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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望:财富的源泉为何不能充分涌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9:15 新浪财经

  

新望:财富的源泉为何不能充分涌流

新浪专栏作者新望。(新浪财经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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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望,1964年生,甘肃靖远县人。曾任兰州大学助理研究员,江苏省张家港市委党校高级讲师,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民营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中国改革》杂志主编。获得过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等。目前兼任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南京大学长三角研究中心、苏州大学苏南发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4月10日-4月16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新望。----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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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的源泉为何不能充分涌流     4月13日  星期四

  文/新望

  财富的源泉为何不能充分涌流?

  ——析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及其障碍

  “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十六大报告中给人印象极为深刻的一句话,后来,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创新型国家”时又重申过这句话。我们经常颂说“繁荣”,我们动辄自许诩“盛世”。究竟什么是“繁荣”?什么是“盛世”?以这句话来表达和衡量最为确切。只有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财尽其效,才算是达到了繁荣,也才算是走向了盛世。中国的现代化端赖于此,中华民族的复兴端赖于此,除此,别无他途。那么,我国当前各类要素的活力是否竞相迸发?一切财富的源泉是否充分涌流?我们认为,仅就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而言,情况并不理想。民营经济充满活力,民营经济创造了巨大财富,但民营经济的发展却面临着许多人为的障碍。这些障碍不仅严重影响到民营经济先天活力的迸发,制约了国民财富的充分涌流,而且为党政权力的腐败设置了足够的寻租空间,大大延缓了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进程,也从根本上伤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

  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障碍,我们大致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观念障碍、法律障碍、政策障碍、行政障碍、社会障碍。

  一、观念障碍

  说起来令人难以置信。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体制业已10多年,我国入世也已转眼6年,然而,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却还存在理论、观念和意识形态上的障碍。由于我们理论上的含含糊糊,实践中,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混乱,也自然而然地催生了民营企业普遍的机会主义心态。理论落后于政策,政策落后于实践,这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两个明显的脱节。

  如果仔细分析的话,民营经济发展中所有显在和潜在的障碍都来自于我国传统观念尤其意识形态的障碍。这些观念性障碍根深蒂固,乃至于一般人都习以为常。譬如说,为什么叫“民营企业”,而不叫“民有企业”。就是规避“私有化”的嫌疑。其实,民营经济的提法只是着重于经营机制的突破,而“民有企业”着眼于产权制度的突破,意义更大。但所有研究民营经济的人都认为“民营”比“民有”好。这主要是不想去碰人们观念中的敏感神经。在一些人的思想深处,一提“民有”就是“私有”,就是“万恶之源”,就是站在了公有制的对立面。

  再如,我国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已超过65%,但理论上却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种“主体”与“主导”的观点,是一种非常有害的所有制先验论。既然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那么,公有制、非公有制,哪个是主体,应当由市场来选择;而在混合所有制的条件下,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凭股权说话,根本不存在谁主导谁的问题。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资源配置中市场的基础作用和微观机制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之间的不协调。国有经济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产物,尤其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机制和制度安排与市场体制存在着根本性的矛盾。而民营经济天然就是市场经济。如果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就必须顺应实践发展的需要,肯定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人为的设定公有“主体”、国有“主导”或各经济成分比例,这是张春桥“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资本主义苗”的极左论调在我们这个时代的顽固遗留。

  对于“所有制偏好”,经济学家钟朋荣有一段话:“邓小平的经济理论很丰富,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众所周知的“猫论”。然而,在一部分人心目中到现在还没有彻底弄明白,中国人到底是吃饭还是吃所有制,所有制到底是目的还是手段。这个问题解决了,一切然使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我们还想对钟朋荣的话再补充一句:世上本来就没有什么白猫、黑猫,在能够抓老鼠这一点上,黑白颜色毫无意义。同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无所谓“性质”之分,它们都是平等的竞争者。

  还有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自然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国有企业。目前我们之所以发展民营经济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一种权宜之计,因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又是一个很要命的误区。其实任何一国政权运行的经济基础都是税收。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的转轨过程,就是国家财富来源渠道由国家所有的经济实体向通过提供产权保护换取税收的渠道转化过程。只有当国家财富主要来源于通过提供产权保护得来税收时,民营经济发展才能和国家财富增长长期而又稳定的统一起来。那种国家直接控制和经营经济实体的办法是非常短视和笨拙的。

