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东立:不厘清收入形式请免谈个税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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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8:24 新京报 | |||||||||
个人所得税调整势在必行,目前关注的焦点是以1500元作为起征点是否合适,有人说合适,也有人说不合适,从个人的私心推测起来,大概收入低于1500元的人都说合适,而收入高于1500元的人都说太低应当提高。但是讨论的人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没有公平的个人收入体系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个税制度。 举个例子,张先生在一家私人公司工作,每个月的收入是10000元,每月交税1425元。
出现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我们习惯对货币收入征税,但很少对实物收入征税,虽然有关个税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实物所得应当征税,但罕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04年2月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是少有的对非货币所得征税的例子。对实物所得不收税,使得张先生先得钱后得房,就交纳一次税,而孙先生直接得到房屋就不需要交税。类似的情况还有医疗,张先生如果得病住院,需要自己出钱,他已经为获得这些钱交纳了个人所得税,而孙先生是公费医疗直接由单位报销,因此他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获得的服务大体是一致的。也许有人会说,单位并不是所有生活物品都分配,但是要知道住房、医疗是人生最重要的两项支出,在这上面节省的个人所得税是惊人的,由此产生的差距也是巨大的,相应的不公平也是巨大的。 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个人所得仍然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所谓体制内中存在,而体制外的人中则没有或者很少有此类非货币性收入。因此,不考虑收入形式上的巨大差异,单纯的以货币标准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在社会成员中间就制造了一个不公平的结果。 税收公平是征税的基本原则,但由于非货币收入的存在,却使不同的人在纳税上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国家一方面向一部分人的全部收入征税,另一方面只收另外一部分的货币收入,同时向他们进行无偿的分配。这种不公平是隐性的,是由于社会收入方式不同造成的,几年前中央要求停止福利性分配房屋,实际上是向建立公平、统一的货币收入方式推进,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大量的非货币性收入仍然存在,仍然享受着免税的待遇。 关注个税的公平不仅仅要改变“杀贫济富”的不公平,更应当将目光向远处投放,关注征税的基础———个人收入是否得到科学、全面和公平的核算,每个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相当的公民是否为社会与国家作出了相同的贡献。要实现个税的公平,就必须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收入形式,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能够“公平、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公民”。 □程东立(北京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