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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关系的几个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4:56 《中国金融》

  本刊记者 赵耀

  记者:首先请您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谈谈当前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演进及现状?

  韦柏康:金融服务的全球化、监管的放松以及金融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商业银行的
经营活动和风险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风险问题的渐趋复杂进而相关信息披露透明度的不断降低迫使这些金融机构不得不愈加依赖于更多、更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其他良好做法。另外,监管者也需要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其管理体制有更多的了解,非此不能保证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日常运作执行有效的监管。

  那些引入高级风险防控标准的银行在市场上会被界定为低风险金融机构,这样,其融资活动的风险溢价水平就会随之降低,从而更容易从

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另外,日益增多的规则化、严格的风险评估过程也有助于在早期发现并规避金融风险的发生。这一切都刺激了商业银行持续不断地对其风险管理和防控体系进行完善。

  巴塞尔委员会对老资本协议进行完善的初衷就在于认识到老协议已不再能够很好地满足当前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环境,银行业务活动的本质及其风险特征与老协议颁布之时的情况已大相径庭。这样,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保证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金用于缓冲各类资产损失的机制已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尽管1997年的修订将市场风险列入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考虑范围,但仍有诸如操作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业周期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因素游离于老巴塞尔资本协议之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银行的经营活动面临的诸多风险提供了风险敏感性更强的监管框架;为商业银行管理金融风险设定了资本标准;鼓励商业银行在防控风险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资本金收益。在这一系列措施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资本要求不仅仅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挂钩,而且还与其他实质性风险联系起来(比如支柱1下面的操作风险以及支柱2下面的利率风险等)。

  香港金管局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比如,旨在鼓励商业银行机构采纳国际良好做法的各种相关指引),以期帮助香港地区的商业银行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并协助他们为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各项条件做好准备。

  记者:对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通过对资本金管理来达到对风险的防控仍是一个相对新颖的理念,您可否具体解释一下上述理念的含义?

  韦柏康:与其他商业企业类似,银行持有一定量的资本金作为对预期损失的缓冲器。银行对未预期损失的处理能力(或者说资本充足率情况)对于增强存款人和投资者信心异常重要。这种信心可以超越个人的影响从而蔓延到整个银行体系。

  保证一家银行资本金充足的责任首先应该由董事会以及高管承担。所以,银行应该有相关的政策来保证银行资本金的充足,只有这样,银行业务的发展才具备根基,才能为潜在的损失提供缓冲的空间。通常来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资本金目标应该清晰地写入银行的相关政策当中。该相关政策也应该对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金的影响)以及当资本金降到预定目标的情况下如何操作等问题有所规定。

  资本金管理政策应该由其他政策作为补充,比如:风险管理政策、分红政策、压力测试政策、拨备政策及其方法和收入认知及方法。

  除此之外,董事会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该设定资本管理框架以及操作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银行业务的操作与事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资本管理政策相一致。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也应该设定相应的监控程序以对银行行政人员的表现进行监督并对银行资本头寸进行控制。

  尽管不同的银行管理资本金的方式不同,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支柱对良好的资本金管理及评估的重要性进行了着重强调。商业银行可期望由此针对风险的识别和计量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执行程序(比如内部资本金充足率评估程序),并通过该程序对银行所需要的资本金数量进行精确计量。完善的资本金评估的基本要素应该包括:识别、计量以及报告银行经营活动内生的所有实质性风险的政策及执行程序;将资本金额度与风险水平相联系的渠道;在考虑银行整体战略要点和商业计划的同时,能够针对风险状况强调资本充足率目标的操作渠道;内部控制、检查以及

审计的方法,以保证银行整体管理措施的统一性。

  目前,并非所有银行都具备了正规和全方位的资本充足率衡量办法,在测定银行需要多少资本金时,他们的通常做法是:

  将自己的资本比率与监管当局要求的比率以及同行的资本金比率进行比较;

  考虑银行所处金融环境的整体金融风险,其中包括信用风险和非信用风险;

  根据当前以及合意的信用机构评级,或历史经验(包括过去发生的严重不利事件)确定合理的资本金水平。

  出于各种原因,香港银行业大体上采用了较为保守的资本金管理方法,持有相当充裕的资本金作为未预期损失的缓冲器。2004年末,所有当地金融授权机构(AIs)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5%,远远高于8%的监管最低要求。

  鉴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支柱2对资本金的要求,一些规模相对较大的商业银行(包括国际知名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经济资本法作为他们的资本管理工具,其中很多银行在评估资本充足率时正在扩大风险资产的范围并为建立资本金目标和分析资本充足性开发合适的评估程序。

  记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经济资本概念,如何理解这一概念?经济资本在银行资本金管理与风险防控中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韦柏康:通常而言,经济资本指的是银行持有的、在特定时间内(典型的是1年)作为潜在损失的缓冲资金。经济资本的本质可以看作是一种强有力的风险和资本管理工具(通过资本分摊模型),通过经济资本可以将多类型风险的量化评估转换成普通的单一度量体例(诸如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可以用作:

  每一宗商业活动的风险与收益的指示器;

  确定经风险调整后的定价工具;