  曾记得胡适引用过一句西方人的话:社会主义有五十七种,不知那一种是真的。的确,社会主义既是一种理论思潮,也是一场波澜壮阔的实践运动。但我们注意到,各式各样的社会主义,有一个共同点,即,越来越强调“公平”取向的“政策”,而不是强调带有“性别”色彩的“制度”。而且从各国实践来看,这种政策取向更多地体现在分配政策上。也就是说,在微观机制富有效率的基础上,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公平,这种宏观调控尤其体现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上。无疑,微观机制与宏观调控这两者之间,前者是硬道理,后者是软道理,因为前者(效率)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国民财富的总量。当今世界,以所有制性质论长短的国家已经极少极少了。

  回过头来讲,在传统中国人的观念中,什么是“公有制”?“公”即“国”、“君”、“官”、“上”、“官家”、“家族”、“公家”,是“国家”和“政府”。“公”的概念与中国传统体制的唯上、唯官等级制联在一起。而“私”似乎就是反君、排斥家族,对“上”、对“官”不敬。“公有制”在许多基层的老百姓看来就是“官有制”。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公有制”还是两个概念。这种东西方观念上的差异,即使马克思再世,恐怕也是很无奈的事。如果我们把“公”理解为“公民”的话,那么,民有、民营、民享的民营经济何尝不是“公”?

  从全世界来看,民营经济正在强有力地带动着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一个国家,如果国有企业占比例太多这个国家的经济就搞不上去;从全国范围来看,民营经济正强有力地带动着各个地区(省份)的经济发展。一个地区(身份),如果国有经济占比例太大,这个地区(身份)的经济就搞不上去。无论国内国外,凡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市场经济就发达;反之,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民营经济就发达。在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一般只占国民经济5%的份额,发展中国家占10%,而我国至少为30%。在我国,非国有经济使用了2/3的社会资源,但只产出了1/3的劳动产值。如果上述数据是靠得住的,我们就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经济发展还大有潜力可挖。这个“潜力”就在于可以利用制度创新把更多的社会资源交给民营经济去使用,以便使其创造出更多的劳动产值、就业机会以及社会财富。试想一下,假如我们倒过来做,把2/3的社会资源交给民营经济使用,而将1/3的社会资源交给国有经济,那么,如此一进一出,按照简单的算术计算,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就可以比现在有成倍的提高。2020年前后GDP要实现翻两番,应该采取许多措施,但最重要的一条措施,就是把更多的社会资源交给民营经济去使用。

  如今已占GDP逾半的民营经济,20年后会是一种什么景象?我们可以判断的是,只要是市场去选择各种所有制的比例,那么20年后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就要比现在大得多。改革开放以来,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力量,从国有经济,到集体经济,再到民营经济,这个接力棒不可能再倒传回去了。

  二、法律障碍

  渐进式改革的一个特点是,新法、旧法并存,旧法向新法过渡。但正如我们在上面所分析过的,由于理论观念和指导思想上的不彻底和不成熟,这种“过渡性”法律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种种障碍。举其要者,一是民营经济的产权缺乏法律保护,二是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法律调节中受到歧视。

  制度经济学家一再证明产权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完善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被视为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最重要的环节。而要讲私产保护,最高层次当属宪法保护。新修改的《宪法》虽然也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但在用词着句上明显可见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地位差距。而《物权法》则由于受到“姓资姓社”的责难,迟迟不能出台。与此相应的是,《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对自然人或社会法人与国有企业合开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却没有规定自然人或社会法人在该公司投入的财产属于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所有。法律上对私有财产的偏见与歧视又反过来渗入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进而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更大的阻碍作用。

  据樊纲等人的《中国财富报告》,目前私有财产已占我国资产性财产总量的57%,超过了国家和集体的总和。新富阶层的首要愿望是要让自己手中的财富变得更加安全,他们担心自己的财产会以他们不可预知的名义被“割”走或“征”走。因此,在宪法层面上,他们的最重要的诉求就是,不要把财产分为三六九等,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一视同仁。只要是合法获得的财产,应当“保护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种声音随着新富阶层的不断扩大而不断增高。为此,全国工商联在两会期间也已经连续三次提案“修宪”,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只有私有财产真正得到保护,才有助于以法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与国家是对等的实体,根据契约体系相互约束。公民社会的公民主体意识及法治意识与统制经济和专制主义水火不相容。宪法及《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公民个人权利制约政治国家权力的根本和前提,在庞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将会筑起一道私权力保护墙,对公民社会的形成和我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建设都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财产权绝对不只是富人的权利,更是穷人的权利。强调财产权并不等于维护有钱者、有势者和大企业的利益。一般说来,富人们总是有足够的手段来满足他们自己的生存需要,倒是中下层和穷人更需要对其财产权的保护,因为他们在社会中的权势十分有限。只有财产权牢不可破,市场经济才能得以有效运转。人不怕穷,怕的是没有致富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如果可以理解“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由”是财富产生的基础,就会相信只有财产权能够确保穷人有致富的机会。而且,有了财产权,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这就是现代财产权的正义性。

