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
今年8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黄范章教授的《再谈‘不应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文章,对我的《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一文提出不同意见。读后深受启发,促使我对一些问题深入思考。下面将我的一些看法表述如下,以便展开讨论。
正视历史唯物主义规律的作用
黄范章教授在文章一开始讲:“无论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尽管由于立场与理论体系不同,对股份制分析各异,但都没有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这个观点我同意,过去我一直也是这样认为的。那么为什么我现在的观点会发生变化,不仅将国有经济控股的公司说成社会所有制,还将民营股份公司说成社会所有制,甚至还将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也说成是社会所有制,这可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有几顶帽子在等着我,如“趋同论”、“和平过渡”、“人民资本主义”、为“民营股份公司戴红帽子”,等等,特别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戴红帽子。黄范章教授指出:“关于股份制是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论断,既与马克思的论述有悖,也是西方经济学所无法接受的,还与二百年来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相违背。”这的确是一个严肃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对社会主义经济进行改革,我们一些人倡导商品经济,为此就要指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这就需要对全民所有制进行改革。1979年我在《经济学动态》第3期发表题为《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兼论企业的独立性》一文,对全民所有制提出质疑,指出“全民不全”,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应对其进行改革,还应探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发展规律。1984年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有多种形式》一文,指出应将公有制的性质与公有制的形式分开,在公有制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可有多种形式,一些国有企业可改造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见同年12月31日《人民月日报》),这就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和原因。后来将这种企业定性为企业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的雏形(现在看来就是股份制)。以后就对社会所有制和企业所有制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撰写专题论文:《试论社会所有制》和《企业所有制论》(前者刊在《青海社会科学》杂志1992年第4期,后者刊在《改革》杂志1998年第1期)。
从党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力建立混合经济”以后,引起我对股份制的关注。社会上有人提出股份制是私有制,起码在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公司是私有制;还有人提出股份制在资本主义是一个进步,在社会主义实行是一个退步,是从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这些观点促使我对股份制进一步的研究,不仅研究社会主义的股份制,还着重研究资本主义的股份制,特别是对马、恩关于股份制理论的研究,从中得出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我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发表在2004年3月2日《金融时报》上)一文,主张无有国有经济参股的股份公司也是公有制,为我国民营股份制戴上红帽子。在我的《论混合经济》(发表在《经济学家》杂志,2004年第4期上)一文中,将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戴上红帽子。在我的《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此文发表在2005年3月18日《中国经济时报》上)一文中,全面论述了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给所有股份制都戴上红帽子。黄范章教授很客气的不愿将戴红帽子的责任加在我的头上,但我认为戴上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我是彻底的社会所有制派。我认为对股份制这一定性还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第7节中所讲的,未来社会是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作一旁证,是对“否定的否定”规律的一种新认识。从目前来看,将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是可以解破这一“哥德巴赫猜想”难题的。
为什么我把资本主义股份制定性为社会所有制?一是根据马、恩的论述,他们将股份制定性为:“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企业、社会财富、社会管理”,而与“私人生产、私人资本、私人企业、私人财富、私人管理”相对立。二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指出,马克思一生中两大发现,其中之一是“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马克思是这样来表述这一规律的。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他又说:“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这就表明历史唯物主义和自然规律一样是一个客观规律,社会的发展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论是什么社会制度,不论什么政党执政,它都会发挥作用,只有人们是自觉地顺应规律的要求,还是被迫地服从规律要求的区别,而无有规律不起作用的问题。马克思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现在看来,这一“革命”会有多种形式,由量变和质变,有整体变和局部变,有整体不变和个别因素变,有渐变和突变,有暴力变和和平变,等等的区别。股份制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私有制的扬弃,出现的社会所有制,是在整体不变的情况下的个别因素发生变化,是属于局部的否定之否定。目前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取许多政策,如征收遗产所得税、累进税、缩短劳动时间、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创建各种基金、实行义务教育和公费医疗、以及缩小三大差别等等,有些与《共产党宣言》提出的十项政策有许多雷同,有的是《哥达纲领批判》提出的要求,所有这些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整体不变的情况下个别局部的变化,其中有许多变化是属于社会主义因素,包括社会所有制在内。我很同意黄范章教授在该文章最后部分的观点,他“主张对所谓‘公有制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产生’、‘公有制只有靠暴力革命来创立’的传统理论观点进行重新审议。”“认为这一传统观点应该摒弃”。我讲的资本主义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而不是私有制,正是黄范章教授所讲的:“在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是否可能或已有新型生产关系因素的萌芽”,我认为股份制就是已出现的“萌芽”之一,这与黄教授的思路是相同的,只是承认不承认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之别。
资本社会化是股份制的基本特征
我与黄范章教授在股份制的特征上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两权分离,我认为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资本社会化(或股票持有公众化)。股份制的功能使私人资本社会化、垄断资本分散化,最后达资本社会化。资本的社会化,会促使其他方面社会化,以便与已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社会化相适应。两权分离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权力设置,使产权和股权相分设,掌握公司产权的不是产权的所有者,具有公司产权的终极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和经营公司,不能退股,公司不承担股票在社会上流通的盈亏,所以这种两权分离也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两权分离只是股份制的一个一般特征,但不是基本特征。如同桌子的特征必须有四条腿,但有四条腿的不见得都是桌子,必须要有桌子独有的特征。两权分离不是股份制的基本特征,因为借贷资本、租地的农业资本、各种基金等等都是两权分离。股份制的基本特征应是其他企业制度所没有的,所以我把它定性为:资本社会化。
