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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里的制度经济学要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18:05 南方周末

  

我眼里的制度经济学要籍

    维护黄河堤坝要求周期性地征发徭役。皇权社会下的老百姓,永远是提供“王赋”“王役”的“子民”。 图片采自《剑桥插图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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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毅

  一个常被忽略的关键是:子民生命和财产的合法性最终来自“皇恩”,这决定了财产在法律上的不可侵犯性只存在于“子民”彼此之间,而决不可能存在于统治者与“子民”之间。《盗律》禁止和惩罚的,是“子民”彼此的财产侵害,而决不可能在法理上有一丝一毫禁止皇权和官府侵夺百姓财产的意味!这一点对于理解中国两千年的产权关系、交易制度、
赋税劳役制度、政治哲学及其法理、国民心理、经济体系盛衰的演变逻辑等等,都应该是最基本的前提

  美国学者C.E.林德布洛姆在《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中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是政治学又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所以“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这种相互关联的突显,使得制度经济学日益引人瞩目。不过,汉语学界的重视较多地落在引述与阐释从亚当·斯密、约翰·穆勒开始直至R.H.科斯等人的结论,对于中国环境中的真切问题及其形成机理,则缺乏深入说明。

  这样看来,我们在介绍理解域外经典的同时,尤其应该致力的,乃是用自己的眼光去发现自己的问题;中国文献典籍向称浩瀚(也被视为陈陈相因),能否以有别于传统方法的某些视角,从前人未曾留意的地方发现一些有重要价值的东西?以下是笔者的尝试,并以四本书作为具体例子:《杜工部诗集》、《白居易集》、《武林旧事》、《大诰》。

  《杜工部诗集》

  国民在酷税酷役的威压之下,连哭诉的权利都没有,杜甫于此了然于胸,写来自然痛切入骨,从而成为对制度特质把握最为深刻的伟大文学家

  将杜甫诗集列为“制度经济学要籍”,似乎有点出人意料,实则不然。且不说杜诗深刻表现了极其广泛的制度现象而被历代视为“诗史”,单是我们习焉不察的书名“杜工部诗集”,就曾引来周作人的审视,他说杜甫这样伟大的诗人,其声名竟然要依靠“工部员外郎”才能立足,这颇值得留意,因为在西方从未听说过“歌德丞相”、“培根水部”之类滑稽的称谓。

  杜诗中值得经济学家留意之处太多了,随手举极寻常的两句:“莫笑田家老瓦盆,自从盛酒长儿孙”(《少年行》)———这是写城里的年轻豪侠偶然造访农家,主人为款待来客,罄其所有,自愧家贫没有稍好的器具以盛酒时的情态。三辈人仅有一只“老瓦盆”,我们不能不由此产生疑问:为什么“田家”商品消费额度如此之低?

  虽然“田家”是国家经济基础的主要支撑者,但是他们除延续生命的最低需求之外,很少另外的生活消费,这是中国千百年历史中最习见的现象,即所谓“耕作之家,终岁勤动,不过仰事俯育之资”。中国农民很早就进入市场,但其经常性的目的并非为了改善生活和扩大再生产,而是为了完纳官府横加的沉重赋税、偿还窘迫境遇中的借贷;因此他们被迫而进入市场,非但不可能像中世纪后期英国农民进入市场那样促使自身经济力量的积累壮大,相反却更加贫穷了,如《汉书》中说的:“今农夫五口之家,……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为天灾赋役所迫,农民只能以低于所值一半的价钱出售自己的东西。

  至于农民那少得可怜的一点儿消费品又是什么样子呢?杜甫《绝句漫兴》说柴门荒村中仅有“苍苔浊酒”;陆游名作《游山西村》也说:“莫笑农家腊酒浑。”问题是,为什么农家只能消费质量低下的“浊酒”?一读范成大《四时田园诗》才知道,原来强制售给农民的“官酒”质量更劣,以至村民祭神时宁愿用土酿水酒:“老盆新熟杜茅柴,携向田头祭社来。巫媪莫嫌滋味薄,旗亭官酒更多灰。”类似例子,又如王安石所说,由于“官场所出(之茶)皆粗劣不可食”,所以民间私茶禁而不绝。