  在一家地方电视台,我看到这样一组“XXX市汽车交易市场”建筑工地房屋拆迁中“拔钉子户”的镜头。一边是全副武装的公安、城管人员,后面跟着开足马力的挖掘机、推土机。一边是情绪激动而又无助的农民。这时,电视记者采访泪流满面房屋主人:“老大爷,您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哪个更重要?”老大爷无言以对。接下来的镜头是挖掘机、推土机上下其手,房屋七零八落。电视旁白是:这位老大爷连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哪个重要这样简单的问题也搞不懂,难怪他想不通!

  完善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其要害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免受代表公共利益行使意志的群体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不是说不可以,但“公共利益”名义的背后往往是特殊利益集团。不少土地被征用后都又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性开发;私人财产的征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往往是强权在起决定作用;征收私人财产应当给予完全补偿(而不是现行法律中的“合理补偿”),但现实中,个人与政府不可能实现一对一的对等谈判。而有关方面之所以强行征用私人财产,正是看准了被征财产的未来“溢价”。

  无恒产者无恒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资本外逃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据国家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初国内贸易顺差241亿美元,吸引外资实到400亿美元。至2000年11月国家外汇储备为1639亿美元,仅比上年增加93亿美元。通过这些数据,稍有常识的人就能看出中国经济严重的资本外逃问题。而这其中民间资本占有相当比例。(丁学智,体制转轨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约束分析,〈延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2)。于是,我们看到一种独特的现象,我们一边在拼命引进外资,而国内资本大量外逃;一边在由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单打独斗,启动内需,而巨大的民间资本还在沉睡。

  在私人财产权利缺乏保障的同时,我国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也不配套。在“三资”企业领域,由于其需求刚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经过不断调整和修改,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调整机制。但民营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还不够完善。我国调整民营企业的法律只有少数单行的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只是某类民营经济组织和活动,仅对某类具体活动加以局部调整,没有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高度对民营经济加以认知和立法,致使民营经济缺少专门调整的法律。

  一些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民营企业仍处在受歧视的不平等状态。如,对比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发现:从公有单位向私营单位的资金转移,不论多少,就视之为挪用公款罪;但从私营单位向公有单位的资金转移,不论多少,只能称其为“集资”、“入股”等等,与罪无关。于是我们看到一些地方以国企转制或招商引资的名义设下陷阱,掠夺民营企业,导致“国民财富流失”;再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民营企业存在明显的歧视。民营企业主除了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得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工商联的调查,民营企业的税后纯利,基本还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双重征税对整个社会发展弊大于利。这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亟待尽早废除。

  三、政策障碍

  我们国家在法律与政府之间,还有一个政策。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多时候,政策大于法律。即所谓“政策治国”。中国的民营经济是“政策下的蛋”,但民营经济如今又成了许多不合时宜的政策的受害者。十六大报告提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一个市场准入,一个要素使用,民间资本在这两个方面都还面临很大的政策障碍。市场准入关乎自由选择,要素使用关乎平等竞争。而“自由选择”和“平等竞争”乃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法则,是其灵魂。只要解除藩篱,放开手脚,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必会渐入佳境,而且也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民营经济面临的政策障碍主要包括:

  第一,在土地使用政策方面。虽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实上拥有土地所有权,地租收入事实上归这些企业所有。企业地段好,收益就高,地段差,收益就差。民营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就需要买土地,成本就高。现在,国有企业利润当中事实上有一部分是地租收益,而且因为其占用了这块土地,现在又进一步有了土地收入。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实际上在当地主,靠土地吃饭。大量土地资源的收入被不合理地给了国有企业的小团体。土地成本这一项造成了国企和民企事实上的不平等。

