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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金融发展以及私有化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9:56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2005年8月22-23日,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和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SE)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全球化和中国经济增长”研讨会。与会的中、英两国学者围绕贸易政策、人民币汇率、经济增长模式、金融发展、私有化改革等问题展开讨论。第三期简报报道有关中国法制与金融发展的关系、私有化改革等报告的内容。

  许成钢教授(LSE) :法律、金融以及行政管制

  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研究发现,法制健全国家通常金融市场也运行得更好,因此法制健全应该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先决条件。然而,我们发现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此正好相反。一方面,虽然中国金融市场中存在很多很严重的问题,但是与其他所有的转型经济相比,中国的金融市场运行得好得多。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比较法律以及法律实施方面,中国又比其他转型经济差很多。因此,在中国法制和金融的关系与其他国家完全相反。

  而文献中如果将法制和金融做回归,通常会把中国排除在外,因为中国是个异常点(outlier)。而且中国也只是很多数据中的一个点,因此省略掉对整体的数据并无影响。但中国是不可以被视作异常点省略的,因为中国太大了,对理解法律和金融的关系非常重要。从GDP而言,中国是87个国家GDP的总和,这87个国家包括东欧、前苏联以及所有的非洲国家。波兰作为欧洲最大一个国家,不论是从人口或是从GDP上都小于中国的广东省;匈牙利也比上海市小。在这些事实的面前,我们不应该将中国忽略。

  总体而言,文化大革命颠覆了以前的法律体系,而新建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对私有产权的任何保护,这种情况直到2004年3月的修宪才有所改变。而且如果我们做国家间的比较,不论是看法律还是法律实施,中国都差于其他的转型经济。从法院的法律实施方面而言,在2002年以前没有任何高等法院受理证券市场领域的案件,而就在2003年,法院也没有受理任何贸易和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案件。而且法规执行力度也较弱。从1993年2001年,94%的法规没有真正得到执行,其中60%采取了“内部批评”的方式。因此不论是法律还是法律实施上,中国都做的很糟糕,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

  问题在于,在没有适当法律机构以及法律实施的条件下发展证券市场是否可能?文献中的回答是“不行”,但中国的实践却告诉我们也许“可以”。如何解释中国证券市场最初快速的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没有适当法律机构以及法律实施的条件下还能走多久?

  许教授指出,虽然法律和法律实施并不完善,但中国的金融市场也不是从真空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在中国,行政管理代替了正规法律管理的位置。而中国行政管理有一个特点,即地方分权。

  大部分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地区性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是该地区国有企业的“拥有者”,因此地方政府对这些国有企业的信息了解得比其他人都多。由于国有企业是地方政府的资产、财政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非常关心国有企业的运行状况。同时地区间在增长率上的竞争,使地方政府有强大的激励去帮助该地区的国有企业。

  正是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开始实行配给制。配给制的实施是从证券市场产生开始。原本的用意只是用配给制控制各地证券市场规模,但是由于地方分权和地区间的竞争,配给制实际上转变成了一种管制。

  配给制是这么运转的:每年中央政府确定各省各地区的配额,这个配额是各省被允许发出的股票量,然后中央政府将此配额分派到各个省份。接着,各地开始确定本地区那些企业会被选中可以上市,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得到了关于这些企业运转的信息。各地政府将这些选中企业的信息上报到中央的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由证监会复查企业信息,最终确定可以上市的企业名单。最后,被批准的企业方可在证券市场上市。

  许教授认为,这种配给制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披露的激励机制。配给制度把收集和确认企业运作信息的责任下放给了实际上企业的拥有者——地方政府。但正是由于地方政府是企业的实际拥有者,他们会有动机欺诈,如何防治地方政府的欺诈行为呢?配给制度向地方政府提供了披露真实信息的激励:披露真实的企业信息可以在下一年得到更多的配额。

  这里有一个可检验的假说:各地过去上市公司的运转状况与该地区以后的配额数量之间是否有此种关系呢?通过回归各地区上市公司绩效与各地配额,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如果前期此地区的上市公司总体表现水平较好,那么接下来这个地区企业获得的配额就较多。实证分析还发现,企业信息的披露状况较好,该地获得的配额也就越多。

  所有的证据表明,配给制替代了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通过配给制度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可以在没有法律环境的条件下、在金融市场发展的早期运行良好。现在我们需要看的是,这样的情况还可以维持多久。有一些问题是配给制度无法解决的:最大的问题是配给制度对非国有企业的上市没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因为配给制度的运作是建立在地方政府是国有企业实际所有者这一前提下的,由于地方政府是所有者,所以他们在企业信息上更有优势。但地方政府并不是地方上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他们对这些企业没有信息优势,同时他们也没有适当的激励。正因为如此,在证券市场上,国有企业占了绝大多数。

