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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田勇:央行慎参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01:40 新京报

  “最后贷款人”功能不能用于破产处置

  回顾这些年,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例并不鲜见,而且在破产处置过程中,央行经常扮演主要角色。比如,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此前的一年间央行共向其贷款40亿元。同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被清盘,央行提供再贷款26亿元。1998年底,广东国投破产,其间从央行获贷款380亿元。实际上,上述数字只是冰山一角,有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仅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农村基金会等工作中,就发放了1400多亿的再贷款。

  央行频繁参与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不仅使得处置过程出现一些不规范和主观色彩,也带来了较大的道德风险。央行的再贷款就意味着货币的增发,其结果是全民买单,也成为流动性过剩和通胀压力加大的原因之一。

  其实,央行参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理论支撑在于其“最后贷款人”功能,其根据是,由于央行是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因此,金融机构在出现危机、无路可走的时候自然要找央行。

  看来,厘清“最后贷款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在当前尤为重要。所谓“最后贷款人”,不仅意味着中央银行是基础货币供给的源头,还表明央行贷款是在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且没有任何其他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才投放的,即最后的弥补途径。

  这里面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央行贷款应仅仅基于因资金期限错配等原因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而绝不是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坏银行”。而且,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央银行应逐步缩小再贷款的比重,把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提高到货币市场利率之上。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困难,应首先将目光投向货币市场,或者变现流动性资产,以使中央银行贷款真正成为商业银行获得流动性的最后渠道。

  构筑金融安全网的两条最后防线

  对那些“坏银行”又应当怎么办呢?当然应该令其破产。但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其风险具有外部效应,如果让它像一般工商企业那样直接破产,就将伤及广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威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就成为当务之急,要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危机救助机制和市场退出问责制度等,淘汰无竞争力或恶意经营的金融机构,防止金融风险的过度扩张。

  其中,两项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使得银行一旦出现破产有法可依,以保证破产处置工作能够稳定、公正、透明地进行。二是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切实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还可以防范道德风险、促进竞争、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

  □郭田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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