  与此相关的是资源税和资源溢价的归属问题。资源税现在很少,实际上只对民营企业占用矿山征收一些资源税,按照过去的体制,多数有价值的资源交给国有企业运作。原来的假定体制国有企业收益归国家所有,不收资源税。但是,后来企业独立核算,企业成为产权主体,就出现了问题。现在这些资源所得仍然计入这些企业的利润,一到资源溢价的时候,还能获得超额利润。垄断性资源不收资源税,资源性财产收入由经营性企业所得,实际上构成了企业之间的分配不公。

  第二,在市场准入方面。1,现在市场准入问题最主要是办理时间长、审批手续多、所费成本大、进入门槛高、特许范围多和严。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主管部门、行业归口、政府授权等前置专项审批繁多,上海233项、广东256项、北京440项,办一个中小企业常常需要通过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部门的审批,才能最后正式开业运营。因此,新企业对于中国的投资者来说,实际上是一种需要付出很大费用的商品,得到这种商品的价格比国外贵得多。

  2,目前民营经济在将近三十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由于部门垄断经营的影响,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存在一系列进入壁垒,甚至于对内开放远远落后于对外开放。尤其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业以及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投资进入很少,呈现严重的投资结构不均衡的状况。在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中,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依然占据重要地位,行政性垄断阻隔制约着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抬高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成本,给经济增长带来极大的效率损失。

  3,金融、教育、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民营投资进入困难,行业垄断经营限制了民营投资进入新型服务业。目前,金融、保险、通讯、旅游、教育、体育、医疗等新型服务业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与经济增长点。但新型服务业投资放开的难度与复杂程度远远要超过一般制造业,上述领域基本上是国家高度垄断,严格限制了民营经济的进入。《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艰难出台,但一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受到该条例保护的“独立学院”、“名校办民校”又使一大批民办学校陷于进退两难之境。

  4,汽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缺少民营投资进入的机会,集团过度垄断阻碍了民营资本进入汽车等支柱产业。尽管民资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较高,但深入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民营投资主要流向了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领域,如服装、食品、玩具、家具等等,很少有机会进入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大型制造业领域,如大型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大型集成电路、民用卫星、民用飞机等等。除了民营经济自身的投资实力不足以外,由于政企不分,种种限制性规定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投资进入也是重要原因。吉利集团老总李书福的话很有代表性:“外国人能在中国干汽车,我们自己却不能干;用国家的钱干汽车,赔了可以债转股接着干,用自己的钱干汽车却不干。我想不通这是什么道理。”

  5,地区垄断导致民营经济投资社会服务业存在进入障碍。从投资审批体制来看,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行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由地方政府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一些地方在旅游、公交(出租汽车)、建筑、劳务输出等行业限制民营平等参与投资竞争;一些地区甚至连广告和印刷业至今未向民营经济开放;还有些地区如北京,即使是在国有经济退出领域如商业领域也不允许民营进行控股投资。

  尽管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但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没有同外商投资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2001年12月11日(同一天,中国入世),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中称,对外商放开的领域,原则上要对民营企业放开,但如何具体化,却没有说明。据统计,对民营经济开放的行业尚不及外商的一半。不准民营经济进入,换个角度看就是垄断或者保护,垄断和保护扼制竞争,必然是低效的。最近美国著名战略竞争专家迈克尔·波特等人写了一本书《日本还有竞争力吗》,书中证明,凡是被日本政府保护的、其竞争力都是不够的,只有公平进入,经过市场厮杀,才会形成竞争力。而中国情况是,人口更多,基础更弱。只有让经济更自由地发展才能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三,融资方面。民营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融资都存在较大困难。中国民营经济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与其所能得到的金融支持是极不平衡的。非国有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主体力量之一,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金融短缺。多年来,国家通过国有银行把散布于居民手中“金融剩余”集中起来,严格控制,再转贷给国有企业。只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成本太高,“金融剩余”的集中和转移便存在缺口。民营经济的资本来源大多是从这个缺口漏出来的金融资源。因此民营企业基本依靠民间借贷、集资、拆借(转借)。

  近几年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发育较快,形成了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以及数十条国内外的融资渠道的庞大市场体系。但是,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对民营经济的开放度很低。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相对国有经济的融资的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远远满足不了各类民营经济融资的需求。与银行信贷相比,证券市场对民营公司的开放程度更低,正规的股票债券融资渠道满足不了民营经济的多层次的直接融资需求。这样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难以做强做大,尤其少有大型工业企业。

