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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心散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 17:22 经济观察报

  秦晖/文

  我对所谓“三农”问题的提法历来有保留,我以为如今所谓三农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民问题”,但“农民问题”的实质不能说是种田人的问题。实际上农民问题的根源在农村之外,其本质就是中国的公民权不平等,或曰在公民权总体水平不高的前提下,被称为“农民”的大多数中国公民权利缺失尤其严重。所以,尽管“三农问题”说复杂是千头万绪,说
简单就是两句话:农民数量要减少,农民权利要提高。

  为什么“人心散了”?

  免税改革推行以来,关于农村“非组织化”的抱怨方兴未艾,这很值得议论一下。最近国内媒体高调报道了

清华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李强的农村调查报告,各级领导给予很高评价。这份以作者家乡为调查对象的报告的确反映了许多实情,而作者的两番议论更是有趣。他一面感叹:农村“人心散了”,什么事情都搞不成。一方面又引当地干部的话,对时下的“村级民主”表示忧虑说:如今农民投票一心只为本族本姓考虑,导致宗族影响扩大。

  这两种并存的抱怨如今的确很常见,这本身就很有意思:农民如果只考虑自己,当然是“人心散了”,然而如果他们考虑认同与合作,又被认为是搞“宗族”。似乎他们只有胸怀祖国放眼世界以人类解放为己任,才是可取的,才具有了行使民主权利、乃至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资格。

  可是农村从什么时候“人心散了”?不就是在那个动辄以国家、世界说事,以“阶级斗争”打击一切“传统”认同的时代吗?那时提倡卖友求荣,灭亲固位,告密陷害、邻里互疑、学生打死老师、儿女监视父母、夫妻互相告发,导致人人自危,人际关系扭曲到极点,连至亲近邻都不能互信,人心焉能不散?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学者王晓毅不久前提出所谓“小岗悖论”的问题:当年小岗18户村民冒着巨大风险,为了分田到户而秘密聚会,商定如果倡议者为此坐牢,大家要一起养活他的子女,为此立了“18个血手印”的文书。但是这件“齐心协力闹散伙”的事表面上看似乎很矛盾。王晓毅说小岗村事件“所包含的悖论是难以解释的。如果说小岗村的农民那么齐心,愿意承担那么大的政治风险(包括经济风险),为什么他们却不能够在公共的土地上共同劳动?承担这样大的风险无疑是需要作出牺牲的。愿意作出如此大牺牲的人可以被假设为具有很强的集体主义精神,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如果像以后所解释的,他们有很强的个体主义精神,聚集在一起的社员不愿意出工出力,只有分田单干,个人利益与个人劳动直接挂钩才能发挥人的积极性。那么甚至为别人多牺牲一些汗水都不愿意的人,为什么能够集体承担如此大的风险?”

  其实在我看来这个“悖论”一点也不“悖”:关键在于人民公社这个现象与其说是“集体主义”,不如说是“国家主义”的产物。当年出于国家意识形态和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需要,上面以强大的政治压力把农民禁锢在军营式的生产组织中给国家提供廉价农产品。周其仁先生曾经指出这种经济并不是什么“集体经济”,他说国家控制人民公社的程度并不比控制国营工厂差,区别在于国家控制了工厂,国家是承担了这种控制的后果的。而人民公社则不同,它是“国家控制,但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而这种给农民造成严重后果的控制之所以能够实现,恰恰是由于农民“各顾各”,无法齐心抵制这种控制。三年困难时期农民如果像小岗人这样“齐心”,他们能束手待毙吗?

