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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田勇:央行慎参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01:40 新京报

  - 头条评论

  央行频繁参与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使得处置过程出现一些不规范和主观色彩,也带来了较大的道德风险。

  为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监管机构将尽快出台和与《企业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并选择多种市场退出方式,尽快大面积地清除尚存的清偿性风险,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2月14日《中国证券报》)。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都有风险,银行也不例外。固然,经过在近几年的持续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正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水平也不断提高,这些都是维护银行经营安全的有力保障。不过,这些措施并不足以消除银行经营发生危机的可能性,特别是在银行业全面开放以后,竞争日益激烈,同时,美国次级债危机及其对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这些都意味着未来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将不断加大。

  银行业破产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事实上,银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主要特征,在于维持其经营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存款。一旦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发生动摇,产生强烈的提款冲动,银行的流动性就会陷入危机,并直接危及其生存。

  这样看来,银行业潜在着双重破产危机:一种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因经营不善而产生的资本清偿能力不足的财务性破产危机;另一种是银行特有的因对存款人的现金支付能力不足而产生的挤兑性破产危机。前者属正常破产范畴,是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而且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正面和促进作用。而后者属非正常破产,将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并危及社会稳定,对经济发展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

  因此,就立法建设而言,银行业破产的一般原则和总体框架要遵循《企业破产法》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具体方面,比如破产保护、清偿顺序、存款人保障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为防止破产处置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还须制定专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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