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资源满足了公共需要,它的存在成为一种公共利益,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对其进行管理。
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性决定了风景区的规制框架应该是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市场规制与直接规制相结合的混合体制。
朱四倍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22日在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暨风景名胜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表示,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的转让方式中,有4条底线是不能突破的。其中之一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有任何削弱,更不能做任何的转移,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
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既揭示了风景区的特有属性,又告诉我们了政府规制风景区的必要性。风景名胜区交给企业管理,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经营者唯利是图、盲目开发、无视监督、盲目自大的问题。一些投资企业单位为了一己私利,过度开发景区内的旅游资源,破坏景区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仿佛要在自己的经营年限内榨干、用尽景区内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完全不顾景区的长远发展。
正因为如此,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的表态不但有助于风景名胜区的长远发展,而且是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社会公共物品特性的需要。风景区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在现存的市场框架内,市场自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为了尽可能的达到最优状态即实现风景区资源的最合理利用以及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修正或补充市场的不足,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及其他失灵的情况,构成了政府规制存在的理由。
风景名胜区一般被认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社会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社会公共物品,所以风景名胜区一直以来属于政府规制的对象。同时风景区资源满足了公共需要,它的存在成为一种公共利益,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对其进行管理。对于地方主管部门来说,他们往往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强烈动机的驱使下,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审批开发项目时,往往从地方利益出发,再加上某些官员追求任期内政绩的动机,决定地方政府保护风景区资源的动机上是微弱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于缺乏明确的授权和有效的规制手段,往往是鞭长莫及。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对于风景区资源的政府规制实际上处于这样一种真空状态:地方政府缺乏这样做的动机,而中央政府缺乏这样做的明确授权和手段。
应该看到,我国风景名胜区内的珍贵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遭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如何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管才能确保自然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地方政府如何对转让后的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保护实施监督与管理,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只有当规制制度带来真正的净福利改进时,政府规制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当然,政府规制本身也可能产生“规制失灵”。但是规制失灵并不能成为否定政府规制制度的理由,这只是说明我们的规制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们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规制制度的设计。
应该明确,规制不是不需要市场。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性决定了风景区的规制框架应该是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市场规制与直接规制相结合的混合体制。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兴衰关系到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所以必须坚持动态的、长期的制度变迁观,力争规制制度达到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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