  在《公社之谜》一文中我曾指出,为什么当年斯大林把传统俄罗斯村社社员捆绑成集体农庄非常困难,而我们的毛主席把“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弄进“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反而相对容易。那么像小岗的例子,不“齐心协力”就无法“闹散伙”,还有什么可奇怪呢?王晓毅所谓“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那是因为他把强制性的国家控制和“集体主义”混为一谈了。小共同体认同对于大共同体的一元化控制是一种“瓦解”力量,这在逻辑上太顺理成章了。

  无数事实证明,在大共同体一元化条件下,个性自由与个人权利的维护常常是恰需以“小集体主义”的途经来实现的。1950年代中国恰恰在一些历史上传统宗族村落认同程度较高、土地中“公产”比率较大的地方发生了最大的“退社风潮”,当地农民自发结盟,“提出‘有马同骑,有祸同当’,订出退社后互助互济解决困难的办法”,甚至“许多闹事有党员和干部参与领导”,并提出只准中贫农参加,“不要地主富农”,以免被上面找到镇压借口的策略。而在那些历史上真正是一盘散沙、完全没有民间组织资源的“纯私有”农村,“集体化”反而势如破竹,一帆风顺。高王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公社化时代恰恰是一些农民比较“心齐”的生产队盛行“瞒产私分”,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国家的无度索取。而那些“人心散了”的地方,最常见干部媚上坑众、浮夸浪报引来高征购的弊病。后来到改革时代,那些当年有“瞒产私分”现象的村子“集体企业”反而一度搞得有声有色。西方学者为此曾提出过“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解释模式,其实在更多的事例中,这种现象与其说与“地方政府”、不如说与农民的传统小共同体认同有关。

  但总体说来,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对这种认同的摧毁是严重的。今天的“人心散了”与过去的表现有异,但逻辑关系一脉相承:正如那时习惯于官场上讲假话的人现在自然习惯于市场上卖假货,那时为升官邀宠而坑亲杀熟,又何怪今天为“传销”发财而坑亲杀熟?那时为擅权固位而六亲不认,又何怪今天拐卖妇孺者六亲不认?那时人们惯于看到明知无辜者惨遭迫害乃至死于非命而袖手旁观甚至落井下石,又何怪如今歹徒害人时鲜有见义勇为,甚至出现“围观强奸”、“喝彩跳楼”那样的冷血场面?有人说“人心散了”是因为搞了市场经济。这市场经济也许有千般缺点我不屑为之辩护,但哪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能有这种坑亲杀熟“大利灭亲”的世风?

  因此,我们如果真的痛感农村“人心散了”之弊,就不应对农民尚知关心族姓利益的状况神经过敏。现代公民所关心的公共事务当然不应只是族姓事务,但由于无权过问公共事务而至于连族姓事务也不关心的人,其与现代公民的距离,恐怕就要比“传统”农民距离现代公民更远了。

  现代认同与传统认同

  正如追求自由与权利是人的本性一样,追求认同与合作也是人性之常。出身湖南农家的杨支柱先生有言:“小时候我喜欢竞争,希望木秀于林;但也喜欢合作,害怕离群索居。”人类不似蚁群,人对个性有强烈趋好,但也不似老虎,人难于林中独活。从原始群时代人就是需要认同与合作的,没有哪个民族哪种“文化”是天生“人心散了”不会认同的。可以说,农民与城里人一样也是人,他们也有认同与合作的本能。我不相信中国大地上有什么地方的农民是天生的“一盘散沙”,像森林中的老虎一样只知独来独往。我更不相信那种只有农村“人心散了”而城里人则团结一致的城乡优劣论,或者那种只有中国人“人心散了”而外国人就团结一致的中西优劣论。其实可能的情况是:我们过分热心地去干预农民的认同与合作问题,要他们只准这样认同,不准那样认同;只准如此合作,不准那般合作;只准认同我,不准你们彼此认同。结果就是农民自己的认同我们要禁止,而我们要求的认同农民不接受。“农民组织我们怕,组织农民农民怕”,最后便弄得没有任何认同,没有任何合作,没有任何组织,于是,“人心散了”。

  可以相信,人们在早期最初的认同与合作纽带就是血缘,由此形成了族群。不仅国人,西方人和任一民族大概皆然。后来人们社会发展,交往规模扩大,认同与合作的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由“熟人共同体”扩展到“陌生人社会”,血缘之外又有了地缘的认同,于是有村社、社区乃至同乡会之类组织;有了业缘(同行)的认同,于是有行会或同业公会的组织;有了教缘(同信仰)的认同,于是有教会的组织;有了利缘或经济利益的认同,于是有企业等契约性质的组织;有了政缘或政见方面的认同,于是有政党的组织;有了综合性公共利益的认同,于是有城邦与民族国家的组织……