  为什么世界上某些国家能够率先发展出近现代宪政体制,而另一些国家在走出中世纪的过程中却始终举步维艰?关键是统治者取得赋税的方式不同:在“契约税制”、“协商税制”环境下,国家税收必须建立在国民合作的基础上,国民对于过度恶税的反制能力,迫使统治者必须学会支付政治代价,以换取纳税人的合作认同,于是,逐步建立代议机构,以便与纳税人讨价还价(如13世纪后的英国)成为惟一的选择;国民意愿被纳入包括财政体制在内的国家制度格局,因此就成为一种越来越难以被撼动的制度惯性。但是如果国家获取赋税的制度路径成本极低,并且这种路径长期得到延续,那么统治者就决不会去学习如何倾听纳税人的声音。如此再来看杜诗中关于官府赋税重压之下老百姓惨状的名句:“哀哀寡妇诛求尽,恸哭秋原何处村”(《白帝》);“堂前扑枣任西邻,无食无儿一妇人。不为困穷宁为此,……已诉征求贫到骨”(《又呈吴郎》),虽只有短短几句,但已直截了当地说明了当时赋役制度的两大性质:第一,它是以泰山压顶之势威临于无数“编户民”头上的,因此可以轻而易举实现“诛求尽”“征求贫到骨”而不会受到有效的阻遏;第二,诛求对象极端弱势化,倾家荡产时也只能作为分散个体而“恸哭秋原”(在远离权力源头、决策和信息中心的地方哭泣),此外很难想象再有任何稍微有效的诉求方式和反制能力。在这样的制度结构中,纳税人的意愿当然万难被统治者视为与自己的利益和命运相关,更不可能以此为起点而建立起讨价还价的代议制政治机构以及支撑运行此类机构的宪政法理。

  国民在酷税酷役等威压之下,连哭诉的权利都没有,杜甫于此了然于胸,写来自然痛切入骨,从而成为对制度特质把握最为深刻的伟大文学家。比如《前出塞》写役夫的命运:“弃绝父母恩,吞声行负戈”;《兵车行》名句:“况复秦兵耐苦战,被驱不异犬与鸡!长者虽有问,役夫敢申恨?”他抓住的这个问题始终是制度要穴,后人不得不反复面对这样的悲剧,如宋代苏轼所说:“抽钱算间口,但未榷羹粥(除了饥民糊口的“羹粥”之外,百姓每个人和每间屋都承担重税);当时夺民田,失业安敢哭?”再如明代海瑞的痛心疾首和无可奈何:“官爵贿赂,夺魄动心;国病民冤,如聋如哑!”这千年不变的制度定势,恰与中世纪后期欧洲的发展方向形成对比:“欧洲农民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在意大利、法国和佛兰德,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已经不像人们普遍想象的那样恶劣。许多农奴,以前按领主的意愿随便被征税,此时也上升到维兰(Villani,或译为“隶农”,指欧洲中世纪时人身依附于领主的农民,他们耕种领主的土地并向领主提供名目繁多的赋役,没有脱离庄园的权利,但是领主又必须世代保证他们的生存和安全,不得将他们买卖)的地位,于是他们的义务靠习惯法确定,领主不能再任意改变税额和强征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

  《白居易集》

  早在黄宗羲之前800多年,白居易就清楚地说明:在允许和鼓励官吏用加倍盘剥百姓之所得满足私欲、邀宠求进的制度中,任何税制改革都难有实质的意义

  从白居易的大量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王朝中衰过程中,经济危机与政治危机“共振”下局势的迅速恶化以及众多相关的经济现象:名义上是买卖双方协商价格、而实际是官府强制征派的“和买”、“和雇”制度蠹民之甚;皇帝走卒对市场的公开掳掠;国家财政制度非但不能阻遏统治者私欲的空前膨胀,相反却只能屈从其威势而使这种膨胀制度化(在中央财政之外专设供皇帝奢靡之需的“琼林库”“大盈库”)……再看他对“租庸调制”改为“两税制”这中国税制史上重大改革过程和结果的描写: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

  厥初防其淫,明敕内外臣:

  “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

  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

  ……

  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

  ……

  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

  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

  号为“羡馀”物,随月献至尊。

  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

  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

  ———《重赋》

  此诗写作上距“两税制”启动仅20几年,但税改开始时禁止滥税的法令和许诺都已成了废纸——今人对“黄宗羲定律”颇为重视,其实早在黄宗羲之前800多年,白居易就清楚地说明:在允许和鼓励官吏用加倍盘剥百姓之所得满足私欲、邀宠求进的制度中(即白居易模拟百姓口吻哀诉的“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羡馀”是唐代地方官员向皇权巨额行贿时的名义),任何税制改革都难有实质的意义。

  《武林旧事》

  城市经济的发展繁荣,其前提总是皇权的巩固发展、权力欲望和权力寄生阶层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力消费”的迅速膨胀;同时必然伴生的另一端就是对广大农民盘剥的激增、农民经济能力日渐低下直至大量破产周密撰写的这部著作,与《东京梦华录》等书一样,对宋代京城风貌有详细的记述。涉及的城市生活内容非常广泛,又汇集了作者从许多闲退官宦处搜集的关于宫廷制度、官僚阶层生活方面的大量资料,因此历来为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学者所重视。这里我们关注的问题是:本书所记述的那种非常繁荣的城市经济,其制度意义究竟在哪里?它真的如许多学者所笃信的那样,是推动中国从中世纪向近现代发展的内在动力吗?

