办张学良90寿诞盛宴,以及辜振甫、顾维钓等人的生日宴请。

  周仲英本人与包玉刚、王宽诚等交往甚密,80和90年代,他曾三度赴重庆考察,寻求投资项目。

  1980年,周仲英在港闻知祖国大陆实行对外开放,全面落实侨务政策,便致信四川省人大,要求发还其在渝财产,后又全权委托毛履祥等人为其收取一切在渝财产。

  1994年,周仲英病逝,享年86岁。他的遗孀郑胜莲和儿子表示,希望在父亲在渝房产附近投入巨资,继承与发展周先生的事业,特别是在祖国“入世”后,把这里作为挺进祖国西部市场的根据地。

  政府与委托人各执一词

  重庆市政府有关方面在1999年复函周仲英之子周文渊,表示对其要求发还周仲英在渝财产的来信进行了认真调查,其情况反映属实。周文仲的两处房产,50年代的重庆市地政局按照军管会1951年11月1日府密(S1)字第332号命令实行了代管。根据国家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有关规定,市房管局认定,1951年市地政局代管房屋时,上述两处房产属非原自住房。按规定,对非原自住房的其他房产则不再做出处理,故周家要求落实政策的两处房产不属发还范围。

  那么,是否是原住房呢?记者采访了毛履祥老人。毛是一位有40多年党龄的民主建国会会员,已年近80岁。他说:“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其中,民族路166号和民权路28号的997平方米,经营银楼和饭店的铺面,也包括自住房。房契和财物清册已交由政府保管,性质十分清楚。至于大西洋钟表行旧址,面积在120至140平方米之间,是否计算在内,尚需查证。不管怎样,都是属于周仲英的私人财产,政府仅是代管而已。”

  记者查询了有关政策。这些政策大都制定于改革开放初。中心思想是:华侨房屋是华侨在祖国的根基,华侨在国内购置房屋是为了侨眷能够安居乐业,一旦国际风云变幻,他们回到国内有安身立命之处。许多华侨把这些房产视为祖业,以此教育国外的子孙后代,寻根问祖,心向祖国,并把它们作为投资祖国的立足点。我国政府对华侨财产将大力保护。

  这仅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而现实中的复杂情况,的确使政策执行者头疼。如今,政府与委托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看来,周仲英房产归宿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假以时日。

  中国需要“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吗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市场经济生机勃勃,一些原来不曾预料到的问题,现在成了棘手之事。

  大量的房地产纠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1993年以来,上海市房地产案件收案数年递增达28.4%。市高级法院民庭所收案件中,90%以上为房地产纠纷案件。2000年,深圳市两级法院房地产庭共受理案件6347件。就算是周仲英这样背景,也不得不在房地产纠纷面前头疼,可以想见一般百姓了。

  相对于目前房地产纠纷的主要症状,如虚假广告、产权证不清、住房面积缩水、质量无保证等,周仲英遇到的可谓一种极端情况。

  对于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按照旧有的政策与条例,的确应该按程序办理,然而,另一方面,现实的巨大变化,各种复杂情况的出现,利益格局的调整,使得任何一个人要按章程做出决定,都十分困难。

  毛履祥说,也曾考虑过诉诸法律,但是,《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具体和清楚。按规定,购房者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的上级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些也都不适合周仲英的情况。

  对待这样的新问题,应该怎么办?能不能出台新的政策加以规定?这后面,实质是现实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存在与国家公共财产的利益相冲突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个人私有财产还将迅速增长,如何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已是摆在法学家、社会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面前的刻不容缓的课题。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中国需要尽快出台“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这有现实依据吗,抑或仅是玩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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