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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政府雇员制能走多远(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 22:32  中国报道

  为何屡试不爽?

  最近,扬州市的“政府雇员制”有一项变化,即“雇员”要“占政府部门编制”。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向理性化方向迈出的步伐,能够在保持部门人员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工作人员的组成。

  但是,这项制度安排也产生了新的非理性逻辑。既然有编制,为什么不通过招收公务员解决问题?

  像扬州这样的城市,公务员岗位一定趋之若鹜。公务员岗位的“铁饭碗”性质和获取超额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以及能够满足中国人“学而优则仕”官本位传统价值观的机会,当公务员对高校毕业生始终具有无限的吸引力。不用高薪,不用增加雇员管理成本,严格把好招聘关,一定可以招到合适的公务员——名校硕士以上毕业生。

  迄今为止,试行“政府雇员制”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取得多少实际的绩效,为什么还有政府不断尝试呢?一是地方政府在创新压力之下急于求成。压力主要来源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理性与否,收益如何,可以慢慢讨论,但工作有“创新”却至关重要,可以博得上级领导的肯定和欢迎。创新是必要的,但在创新中一定要坚守创新的理性逻辑——创新的收益应该大于创新的成本。

  二是地方政府对政府雇员制度缺乏深刻认识。制度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制度的设计、推行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制度创新,应该像学术研究一样,首先对现有的成果进行研究,在确定掌握现状的基础之上,再提出有新意的观点、采取有创造性的行动。地方政府引进国外的雇员制,但没有完全了解这项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运作的逻辑,而是在简单模仿的基础上,追随着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逻辑,唱起了高薪引进人才的曲调。

  三是,地方政府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缺乏创新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集中在雇员制上,你雇员制,我也雇员制,没有从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起适应本地区发展需要的制度安排。欠发达地区或者高层次人才相对缺乏的地区的政府高薪招募雇员,而在经济发达、人才济济的地区也有政府在搞高薪雇员制。不顾差异,简单模仿,缺乏创意,损失效率。模仿最简单,也最保险,有问题大家一起“挨板子”。创新有风险,独树一帜,格格不入,难免招惹是非,遭遇失败。创新需要有利于创新的环境。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促进多样性,尊重个性化,优化政府干部人事工作创新环境,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是否存在合理性?

  中国少数地方政府试行“政府雇员制”反映出逻辑上的非理性,但是并不能由此否定“政府雇员制”本身的有理性和有效性。事实上,按照一些发达国家长期的实践经验,政府中雇员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过,对于政府雇员制度,应该有以下理性认识:

  第一,政府雇员是协助公务员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政府雇员是“保姆”或“短工”性质的人力资源。根据政府工作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需求,及时聘用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公务员领导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随着任务的结束,按照事先的约定,雇员与政府部门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政府雇员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和劳动权利。雇员应该履行与政府部门事先约定的义务,同时,雇员所有法定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第三,政府雇员的薪酬应该由市场决定。政府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招聘雇员和招聘什么样的雇员,而给予雇员的报酬,要根据招聘到所需人员的难易程度决定,即由雇员劳务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决定。当然,如果雇员工资固定,那只能是“愿者上钩”;雇员岗位是应聘者的需要,但应聘者却不一定能够成为政府部门的所爱。

  基于这样的认识,地方政府需要改进试行的雇员制度。

  一是要明确雇员编制。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从公务员岗位中特别规划出10%~20%的雇员岗位。对雇员的需求要有事前的评估和计划,而不是心血来潮,临时决定。

  二是要把雇员岗位定位为“保姆”性质。雇员在政府的工作中应该发挥辅助作用。部门的工作绩效和长期发展,应该依赖于“儿子+媳妇”,指望“女儿+女婿”,即要依赖于公务员,而不能把希望寄托在雇员“保姆”身上。

  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雇员管理制度。要对雇员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职业生涯发展做出安排,注意避免雇员易出现的短期行为。

  四是要严密防止少数公务员利用招募雇员机会营私舞弊。

  五是要高度注意少数人利用雇员身份介入政府工作,获取违规或非法收益。

  中央政府也应加快公务员管理制度创新步伐。国家公务员专门管理机构——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必将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对于包括雇员在内的非公务员人员的管理,也必将取得长足的进步。

  王建民,经济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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