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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战略整合和改革路径(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7日 06:35  东方早报

  一、路径创新之一

  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市与翻然改造中国城市化建设用地的来源体系

  ◇1.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直接上市交易

  在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广泛地以出让、转让、出租、联营、入股等形式流转,目前主要转让的形式有:

  ﹙1﹚农村集体土地征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转让;

  ﹙2﹚根据《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合并、兼并等重组中的转让;

  ﹙3﹚企业倒闭或债权债务而致的司法判决转移;

  ﹙4﹚乡镇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

  ﹙5﹚城市郊区的农民宅基地更已相当规模和公开的形式进入小产权房市场等等。它说明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只是这个转让成本高昂、规限甚多、范围有限,基本上适用属于现有法律的除外条款,这等于名曰保护农村生产力,实际上是限制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这个交易体系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就是基本上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自主的公开市场化的转让,不允许也不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整体流转;其二就是这个交易形态无法解决今后中国城市化所需过亿亩的新增土地流转要求,体制运转本身就存在问题。

  倘若根据中国宪法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限制目前18亿亩耕地和4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巨大利益,我们的立法者是难以对历史交代的;倘若反思执政党20世纪60年代推行的将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成果合作化的后果,使中国农民失去了财产权,这个试验是需要补偿的;倘若中国要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内需体系,延缓百万亿人民币价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村镇房屋的商品化流转是不行的。因此,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就成为解放中国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这个改革应该由执政党主导,应该由中央政府主导,它应该既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又是自下而上的历史互动。

  实际上,农村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的历史意义就是要向世界明确:除为公共目的的征地外,市场需要的土地资源应该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解决。为此,转让者可以充分利用市场配置的机制作用获得现金、股权的回报,它不但可以改变土地收益的分配,也可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的多主体的供地模式,符合改革的成本和效率的原则。而且这个改革的最大历史功效就是可以将土地资源从行政审批中解放出来,从不公平的土地利益分配中解决出来,让公众知道什么是国家利益,什么是人民利益!

  ◇2.推进中国农村林牧草园用地的产权商品化改革

  中国现有集体林地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35.42亿亩的60%,其中从2003年起8.78亿亩林地已经分配到福建、江西、辽宁等地农民手中,占全国集体林地的34.5%。2008年6月8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此中国已经进入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时期,其实质就是对集体林业进行商品化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提高中华民族生态文明。

  这个《意见》提出了产权管理的框架,即“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意见》也提出了落实处置权的政策,即:“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这个《意见》还提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的政策。

  《意见》是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形式发布的,大体类属于中国特色的行政政令,由此说明林业改革仍属于整体试验阶段,而且这个试验期大约需要5年,届时才能根据改革的实际阶段进入法律完善阶段。这种行政先于立法的改革驱动策略是中国政治运转的基本特征,它的本质是单一制国家的强大的效率力量和改革追求。

  因此,18亿亩的耕地、1.77亿亩的园地、39.29亿亩的牧草地也应该主要借助这种运行模式实现改革目标,并有效解决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产权界定、活跃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厘清责任、推动和规范流转、建立与之配套的公共财政制度、推动与此配套的投融资改革、完善与此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制、实现与此相关的社会观念转变等各个方面的举措。

  我们预计这个改革大约需要5到8年的时间才会得以完善。

  只有通过这种改革,中国才能完成市场经济体系轮廓的总体搭建,才能完成要素市场的商品化进程,才能完成以内需为主的经济体系的运转,才能实现城乡产业经营的大规模、大体量的整体互动。由此,农牧林渔业将不仅是农牧林渔民主导的生产体系了,而应该是整个社会以全球化的视野高效运转,这也是农牧林渔业产权改革的历史作用。

  ◇3.翻然改造当代中国城市化建设用地的来源方式

  目前高速现代化的中国所需要的城镇建设用地来源主要有四种方式解决:

  其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基础资源向空间扩展,增加建筑容积率解决。

  其二,通过征地模式解决,这是一种“独木桥的用地”模式。

  其三,通过土地使用权直接流转和买卖的方式解决。

  其四,通过全球分工的用地替代模式解决。

  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土地利用体制革命的历史方向,也即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要求中国土地利用模式需要做出革命性的调整,不能主要维系在征地制度这个独木桥的通路上,必须走世界先进国家以市场为主配置土地资源的成功管理道路。这就是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直接流转和买卖的方式解决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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