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一位德国法律专家眼中的物权法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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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0:33 法制日报 | |||||||||
门策尔(FrankMuenzel)教授是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的研究员,可以说是研究中国法律最著名的德国专家之一,也是德国公认的一个中国通。他与中国法学界的渊源很深,和许多老一辈和现今已经步入中年的中国法学家都有密切的学术交往。 从改革开放时起,他就积极热心地关注着中国法律改革的所有动态和进程,并为中德法学界之间的交往合作作出过许多贡献。
他独自主办的德文版“中国法”杂志,对于德国法律界了解中国法律现状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从他此处关于中国物权法草案的短评中,可以看出他对中国法律界了解之深。 客观地讲,他从一个外国法学者的角度所谈的观点,其实也代表了一些国内学者的看法,对于我们不无启发意义。 门策尔 按照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外,出让人应该同意“续期”,即延长使用期,不许改变使用条件,也不许提高使用费。实践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作用在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第2款的“高层建筑”。物权法草案第六章,该“高层建筑”的业主得到对建筑物的无期限区分所有权。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障业主对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能保留长期使用权。这样,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障了部分市民的不动产。 但是,关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草案没有相当于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根据法工委的委托写的1999年公开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陈甦写的第四章规定,农民有50年定期的“农地使用权”。到期,除农民弃权或者土地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征收外,使用权自动延长,条件不变。稍后王利明发表的物权法草案已没有农地使用权,只规定了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到期,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展承包期。“正当理由”比“社会公共利益”广多了,但是此后所有的草案连这个保护农民的规定也没有。此次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也不例外。 按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民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本集体村民会议应该讨论决定发包土地的问题。但是农民不能用发包合同对抗土地征用.在实践里,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控制村民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签订了农民补偿费等措施的协议的,开发商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征用决定。农民就常常失去耕地、房子和在集体企业就业的机会,即失去一切。可以合法得到的补偿相当于被征用的土地的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几。有时连这个补偿也得不到。 按草案第六十四条,农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干部关于上述协议的决定。但是,万一农民成功撤销集体干部签订的协议的话,也不能撤销国家机关的征用决定。因为农民对其土地没有长期固定的物权,所以法律上也没有对抗征用的办法。因此,在实践里,对开发商,农民的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征用,开发商可以拿走农民使用的土地,把该土地变成受法律保护的市民不动产。作为中国公民大多数的农民对作为其生活基础的土地权不受法律有效保护。作为中国公民的极少数的高层建筑业主可以对这个土地得到受法律有效保护的长期权利。物权法草案支持这个状况,允许少数有钱的人侵害大多数人的利益。 外国人看,这很奇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