  但是,所有这一切本质上是随着人们自由度的不断提高,认同形式也不断趋于丰富多样的过程,不是一种认同形式取代另一种形式的过程。过去有说法认为似乎某种认同形式是“落后”的,现代社会就没有了。看来远不是这么回事。过去有人说业缘认同只是中世纪的行会才有,现在我们知道在当代发达经济中同业公会也非常活跃。同样,过去说血缘认同只是“传统”的东西,其实现代社会中人也并非六亲不认,欧美各地都有许多“家庭史协会”之类的寻根、联谊组织,有家族墓地、家族企业之类的认同纽带,甚至类似于我们修族谱那样的认同活动,据我所知,在美国新英格兰的许多地方也以“民间家庭史研究”的方式绵延不绝。

  当然,人们交往与认同形式日益多样化、丰富化以后,过去那些仅有的、单调的认同形式就变得相对不重要而日益被人看淡。现代人不会像过去那样看重宗族,这在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如下所言,所谓中国人拥有独特的“宗族文化”,因而国人的宗族观念特别耐侵蚀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这种淡化是一种多元化的自然过程。没有任何成功的现代文明是“禁止传统认同”的。在现代公民社会,公民的自由、竞争与认同、合作都受到比过去更多、而绝不是更少的保护——无论“传统”式的还是现代式的认同。对于宪政民主国家来说,禁止宗族、教会与行会就如禁止社区、政党和企业一样荒唐。没有任何现代国家可以声称:她的公民只准“胸怀祖国,放眼世界”,而不准认同他自己的家庭、家族和社区。

  现代国家无需也不会禁止宗族、教会、行会、社区、政党和企业,惟一的条件,而且无论对于“传统”还是“现代”的认同都一视同仁的条件,就是这些认同与合作的形式必须遵守宪政与法治的现代文明规则。当年的严复曾以中国人的智慧把这些看来无比复杂的规则浓缩为四个字:“群己权界”。即无论怎样的认同形式与合作组织,都必须分清公共领域(包括分清“大公共”与“小公共”的各个层次)与个人领域。个人领域要自由,无论以宗族还是以国家名义的公权力都不能随意侵犯那些属于“己域”的个人权利。这些领域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当然更是宗族——族长乃至族众的所谓公意“不能进”的。而公共领域要民主,无论是个人对于“小公共”事务、还是小集团对于“大公共”事务的无制约的专断都不能允许。

  在恪守群己权界的条件下,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许无限制的族权去侵犯人权。宗族可以以真实的或虚拟的血缘认同组织族众对内提供公共物品,对外维护族人共同的合法权益。但它对外不能以械斗破坏国家法治,对内不能侵犯族众的个人自由。不能像“山杠爷”那样私设公堂,像一些著述描写的那样把族人抓到祠堂打板子。如此等等。

  但是这样的规则不只对宗族如此。宗族的“集体主义”不能侵犯个人领域的自由,难道其他形式的“集体主义”就可以侵犯?祠堂不能抓人打板子,难道教会、村社、行会、企业、政党就可以抓人打板子?甚至国家组织,在现代规则下不是也只有得到授权的独立司法机构在法治的约束下才可以行使惩戒权吗?除执法机构之外的衙门难道就可以抓人打板子?而在现实中如果确实存在着宗族组织对上述规则的侵犯,难道其他认同组织就没有类似问题?教会、村社、行会、企业、政党,更不用说衙门侵犯人权的事,历史上难道还少吗?