  美国学者斯科特·戈登在《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中说:如果把宪政制度与“权力安排既系统又有序的专制政体相对比,就会发现:后者不仅否认公民权利,而且在经济和其他公共政策方面无一例外地处于劣势”。不过要留心的是,与宪政制度相比,专制政体在经济上的“劣势”往往不是简单直观地呈现出来,因此认识它需要有更深一层的梳理。

  我们知道,欧洲中世纪众多城市的制度特点,在于它们具有独立于王权之外的地位;尤其是,这种自由是以城市法乃至国家基本法为基础的,例如12世纪后许多“城市宪章”常用金字镌刻在市政厅或教堂的醒目位置。中国城市则相反,其第一属性乃是作为皇权制度网络上凝集和传导统治权力的网结;因而城市经济体制必须从属于权力,就是一种根本性的制度预设。宋代著名民谣所说:“欲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赶著行在(“行在”即皇帝住所)卖酒醋”,生动地道出了政治发迹与经商发迹,不论其初始形态如何与皇权相逆反,但最后都是要回归这共同的核心。所以这种预设之下城市经济的发展繁荣,其前提总是皇权的巩固发展、权力欲望和权力寄生阶层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力消费”的迅速膨胀;同时必然伴生的另一端就是对广大农民盘剥的激增、农民经济能力日渐低下直至大量破产。一旦城市经济这种“繁荣”到达制度承载极限,整个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就会同步崩塌,昔日异常发达的城市经济也就被流民暴动等动乱扫荡一空,这就是中国传统社会始终不能跳出的“一治一乱循环”。唐人所谓“总是战争收拾得,却因歌舞破除休。……试问繁华何处有?雨苔烟草古城秋”;宋代王安石所谓“黍离麦秀从来事,且置兴亡近酒缸”;元代张养浩所谓“宫阙万间都做了土;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这类诗句哀叹的,都是上述制度预设之下,城市繁华无法逃脱的悲剧宿命。

  《武林旧事》等书对王朝中后期都市经济如烈火烹油一般炽盛的局面,记述得极为真切具体;其中尤为详尽明晰的,乃是权力消费格局之发达、人群之庞大及细节方面的争奇斗巧。如果将这种极尽奢华与当时对百姓压榨的日甚一日对照,就可以明白缘何众多思想家会不约而同地把宋代衰亡归因于为城市权力经济输血的不遗余力了。杨万里、朱熹、叶适都曾详细说明“经制钱”、“总制钱”等诸多加征的泛滥成灾;顾炎武深感于17世纪的明末历史只能重蹈前代覆辙,于是特别重提宋末加征的“为州县大患”和“剥民敛怨”(《读宋史陈遘传》)。

  可惜仍有很多学者不明白上面的道理,误以为中国只要在某些时段和某些城市中具备了可观的商品交易规模、为城市消费服务的手工业工场制、与世界接轨的币制(“白银资本”),就意味着制度形态中具有了走出中世纪的曙光和“资本主义萌芽”,这真是“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了。相反,倒是百年前唐才常在《历代商政与欧洲各国同异考》中说:中西工商业制度法理上的异向,导致两者“事同而实异”;严复在翻译《法意》所加按语中更指出,因为西方商业公司的发展乃是建立在与中国迥异的制度根基之上的,所以不仅中国传统制度中不可能产生类似的商业制度,就是到了晚清洋务运动蜂拥兴商时,仍是空有热闹表象而无法学到现代商业制度的核心:“欧美商业公司,其制度之美备,殆无异一民主。此自以生于立宪民主国,取则不远之故。专制君主之民,本无平等观念,故公司之制,中国亘古无之。迩者,吾国耸于外洋之富厚,推究所由,以谓在多商业,则亦相与为其形似,设商部,立商会,鼓舞其民,使知变计(“变计”是清末对经济学的称呼)。一若向有大利在前,吾民皆梦然无所见,而必待为上之人为之发纵指示也者。”所以严复的结论是,洋务运动与西方经济成就的巨大差别,其产生有着比商业形态本身更为深刻的根源:“其所以然之故,必不在商之能事,明矣。”

  《大诰》

  每个百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必须永远附属于统治权力,“王法”这第一准则正是《大诰》的核心

