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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青:公共理性实践的两大领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19:03 学习时报

  李海青

  在现代社会,作为一种涉及公共事务的实践理性,公共理性主要运作于两个领域:一是市民社会中由公民参与而形成的政治性公共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公共理性在这两个领域中的运作是密切相关的。

  就前一方面而言,公共理性在公共领域中的有效实践表现为市民社会中的公民个体与群体就相关公共事务展开的对话、交流与批判。

  按照哈贝马斯的界定,“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当公民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团体行事――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有聚会、结社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一个大型公共团体中,这种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今天,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务活动相关的对象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

  在公共领域中,公民个体与群体首先在权利与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到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中去。因为作为平等的公民,都有权对事关全体的社会公共事务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并用公共证明的方式论证其合理性。这种平等的参与是公共理性运作的第一步,也是讨论与协商得以进行的前提。当然,这种参与对于潜在的参与者也应当始终具有开放性,以便其可以随时加入到对话中来。

  这种公共的理性讨论不预设唯一正确的观点,而是希望参与者根据各种可公开接受的理由经由公共论坛而达成共识。这样一种公开性同时意味着主体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由于参与者价值理念的不同,必然会形成罗尔斯所说的“民主文化之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在这种多元协商的过程中,各方在既定对话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从自己所持的价值理念出发,真诚坦率地展开理性的讨论与交往,做出独立于公共权力领域之外的理性判断,提出自己认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看法,并针对其他人的疑问,做出自己的解释。

  在此对话过程中,参与者证明自己观点正当性的关键是“相互性标准”:只有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自己的观点所提供的理由有可能为其他公民合乎理性地接受下来,作为他们行动的正当证据时,我们的理念在政治价值上才是合理的,我们的观点才能被证明为正当的。相互间的充分协商与批判使得每个人都可能站在其他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认识更加全面、考虑更加周到。通过相互的批判,正确的观点得以显现、坚持与完善,不合理的以及受偏见影响的错误观点被排除出协商过程,参与者的视野得以扩展、认知与价值框架得以合理化、辩论水平得以提高,一种积极的共识有可能通过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方式而达成。当然,这样一种共识作为公共理性在特定条件下运作的结果具有暂时性,当对话的条件和参与者的观念发生变化的时候,新的协商与论辩又将形成新的经过锤炼的集体性共识。换言之,共识的达成始终是一个在互动基础上动态变化的过程。

  关于公共理性在公共领域的运作可以借用《荀子·正名》的一句话作结,即“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何怀宏先生认为,“以仁心说”意味着立言始终抱持一种与人为善的态度和促进公益的精神;“以学心听”意味着要注意倾听别人的意见,仔细阅读我们准备批评的文件和论敌的文本,因为我们都有可能误解或曲解别人的观点;“以公心辩”意味着在讨论和争辩中我们要诉诸一种公共性的论据与理由。

  就后一方面而言,公共理性能够促成公共权力的规范运作,并为公共权力承担者的行为提供指引。

  在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权力。就其自身而言,公共权力机关应是公共理性最为生动的践行者。执政的党团组织,国家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等诸机构以及党政官员是政治权力活动中公共理性的载体。罗尔斯就此指出:“每当法官、立法者、行政长官、以及政府其他官员,还有那些作为公共职位的候选人出于理性的动机并按照公共理性去行动的时候,当他们向其他公民解释他们用以支持根本性政治立场的理由的时候,而且这种解释又是在他们以为最合理的有关政治正义概念意义上作出的情况下,公共理性的理想就成为可以实现并能够达成的理想。”

  公共理性的精神要求公共权力机关及其人员在有关公共事务以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中,应遵循普遍性原则,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基本出发点,避免不正当的部门利益以及个人私利;要求政府与行政人员按公共理性的方式展开推理、做出决定,并为自己的政治行动提供充分的公共性理由,使公民能够对之形成合理的认同,避免个人特殊的理论立场、观点的干扰;要求政府积极响应公众要求、倾听民众呼声、扩大公民参与机会、完善公民利益的表达机制;要求公共权力机关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将公共理性精神所要求的规范化内容以制度、法规与政策的形式加以肯定,并以国家政权的力量保障其实现,努力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服务。

  公共理性运作的这两个领域相互结合、功能互补,实现着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与协同管理。这种公共权力机构与市民社会管理的协同性,即是当代政治哲学新兴的所谓“治理”。如果这种权力机关与市民社会的协同治理达到了一种理想状态,就是“善治”(good governance)。按照俞可平的说法:“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就是公共理性的最佳运作,是构建和谐共同体的最佳实施过程。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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