将股份制的基本特征定性为两权分离是西方经济学的观点,但是这一观点并不科学,也已经过时。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从两权合一过渡到两权分离,特别是借贷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出现,使两权分离得到空前的发展,股份制也是这一发展过程的产物。但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使企业制度从两权分离过渡到资本社会化,即社会所有制,这是企业另一个特征,所以马克思把它定性为: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产、社会企业、社会管理,这些带有结论性的断语并不是我杜撰的,每一个断语都是马克思讲的,都有明确的出处(见拙作:《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一文中的引文具有十几条之多)。马克思这些论断道出了一个真理,即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也要遵循历史唯物主义这一规律,即在局部实现社会化,以否定的否定来缓和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又迫于市场剧烈竞争的压力下,不得不使股份制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它是不以资产阶级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是以西方经济学说法为依据,而是按照历史唯物主义所指出的发展方向前进。当然,这一否定的否定并不是资本主义整体制度的否定,仅限于股份制中一些上市公司私有财产的否定,所以才有马克思所讲的“股份制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对这句话人们往往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来为股份制定性为私有制,而忽视了“私人财产资本的……扬弃”,这一社会所有制属性,这样就“与马克思的论述有悖”了。
从股份制发展的过程来看,我同意黄范章教授对股份制历史的描述,“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不仅某些经济列强缔造出许多巨型公司,而且缔造一些家族式财团或金融寡头(如福特财团、洛克菲勒财团等)”。但是要记住,这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现在这些大财已成为为历史,有的已实行股份制,有的名存实亡。资本主义在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迫使下,在竞争规律的推动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使企业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如反垄断法、征收遗产所得税、建立独立董事制、及对其他公司控股额的限制等等,都使财产分散化,削弱了资本的控股权,并有逐步弱化的趋势。美国的电话电讯公司的被分拆、微软公司被起诉,都表明政府强制垄断资本分散化。日本有名的松下公司,在创始人——松下——去世后,公布他对该公司的持股量只不过5%左右,表明了资本的分散化程度。当然目前的分散程度还很不够,但应肯定,资本分散化的历史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另一方面从公众持股来看,也表明股份制使资本社会化。从有关统计数字来看,“美国80%的公司有职工持股,近80%的股票控制在基金机构手中,近50%的家庭拥有股票。所有这些都表明,股份制己公众化,公众化也就是社会化”。(见《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3月18日《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股票是一种股权,同时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财富的一个代表,它可以出售、抵押、转让、可以分红,它的公众化,就表明社会财富占有的社会化,中产阶级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使绝对贫困相对化,相对贫困绝对化。当然这种公众化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还存在着重大的贫富差别,但应看到这种社会化是在生产社会化要求下,被迫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实现的社会化,它是历史唯物主义规律发挥作用的结果,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人们对它是无能为力的。
以上所讲只是资本主义的一个侧面,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它的主导方面,代替大垄断财团出现的是跨国公司,其规模和实力往往超过了某些大财团。但它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就不是依靠财产起家,而是利用知识产权发展起来的,其财产主要不是不动产而是持有股票。现在跨国公司的特征,一是不属于某一家族财团所有;二是都是股份化的公司;三是这些跨国公司所控制的主要是知识产权。过去资本主义对其他国家的掠夺是靠商品输出、资本输出、以及殖民地的占领,而现在主要靠知识产权输出,不用庞大的商品、资本的物体输出,仅靠小小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取之不尽地使其他国家向其纳贡,这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所出现的新特征。
跨国公司是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有许多不同,使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在1999年就引证了美国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发生了十个方面的变化,还就知识经济在生产力内容、资本内含、分配标准、市场经济的功能、经济有限增长理论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见《经济学家》杂志1999年第2期)所有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知识经济的到来表明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因而会随之要求一切经济关系社会化,如经济全球一体化,表明社会化已冲破国界和民族边疆,这种现象对未来社会发展会带来什么影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但有一点应肯定,生产力社会化的发展必然引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一些变革。马克思指出:“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跨国公司既是生产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变革的产物,又是意识形态力图克服这一冲突的产物,但不论意识形态方面释放出多么大的能量,总终不能扭转历史唯物主义这一规律的客观要求。
股份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与农业经济时代相适应的社会是封建主义,与工业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是资本主义,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是否应该是社会主义。这样社会所有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而股份制又是社会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完全符合马克思所讲的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一种经济关系,因而股份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来看,其所有制改革走向是逐步趋向股份制。我国的经济改革经过20多年的试错,党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把我国的经济结构定性为混合经济,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主要形式,这就为我国国有经济改革指明了方向——向社会所有制过渡。
党中央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决定”中,对国有经济有一个定位,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从这一定位中可看出,国有经济不是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物质保证,而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和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这实质上是国家职能的延伸。这样国有经济的数量和比重就会大大缩小,就会出现“国退民进”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很自然的提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否还存在,我们还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我认为党中央这一“决定”虽然是工作上的一个战略举措,但却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历史意义。一是对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消灭私有制”和“把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这一明确观点,第一次在范围上和比重上作了新的界定,这对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如何控制国有经济有重要参考价值。二是为国有企业如何改革,提出了标准依据。三是为建立社会所有制、重新设置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指明了方向。所以,应将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经济的定位,看做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
如果股份制是社会所有制这一命题能够成立,今后的任务应顺应股份制控股权弱化的趋势,加速股权的公众化。在我国不仅城市发展股份制,农村也要发展股份制,如土地入股,推行泛股份制,使人们在股份公司法人产权共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形式。我的这些观点不仅给中国的民营股份公司戴红帽子,也给资本主义的股份制戴红帽子,是彻底的红帽子派,它会随着生产力社会化的发展,使其不红的逐步变红,红的越来越红,这样就为我国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指明了前途,解除了其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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