  现代国家当然必须防止这种滥权越界的行为。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许“山杠爷”式的做法。正如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教会,但不能允许中世纪式的宗教裁判和异端迫害。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同业公会,但不能允许古代行会那种欺行霸市排除竞争的行为。同样,现代国家当然有众多的企业,但企业如果侵犯“群己权界”束缚员工,那就成了中世纪式的农奴制庄园。现代国家当然有政党,但政党如果一党专政党阀独尊,那就成了前近代的会党、朋党。最后,现代国家当然有高效的政府,但如果私人独裁公务、公权滥侵民私,那就是旧时的专制朝廷,而不是现代政府了。现代国家不能存在农奴制庄园、会党和朝廷,但没有人因此要废除企业、政党与政府。因此不允许旧式族权教权当然也就不能导出必须禁止宗族和教会的结论。

  现代国家就是要使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和认同、合作都在“群己权界”的规则下各得其所。血缘认同可以产生文明的宗族组织但不再有旧式族权,地缘认同可以产生现代社区但不再有旧式采邑,业缘认同可以产生同业公会但不再有行会特权,教缘认同可以产生教会但不再有宗教裁判,利缘认同可以产生公司、企业但不再有农奴制或奴隶制庄园,政缘认同可以产生现代政党但不再有会党帮派,最后,国族认同可以产生宪政国家但不再有专制朝廷。

  可见,血缘、地缘和其他形式的认同,与这种认同中是否会产生专制与狭隘的东西完全是两回事。消除那些弊病靠的是宪政民主,而不是禁止宗族或禁止某种“落后的”认同。

  “规范”国家

  从国民国家(national state)整合的角度讲,对民间内生性认同与合作进行法治规范是必不可少的。例如:现代国家当然不能允许“黑社会”式的认同与合作。但是是否“黑社会”也只能以是否损害人权法治为标准,而不能以认同的形式(族缘、地缘等)为标准。而国家对民间认同的规范也是为了整合公民社会,而非仅仅为了“驯服臣民”。因此这种规范也是双向的:不仅国家要“规范”社会,而且社会也要“规范”国家。甚至可以说,在“农民问题实质上不是乡村问题而是中国问题”的背景下,“规范”国家已经成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而所谓规范国家,当然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与宪政民主建设。

  事实上,无论是“告别皇粮国税”,还是所谓“后农业税时代”的其他涉农问题,无不与规范国家相关。上面已经说过税费改革应当以“无代表,不纳税”为目标。没有这种机制,即便一时“免税”也难免掉进“税免费兴”的怪圈。有了这种机制,农民才能真正告别身份性贡赋。而在城乡一体的公平税制下,农民只要过了起征点,也和城里人一样应该交纳所得税。如今的“免税”并非给了农民什么特殊照顾,无非是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达不到起征点而已。

  而在征地问题超过“农民负担问题”而凸显的今天,关于土地制度的争论也热闹非凡。有主张土地私有的,有主张集体所有的,还有鼓吹土地国有的。然而其实,在当今的情况下脱离政治体制问题谈论土地所有制真的很有意义吗?去年关于郎咸平的争论已经让我们看到,在不受制约的权力既能化公为私也能化私为公的“尺蠖效应”中,无论国民的公共资产还是私有资产都难免受到侵犯。而以“国家”名义“征”来的土地大量批给私人进行非公益性的商业开发,造就多少一夜暴富的“奇迹”,这一现象更足以说明“土地国有制”今天到底还有几分“神圣”光环!

  其次,我国今天正式规定农地并非国有,而是农民“集体所有”,可是如今的征地都是政府行为,“农民集体”又有几分发言权?

  最后,如今虽然没有承认农户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农户拥有承包期(据说长达30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是物权,可以交易,这是法律肯定的吧?按照这一条,拿走农民的土地虽然无需向其购买所有权,但使用权不也需要购买、需要在双方合意的条件下成交吗?如果达不成合意你要“征”走,也应该在30年我的“使用权”期满后吧?但是哪有这么回事!别说30年,就是3个月也别想等,他想征就征,哪管你什么使用权年限。而既然法律规定的30年使用权挡不住权力的侵夺,法律就算承认了农户的土地所有权,权力不也可以照样侵夺吗——就像法律承认的私房产权在碰到拆迁时那样?

  可见,在“权力捉弄权利”的背景下、在不受制约的强权可以侵犯任何一种产权的情况下,无论土地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私有,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不都是权力的囊中物吗?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何种土地所有制的支持者不都得首先关注国家的“规范”吗?

  (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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