  配给制度在金融市场建立的初期固然有效,但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配给制度根本无法解决中国复杂的金融市场中所有的问题。长期来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体制和法制环境。

  姚洋教授(CCER):中国企业私有化的影响

  姚洋教授文章中的数据来自于对中国11个城市的683家企业的调查,这些城市包括:哈尔滨、抚顺、唐山以及衡阳等等。姚洋教授指出,数据可能存在选择性偏差,这一偏差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企业对于调查问卷的自我选择偏差,这在所有自愿性的问卷调查中都存在,自我选择偏差只要不是系统性的,对回归影响并不大。更重要的是,这次调查是由各地区的经贸委选择被调查的企业,因此经贸委只会选择那些与地方政府关系紧密、很大程度上是尚未私有化的国有企业。为了避免这一偏差因素的影响,姚教授使用了2001年中各地区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以及私有化国有企业各自所占的比重为所得到的1995-2001年的所有数据做调整,调整后的样本量为608个,直至2001年,样本中将近40%的企业经历了改制,其中24.5%的企业中存在私人股份,19.1%的企业中有外部股份(outside shares),另外,有19.1%的企业由私人股份控股。

  姚洋教授用了以下三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分别是盈利能力、单位成本以及劳动生产率。盈利能力是由资产回报率表示的,即税前利润除以所有的资产价值;单位成本则被定义为原料成本和运营成本之和与收入的比例;劳动生产率则是收入与用工人数之比。

  为了衡量私有化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姚洋教授使用了三组解释变量:第一组变量是在私人股份的层面上,私人股份既包括企业内部经理人和普通员工持股(内部持股),也包括企业外部私人持股和国家持股(外部持股)。第二组则是建立在内部持股和外部持股之比上。文献研究表明,外部持股一般反映了企业在私有化后经营的状况。同时,内部持股中的员工持股也多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股利较高的激励下发生的。研究也发现,同样是国有企业的外部持股人会比私人外部持股人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但这个方面并未包含在这次的研究中。第三组变量是在改制本身的层面上,用虚拟变量表明企业是否经历了改制以及改制的具体类型。

  具体而言,改制被分为5种类型:公司内部重组、宣告破产、员工持股、公开租售及其它。内部重组包括了合并、主辅分离、引入新的投资者和债转股。总而言之,重组是通过增加或分流等方式使企业各部门重新组合、进而达到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的目的。与其它国家不同,破产在中国并不意味着一个企业的消失,而是一种使国有企业丢掉银行债务的手段,同时也被企业用来拜托过剩的人员包袱。因此在中国,企业在破产后,一般可以比原来运行得更好。

  员工持股是更普遍的私有化方式。这种私有化类型同于前苏联的“内部私有化”。研究发现,内部私有化在苏联并不是一种良好的私有化方式。因此我们很有兴趣知道在中国是否是一样的情况。公开租售理论上可以面向内部以及外部,但实际上企业主要租售的对象是内部人,不过公开租售已经越来越多地为企业引入了外部投资者。这种方式是较为激进的私有化方法。

  研究结果发现,私有化后不论是国家控股还是私人控股,企业在盈利能力上都高于完全国家所有的企业。在单位成本上,私有化的企业表现得比完全国有企业出色。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也是如此。同样,如果比较改制过的国有企业和未改制国有企业的表现,我们发现改制后企业在经营状况上显著优于未改制的企业。但姚洋教授同时指出,在比较中并没有控制其它的变量,此外还存在选择性偏差,因为一般而言,表现较好的国有企业才会先被选取来进行改制。根据FE模型估计的结果是,私人持股的比例对绩效的三项指标都没有显著作用。总的来说,第一,私有化仅仅对盈利能力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对单位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不显著。这个结论与Frydman等人(1999)对三个东欧国家的研究是一致的。第二,尽管私人持股比例对盈利能力有正的影响,但同时只有私有化的虚拟变量是显著的,这表明,私人持股要大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对企业的绩效产生实质的影响。

  私有化对单位成本没有显著影响的原因是和改制以前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有关系的,在改制以前,许多国有企业并不对研发进行投入和购买新的设备。而私有化对劳动生产率没有影响则是因为,政府为保证就业率,规定了企业裁员量的上限。

  通过比较外部持股和内部持股的企业得出,内部私人持股比例对盈利能力有显著的影响,但是对单位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不显著;外部持股比例对盈利能力和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显著;改制对盈利能力有显著影响,但是对单位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不显著;企业的改制要对提高绩效,必须同时伴随一定程度的私有化。

  私人控股比例对提高企业绩效的贡献平均分配在改制后的若干年内,而外部控股比例对提高企业绩效的效用集中在改制后的一两年。绩效较好的国有企业往往首先被改制或私有化;没有发现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和绩效之间存在显著联系。总之,中国的私有化并非仅仅为了效率目标而推行,尽管如此,我们的结果表明它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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