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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巴曙松: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16:42 《大众理财顾问》

  海外私募基金成功的原因,可归结为:合法化,成熟的资本市场,理性的投资者,良好的信用、能力和监管。中国的私募基金,要不要合法化?如果需要合法化,怎样对投资者有利?对资本市场和产业发展有利?再次有请巴曙松博士,为中国的私募之路把脉、探路

  目前私募除了公开、比较规范的信托计划以外,还大量存在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这些机构以委托理财方式,特别是操作投资者个人账户的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私募服务。

  但私募领域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隐藏的问题较多。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以限制,就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无论在活跃程度、基金规模,还是服务质量等方面,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本无法与同类外资基金抗衡。私募基金中蕴藏着非常好的专业人才,但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私募基金鱼龙混杂,优秀的投资人才难以形成对资金的集聚效应,以致很难出现巴菲特、

索罗斯式的人物。

  存在的天然合理性

  正如《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参见本刊2007年第5期封面故事《私募基金是与非》)所示,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私募基金实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投资者有不同的风险偏好,也有投资规模的大小区分。私募基金有助于满足了投资者的多种需要,其存在有天然的合理性。

  多样化的机构投资者相互竞争,是解决投资产品和投资者同质化的办法之一。相对于公开发行的基金,私募基金有其比较优势。和公募的公开管制相比,私募基金接受的更多是市场的监管。而市场的自我识别和淘汰机制,使私募基金的监管,比公募更为严格和有效。私募和公募相照而存,相互竞争,弥补了公募的不足,也共同提高着资产管理的效率。因此,私募基金的存在,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国外私募产业上百年的发展,已充分表明私募基金的重要作用。

  合法化的思考及借鉴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合伙企业法》,使以公司制组织私募基金,在我国已经没有法律障碍。现在尤其需要加强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使其真正生活在阳光下。

  私募基金源于国民个人财富积累提供的条件,和高效融资的现实需求,对此类市场化产物,任何试图增加人为控制的行为,往往会适得其反。如果陷入行政管制和审批的监管怪圈,往往会扼杀市场自身的活力,不利于其创立自身的独特生存价值。

  私募行业产生问题的主因,并非私募基金本身,而在于外部条件的欠缺。真正应该做的,是通过不断完善

资本市场和规范化发展,进而实现私募基金合法化,从而为私募基金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监管措施时,永远要对市场保持一颗谦卑的心。对于私募投资者来说,市场永远是对的。

  不妨以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简称“创投基金”)为例,对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和健康发展作些思考。有人认为,本土创投的发展程度远低于外资,原因在于缺乏资金和人才。但是现实是,我们并不缺乏资金,二级市场上有着超过万亿的私募基金。同样,我们也不缺乏人才,外资创投的核心团队,大多来自本土。从更深的层面分析,是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劣势,抑制了本土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我国的创业资本,产生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时至今日,很多创业投资公司还是政府主导,或者或多或少地体现着政府的意愿。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导致很多创投公司被深度套牢,最后资金链断裂。这势必会成为募集资金的瓶颈。

  在中国本土创投基金尚不发达的背景下,政府主导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向政府引导的方向转变。政府可以先以创投基金的形式,介入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中,然后将股权转让给市场。

  在这一点上,北欧科技大国芬兰的做法,就是一个典范。芬兰由政府完全出资设立SITRA基金,并由中央政府安排预算。它投资于一些新创业的公司,投入几百万欧元,换取30%~40%的股份,一旦有新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它马上将股权转让出去。以这种做法,可以达到政府资金与商业资本的衔接。

  巴曙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本刊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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