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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阳:普遍幸福主义与现实主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18:10 人民网理论

  王占阳

  社会主义作为普遍幸福主义,不仅是理想主义的,而且也完全可以是现实主义的。这种现实主义特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幸福拥有最高的实在性。幸福无疑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是一种主观性质的东西,但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它又拥有最高的实在性。这种实在性就在于,人的一切追求,最终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是否拥有人生幸福,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因而也就是最真实的。相对于幸福来说,金钱、权力、名誉等等都是手段性质的东西,因而也就都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如果它们能够给人带来幸福,它们就会成为人们的追求对象;反之,它们就会在某种程度上被人们所放弃。所以说,人活的实际是一种感觉,感觉良好,这才是最实在、最重要的。再者,作为人的生活质量的终极效应和集中表现,人的幸福感的高度实在性也是毋庸置疑的。恩格斯将普遍幸福置于财产公有的基础地位,也有力地表明了普遍幸福的高度实在性。还应指出,唯物主义并不在于把一切归结为吃穿住,而是在于实事求是地认识事物的本来面貌。人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人的物质生活是实在的,人的精神生活和精神感受也是实在的。人是宇宙间精神活动最发达的动物,因而在人的精神实在性的地位也最高。社会主义是迄今为止人类文明发展的最高阶段,因而人的幸福感自然也在社会主义中居于最高地位。社会主义就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实际就是以实现人的普遍幸福为本。那么,这种居于本位的东西,如果不是拥有最高实在性的东西,又是什么呢?而且,除了幸福,你还要什么呢?

  二是实现普遍幸福必须拥有必要的社会物质基础。恩格斯曾经就此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理想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5页) 诚然,后来的历史证明,权利和物质在满足人的幸福要求中比例关系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这样的,而且,随着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逐步具备,权利的作用也随之增大,随着人的物质需要获得满足,非物质手段的作用也随之显著提高,但是,如果没有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就不可能有普遍幸福,却依然是现代社会主义的绝对真理。由此,我们所主张的普遍幸福主义,也就与各种形式的乌托邦,彻底地区分开来了。

  三是社会主义重在创造普遍幸福的现实源泉。社会主义不可能直接地替任何个人创造幸福,这是因为,人的幸福感是在各种有利因素的随机组合中生成的,而且这种随机组合也只有通过个人的努力才能实现,而这种过程又绝对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所能包办代替的。但另一方面,普遍幸福也并不是在任何社会环境中都能通过人们的各自努力而实现的。如果没有必要的社会环境,人们各自努力的结果,实际也仍将是苦乐不均。概括地说,最终实现普遍幸福的基本环境,实际就是由具有普遍性和普惠性的效率、富裕、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博爱、互助、和谐、文明等等所共同形成的社会现实。这种社会现实,就是最终实现普遍幸福的现实源泉。诚然,即使是在这种现实源泉之上,也还是会有人在其人生的某个或某些阶段感觉不幸福,但这种社会现实所普遍提供的有利于产生幸福感的丰富要素,却完全能够使人们产生幸福感的概率达到很高的程度,并由此使普遍幸福成为社会现实。所以说,普遍幸福的实现,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也就正是在于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努力创造普遍幸福的现实源泉,从而使人们得以通过对于幸福生活的自由追求,而普遍地获得人生幸福。

  总之,我们所主张的普遍幸福主义,实际是理想与理性的有机统一。这种有机统一,同时也正是一种理想力量与理性力量共同构成的历史合力。在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历史合力已经显现出了非凡的力量,并且已使现代社会主义已经成为了现代文明的一个本质组成部分。由此,我们也就看到了中国和世界现代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大潮,看到了普遍幸福的现实可行性,并从中进一步地认识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之所在。由此,我们也就不能不说:

  社会主义的旗帜上应该写上: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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