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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朝华:保护私人产权是保护大款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8:54 新浪财经

  

韩朝华:保护私人产权是保护大款吗

新浪专栏作者韩朝华。(新浪财经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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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朝华,1953年9月生于上海;1969年3月到内蒙度和林格尔县舍必崖公社插队;1973年入伍,1976年复员;1982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1987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做研究工作至今,研究员。

  6月26日-7月2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韩朝华。----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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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人产权是保护大款吗     6月30日  星期五

  文/韩朝华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纳入中国宪法,引起了相当多的争论。拥护者认为,宪法明言保护私人产权有利于“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社会发展。而反对者则强调,在当今中国,宪法保护私人产权,主要是保护“大款”的利益,它无益于社会公平,对“弱者”不利。这说明,当今国人对保护私人产权问题的思考还主要着眼于经济激励和财富分配的角度。但是,宪法保护私人产权不仅仅是一个财富分配和经济激励问题,它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治理意义。

  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就认为,明晰界定的私人产权比公有产权更有效率,这是一种古老而简单的道理,可称之为“亚里士多德观点”;但对于保护私人产权的必要性,还有一个论证的角度,即个人自由的角度;而这个角度被经济学家普遍忽视。布坎南认为,私人产权对于保障个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个人提供了退出与政府的交易、从而在生存和发展上不依赖政府的条件和可能(《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实际上,私人产权保护问题中存在着两个维度,一个是私法维度,另一个是公法维度。从西欧社会的形态演变来看,私法维度上的保护私人产权在古代社会里早已有之,并体现为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如罗马法),但公法维度上的保护私人产权则是在资本主义兴起和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才得以确立起来的。

  因为,在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制度下,国王是全国最高的封君,贵族既是封君又是封臣。贵族作为国王的封臣,从国王那里获得分封的土地,然后又将土地分封给它下面的低级贵族和非自由人。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金字塔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体系。获得分封的贵族则对国王负有封建义务:如上交部分收入、承担军事义务。这种制度根本排除了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只承认王权或王位对土地的所有权。国王不是作为个人拥有全国的土地,而是作为国王来支配全国的土地。在国王以下,所有的贵族对由其控制的受封土地只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贵族继承和转让土地)。

  这样的土地制度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遭到侵蚀,开始动摇。121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大宪章》,这是一份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宪政文件。它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征税须经纳税人批准的原则,并明确臣民拥有监督和纠正国王征收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最高形式就是武装反抗)。从那时起到17世纪,英国王室与议会间围绕税收问题反复争议,冲突,直到英国革命爆发。英国革命的胜利标志着议会权力对王权的最后胜利,同时也是“绝对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在英国的最终确立。因此,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指出:“直到1689年的革命把统治权和财产分开以后,私人财产权利才在英国生效。只要统治者对臣民的生命财产有任意处置的权力,就不可能存在什么不可侵犯的财产权。……不管人们认为这种权利多么‘自然’或‘神圣’。”(《制度经济学》(下册)第11页。)

  如此形成的私人产权不可侵犯原则首先是针对在权力上处于强势地位的封建王权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封建专制君主的权力,保护民间主体利益。它要规范的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所谓的“神圣不可侵犯”主要是指个人的财产权不容政府权力的任意侵犯。如尼尔·W·布罗姆利认为:“在18世纪的英国,理论讨论所关注的焦点是个人权利与君主和形成中的政府权力的关系。事实上,这种讨论是主张使权利从君主手中分离出来。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是在个人选择有了更大的自由从而人们对社会繁荣的前景抱有更浓厚的兴趣的历史时期里写成的。——这种对个人自由的追求是对教会、君主和阶级严格限制的反抗。(《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9页。)

  私人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旦成为一般价值之后便具有了普适性。在近代资本主义和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这一原则逐渐占据元规则的重要地位,并从中发展出了一整套规范个人与政府间关系的宪政原则。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私人财产权利受到有效保护,同时法律上又确立了“非经法定程序,私有财产不受剥夺”的原则,那么政府所能直接控制和占用的资源就被限定,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也将受到约束。这会造成两个重要的政治后果。

  首先,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不能再随意干预多数社会领域中的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从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高度集权的统制体制将失去基础,绝大多数经济活动将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竞争将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推动因素。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政府权力从本质上来讲是“小”的,有限的,而不可能是“全能的”,覆盖全社会的。“小政府、大市场”的格局正是由此而来。

  其次,这样的制度框架将为民主和法治奠定基础。因为,民主和法治意味着民众能够对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它要以每个公民的社会独立和自由为前提。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所有的资源都由政府控制,个人离开了“国有机构”连生存都不可能,就不可能拥有独立和自由的主体地位。没有独立、自由的社会地位,公民凭什么监督和制衡政府权力?不能监督和制衡政府权力,还谈什么民主和法治?因此,只有在肯定和保护私人财产、私人产权能不受政府随意干预和剥夺的条件下,普通公民才有可能真正获得独立的社会地位。也只有当社会的多数成员都成为这样的独立个人时,才可能建立起民主和法治。因此,私人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是建立民主和宪政的基石。哈耶克就强调过:“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个人手里,才没有人拥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01页。) 可见,普遍的、平等的私人财产权是与专横的政治权力完全对立的。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意味统治者的权力要从根本上受到民众的节制。

  明文规定保护私人产权的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础性规则,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其一,明确的成文法条文具有较高的明晰性和确定性,它不容个人或机构任意解释;其二,它不针对任何具体情境或个人,具有抽象性和普适性,因而可以适用于所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和权利,适用于任何个人或组织。

  对于这样的社会规则,穷人和弱势群体比富人和强势群体更需要。因为,在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一切靠关系。因为富人或强势群体拥有金钱和其他权势,即使没有法律保护,它们也有足够的手段和条件动员各种社会关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穷人和一般弱势群体,无钱无势,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束手无策,一筹莫展。“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这种状况的鲜明写照。十八世纪中叶的一位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强调法定私人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他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但国王不能进,未经房主本人的许可,国王的千军万马都不敢踏进这间门已破损了的房子。所以,财产权,作为穷苦人和一切人的权利,其实首先是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恰恰是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才最需要这样的权利,因为越是弱势群体越只能靠这样的社会规则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在公法维度上的私人财产权都首先是穷人的权利。在不保护私人产权的社会中,“优先”成为受害者的只能是穷人和弱势群体。哈耶克说得好:“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错误的观念》,东方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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