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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新:关注草根金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11:15 《经济导刊》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间的金融组织曾一度绝迹,但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地满足农户、中小企业和小商人的资金需求,一些传统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如合会、钱庄等又在许多地区复活,并且在一些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草根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究竟是利还是不利?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草根金融首先面对的就是法律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很大一部分的草根金融游离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另一方面草根金融多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处于一种半公开或者完全的地下状态,规模到底有多大,目前还难以统计出一个准确的数据。

  据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李建军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地下信贷的规模大概介于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地下融资规模占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8.07%。IFAD(2002)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5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中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总量的15%~25%。

  草根金融置根于社会最底层,是直接面对中小企业、乡村、社区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它的存在和发展可以说有扎实的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经济基础,具备较多优势:其一,交易成本较低。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具有规模较小、次数较频繁、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以及无抵押物等特点,这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交易成本是较高的,因而也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做的。但草根金融却不一样,由于借贷行为发生在一定的村落、乡镇,借贷双方对信息都掌握得比较充分,交易成本自然较低。其二,方便灵活。草根金融往往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等基础之上,因而借贷手续极其简单。而从银行申请贷款,撇开冗长的手续和准备资料不说,单就审批贷款的时间就足以令惜时如金的民营企业望而却步。其三,还款约束力强。草根金融的内在约束机制(如声誉机制和道德约束等)是很有效的,能以约定俗成的自律方式来保证绝大多数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根据郭晓鸣(2004)在四川省4个不同类型的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随机抽取243户农户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2001~2003年的三年间,农户在信用社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率仅为34.3%,而私人借款的还款率高达86.8%。

  草根金融弥补了正规金融资金供“血”的不足,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民营经济已经占GDP的65%左右,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源。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已成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绝对主体,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草根金融以自己独特的优势,起到了某些社会保障功能,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广开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笔者2006年底在湖南省进行了一次农村金融问卷调查,在233户农户中,有130户需要用钱时从亲朋好友处借过钱,有17户借过私人高利贷,而从农村信用社借过钱的农户只有70户,从农业银行借过钱的则更少,仅有4户。从借钱的目的来看,除一部分人是为了从事生产外,大多数民间借贷是非生产性的,诸如建房、就医、子女上学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草根金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穷人的脆弱性,在这些家庭遇到不利的自然灾害和疾病,或遇到收入的季节性、市场的变化时,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也就是说,草根金融在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起到了某些社会保障功能。

  草根金融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草根金融没有合法地位,只能在体制外畸形生长,风险较高,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加之没有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内,国家无法掌握其规模和问题,因此草根金融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具体来讲,一是草根金融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二是草根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地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此外,草根金融还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这都导致了草根金融具有很强的风险性。以合会为例,随着其会员数目的增加和相互之间了解的程度的减少,盈利性功能逐渐突出,安全性不断地下降。一般情况下,风险并不为外人所知,只有当出现倒会时,风险就会无限地放大。福安标会大规模倒会事件就是如此。

  信用的缺失以及缺乏相关的信用保障手段,也使草根金融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只管把钱弄到手。其结果是违约情况常有出现,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在监管缺位和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草根金融的高利贷现象或黑社会化也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一些草根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非法途径来实现,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定。特别是近年来非常猖獗的地下钱庄,给我国的金融秩序制造了不少问题。

  构建

和谐社会中的草根金融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利弊共存的。然而,长期以来,草根金融在我国一直被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所忽视甚至存有偏见,常被冠以“扰乱金融秩序”的罪名或施以种种限制措施。即使这样,草根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安排,仍然顽强地在夹缝中生存,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草根金融也异常活跃进来,其规模也越来越大。那么,尽管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提供了非常廉价的信贷资金,但为什么这种廉价的信贷却无法从根本上排斥草根金融呢?

  众所周知,我国的草根金融存在了几千年,具有自己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先从需求角度看,农村经济主体和城镇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难以进入商业化的正规金融之中,因此小农经济和民营经济天然、长期地与民间借贷结合在一起就是必然的了。再从供给角度看,贫富差别的加大,财富明显的集中使草根金融形成旺盛的供给。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对全省2560户农村住户调查结果表明,“十五”时期,广东省农村住户高低收入户收入差距比明显扩大,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农户比重占了六成。高低收入户收入差距由2000年的4.17∶1扩大到5.37∶1,5年中扩大了1.2倍。这使得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持有者或资金盈余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民间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

  草根金融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外在动因。其一是正规金融制度缺失的结果。一直以来,我国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存在明显的供给制度落差。特别是1996年后,随着国有银行开始按商业化原则运行,银行对风险和流动性控制得更加严格,国有

商业银行“垒大户”和“锦上添花”的做法使得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获得贷款是难上加难。1999年开始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其在农村的基层经营机构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其自身规模有限,加之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率过高,以及商业化趋势的加强,其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草根金融的超速发展也就不难理解了。其二是国家金融抑制的结果。建国以来,为了加快我国工业化建设的进程,推动先导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实行了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以期低成本地动员居民的金融剩余,保证国有企业的资金供给,而对民营中小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则从来没有考虑过。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变,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对于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此时,如果继续奉行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其结果只能是草根金融偷偷地生存和发展。

  草根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要辩证地看待草根金融,特别是不能因为它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就因噎废食,抑制其生存。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对草根金融任何不合理的压制手段,只会使它更加隐蔽,于地下发展,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更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承认草根金融的合法地位,制定相应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审慎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让草根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为湖南工业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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