  根据商业银行不同资产性质分配资本并在不同时段进行调整。

  当前,仅有一小部分大型商业银行使用经济资本模型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评估,并且不同的金融机构分配经济资本的目的和方法也不尽相同。

  对于那些期望使用经济资本模型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评估过程应当具有全方位和广泛性,应该以经过测度的经济风险作为衡量基础来确定银行需要的资本金数额,但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单一产品的经济增加值或所分配资本金的计算和使用上面,如下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尽管经济增加值法对于一家银行确定是否开展某项业务的决策非常重要,但该方法要求银行要对某项商业活动所必要的资本金首先确定下来。

  在已经存在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投入的条件下,避免将确定必要资本金数额的程序与管理层测度相关银行整体收入或单一业务收益的努力混淆在一起。

  鉴于经济增加值法主要用于评估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情况,因此该方法通常不能很好地跨业务和跨风险种类对资本金进行总量加总。

  另外,风险评估体系应该具备相当的全面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区分风险类别和风险水平的同时,对银行面对风险的特性及规模做到很好地把握。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应该通过定性评估以及管理者判断两种方式对其进行适当估值。不论风险的变化是缘于新产品推出、资产业务集中度的提高、资产组合质量的变化还是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都应该作出及时测评。商业银行在测评风险时,应当采用广泛并强有力的压力测试,只有这样才可以识别出那些有可能在未来带来某些负面效应的事件以及市场变化。

  银行持有的资本金数量仅仅对已测出的风险作出反应是远远不够的,银行还应该持有一部分附加资本金,以期对风险测评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缓冲。另外,银行也要证明其资本金拨备方案是完全合理的并且在进行投入产出检验时也是令人信服的。敏感性分析以及同行的分析方法也可以对风险测评工作提供参考。

  记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使中国银行业更为关注囿于资本金不足而对资产扩张的桎梏,您是否可以结合香港银行业的实践就资本约束对资产扩张的限制作一详细介绍?

  韦柏康:当前,金管局要求一般性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从8%提高到12%,对于那些受到严格限制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类型存贷款机构而言,金管局要求他们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6%。金管局在《银行条例》的授权下,要求地区性单一授权金融机构(AIs)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水平要达到10%。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至少1个百分点以上的非法律、保守并富有激励性的资本金要求也通过早期监管介入的方式为防范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最低资本要求水平以下提供了附加保障。

  资本充足率通过监管资本与加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计算而得出。监管资本由出于监管目的的资本金项目组合构成。为了归纳所有符合条件的资本项目,一些资本类项目(比如次级债务)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风险加权资产指的是为了确定风险加权资本金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过的风险资产,根据风险资产风险度的大小决定资本金的分派比例。

  在正常情况下,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可能来源于业务增长或高风险资产的扩张(可以从风险权重资产比例上升的趋势反映出来),这种扩张无法得到附加资本金注入的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当某一银行的经营逐渐接近于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时,监管资本就可以发挥限制资产扩张或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必须降低风险暴露水平的作用。

  香港金管局有责任对授权机构(AIs)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密切关注,以保证他们持有充足的资本金支持其业务发展。根据现行的《银行条例》,授权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一旦降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下,就需要向金管局报告,金管局这时有绝对充分的权力要求他们及时补足。

  记者:执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关要求的银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诸如掌握一些最为基本的信用数据库以及适合应用的计量模型等,您可否对此作进一步解释?

  韦柏康: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关键目的就是激励商业银行通过改善信息披露来提高风险计量和管理的能力,并加强市场纪律。新资本协议的一个主要创新点就在于提供了一系列根据风险的复杂性和程度的不同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所要求的资本费用的计算方法(比如对于信用风险,可以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对操作风险,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以及高级评估法)。监管者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银行业务操作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状况选择合适的监管方法。商业银行也由此可以在监管者提供的资本金监管诸多方法中选择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的方式确定本行的风险资本金数额。在执行诸如内部评级高级法等更为高级的资本计量方法的情况下,资本计量将要依赖于银行自身的违约和损失评估预测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由此可以看出,银行通过建立一套定性标准来保证内部评级系统数据库的完善性和准确性对于测算风险资本要求是何等重要。

  2004年8月,香港金管局针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准备了3套政策咨询方案组合,其中就对执行内部评级法所要求的最低资本标准进行了限定。有关此3套咨询方案组合可以从香港金管局官方网站获取(www.hkma.gov.hk)。其中一个支配性的指导原则就是要求与实行内部评级法匹配的评级体系应该能够对信用风险的性质和类型作出很好的区分,并可以进行准确且持续的计量评估。

  最低内部评级法要求基本遵循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并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风险分类;评级体系设计(包括模型的使用);评级体系的操作(包括数据库的维护);公司治理以及审计;对风险评估的量化要求(包括对数据观测时间的要求);信息披露。

  足够长的数据观测时间以及充分并可信赖的内部评级模型是内部评级体系中的两个关键要素,二者可以左右对违约和损失的分析结果从而对风险资本金数量的计算带来重大影响。然而,香港金管局在判断一家银行是否适合执行内部评级法时要考虑其内部评级体系的整体建设情况,诸如要考虑所有使用的方法、评估过程、控制程序、数据收集、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的IT系统、内部风险评估分配、违约与损失评估的量化以及在使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提供的数据信息时的跟踪记录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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