  此书是朱元璋在国家成文法《大明律》之外另外钦定的“法外之法”,“事实上即是他的语录”,“他不但要求天下所有的学生(从国子监到社学)都读《大诰》,而且还下诏要求天下家家户户都必须有这一套‘至宝’”(余英时:《挽救记忆的伟大工程》)。秦始皇以来的统治威势,最后以皇帝个人意志完全法典化等一系列空前专横的方式予以强调,这自然是14世纪中国制度建设中意义重大的举措;而可资对比的则是上文提到的13世纪以后,宪政制度在扼制王权专制欲求上日益有力的法治化进程。

  诺斯教授曾将现代经济体制的核心定义为:“交易的基础———使交易成为可能的———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结构及其实施。”他强调,交易双方平等地相互确认对方拥有交易物的产权、“而且这些权利在法律意义上能行使”,这是人们能够不断通过降低交易费用而使商品生产和“经济组织”发展起来的前提;他还指出现代经济形态的特点就在于:“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同样地遵从法律约束,这已经成为一种基本制度属性(《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以此定义来对照,则《大诰》所宣示的法理对于包括经济形态在内中国制度方向的意义,其重要性怎样估计都不过分。

  按习惯的定义,传统中国是以无数“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其实这说法有意无意遮蔽了一条最重要的制度经济法理:百姓所以有权利占用土地、耕作生息甚至某些时候买卖土地,这生命存在和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天然而且完全来自皇权的恩养赐福,即柳宗元所说:“身体发肤尽归于圣育;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而越是到了传统制度的后期,这一法理就越不能丝毫含混,所以朱熹反复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江之东西,亦皆王民”;“既为王民,便当遵守王法。”

  每个百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必须永远附属于统治权力,“王法”这第一准则正是《大诰》的核心,所以说“九州之田,皆系于官”,亦即百姓使用土地的合法性前提乃是他们必须羁身于最严格的户籍赋役制度之下,永远身为提供“王赋”、“王役”的“子民”;而那些不知恩养、不图报答皇帝恩德者,尽管可能暂时据有财产,但其财产不仅丝毫不具备法权意义上的不可侵犯性,而且被天命注定终将不为其所有,《大诰·民不知报》云:“(帝王)以其社稷立命之恩大,比犹父母,虽报无极。……九州之民,有田连数万亩者,有千亩之下至于百十亩者,甘于利其利,而不知报(皇恩)者多矣。呜呼!至此之际,怒贯神人,天灾人祸由是,所以破家资!”工商阶层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性来源当然也是如此,所以17世纪中国商人叩谢县老爷宏恩大德时对自己身份的概括是:“小人是老相公的子民,这蝼蚁之命都是老相公所赐。”(《醒世恒言》)

  因此一个常被忽略的关键是:子民生命和财产的合法性最终来自“皇恩”,这决定了财产在法律上的不可侵犯性只存在于“子民”彼此之间,而决不可能存在于统治者与“子民”之间。在唐宋明清历代法律结构中,昭示皇权神圣性的《五刑》、《十恶》等律,昭示皇权对百姓人身及财产天然统治权和赋役权的《户律》,永远是崇高的“上位法”;而规范百姓彼此之间财产权界的《盗律》等,则是地位远为次要的“下位法”;《盗律》禁止和惩罚的,是“子民”彼此的财产侵害,而决不可能在法理上有一丝一毫禁止皇权和官府侵夺百姓财产的意味!这一点对于理解中国两千年的产权关系、交易制度、赋税劳役制度、政治哲学及其法理、国民心理、经济体系盛衰的演变逻辑等等,都应该是最基本的前提;对于我们理解洛克的学说(《政府论》第七章强调真正的财产权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宪政国家的制度基础)、理解前引诺斯对现代经济制度核心属性的定义,亦是极好的对比参照。

  顺便提一句,黄宗羲曾慨叹世人在权力面前的自我定位总是:“跻之仆妾之间而以为当然!”多年来我们总是习惯以追溯“国民性”作为反省如此局面的关键;而实际上,“秦制”为始而至《大诰》变本加厉的那样一套法理、法权体系和法律制度才是更根本的原因。

 

  王毅,1954年生,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兼文学所《文学遗产》特约编审,曾发表中国哲学、文学、史学、民间宗教、古典园林、造型艺术、“文革”研究等方面的著述数百万字。近年主要研究中国专制社会晚期的制度形态,包括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法权关系、法哲学、行政权力运行方式、制度结构的演变机理、国民政治诉求模式和社会行为模式、“权力经济形态”及其法理基础、赋税体系的特点及其演变方向,等等;尤其注重中国传统政体与宪政政体的制度分野问题。Email:pyh6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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