  金融商品服务品种适应不了多样化资金需求。民营企业多属于中小资本企业,需要有与其资本结构相适应的股票、债券与信贷资本市场。至于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利用外资、政策性融资、产业基金、项目融资等一系列融资渠道并没有对民营经济开放,融资的方式限制了民营经济介入基础设施等高门槛的投资领域。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担保难。目前各级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十分有限。同时,现有信用担保服务远远满足不了民营中小企业大面积的担保需求。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在于加快开放民间金融。专家呼吁:“开放民营银行既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又符合中国经济改革的轨迹。从长程来看,违背历史潮流是一定要失败的,但是拖来拖去,很可能错过金融改革的大好时机。”(徐滇庆,为民营银行答疑释惑——民营银行答疑一,见“中评网·徐滇庆个人主页”)

  第四,税费负担方面。各种名目繁多的税费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沉重的负担。据张曙光教授推算,民企比外企的税负平均高出5%。至于各种“费负”更是五花八门,花样迭出。“两税合一”,说了多年,就是实行不了。

  第五,劳动力及专业人才的供给方面。迄今为止,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受到各种限制和制约。这种政策对城市中小企业形成了强烈的负面影响,它们通常不得不雇用工资成本比外来民工高出许多的本地劳动力。除了工资价格提高以外,民营企业还很难吸引到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些看似是企业内部的问题,其实是企业外部的政策环境问题。户口、社会保障、职称等传统的人事管理方法制约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的快速提高。

  第六,外贸政策方面。尽管政府在号召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但又把门槛设得很高。申报进出口权,企业的营业额要在800万以上,还要有3年的业绩。既不许它出口,又要3年业绩。这种规定极不合理。

  第七,对国有企业补贴和资金上的软约束,也造成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债转股,一次免掉了国有企业上百亿的利息负担股票市场,而95%的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这种软约束,造成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结果是民营企业面临一个不怕赔本的对手。国营企业淘汰而不退出,却使得本来能够生存下来的民营企业生存不下去。

  四、行政障碍

  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困境往往可能被低估,因为,这种困境不仅是法律政策层面的限制和歧视。民营经济孱弱的草根命运还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力结构。如果这种权力结构一时半会改变不了,则必然排斥民间力量。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权力构成中,政府力量、官办经济依然树大根深,相互依存。其实,放开民营企业的准入领域,党中央已明确,之所以遇到阻力,就在于一些部门,既是政府机关,又是所属企业的领导者。此一情形下,对民营经济理所当然地区别对待。民营经济有似墙头芦苇,只是原有体制内要素资源的拾遗补缺。

  首先是政府服务及执法上的不确定性。国营企业打官司输了的话,可以执行,可以不执行,而对民营企业就毫不客气。这种法律执行上的软约束使得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比如欠税,国营企业就可以不还,而民营企业不还的话,老板就会被抓进去;再比如牟其中的兰德公司打官司破产了,职工宿舍就得腾出来拍卖,职工得另找地方住,而国有企业打官司没听说职工要搬家的;再比如说“运动式执法”。刘晓庆税案之后,国内富翁们普遍遭到了一次个人税收“突击大检查”。而平时根据不同时期形势需要,所谓的“专项整治”大多针对民营企业,“关停并转”不容商量。“网吧”就是典型的例子。

  其次是区域分割与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为了保护本地国有企业,既不许本地民营企业与它竞争,更不许外地企业进来参与竞争;优质的本地中小企业,在需要兼并重组时,不许外地民营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染指。尽管一些地方与部门已经出台了大量促进民营经济的政策与服务措施,但并没有真正落实下来,或落实中大打折扣。政府失信带来的风险损失往往不予补偿,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对当地投资政策缺乏信任,无所适从。一些地方与部门受利益驱使,有法不依,黑箱操作,权力寻租,各种严重侵犯与践踏民营经济投资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是官僚主义作风扰乱了民营企业的成长环境。据有关部门对苏州市353家私营工业企业的调查,对政府服务水平感到一般或较差的占32.9%,其中,有32家企业认为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太多(潘镇,私营企业外部发展环境实证分析,《现代经济探讨》2002第8期)。我们知道,苏州是我国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而苏州地方政府的行为,还是比较规范和温和的。苏州尚如此,其他地区的情况可想而知。

  有的地方向民营企业派驻特派员,有的地方人为设置一些指标,还有的地方不顾自身条件,一味要求民营企业上规模,“抓大压小”,或者要求民营企业的技术、产品上档次,还有的地方官员要求民营企业改变家族式管理,生搬硬套国企改革的做法,一定要搞两权分离。这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领导国有企业的办法,将过多的“父爱母爱”和“伯乐相马”强加到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身上,其后果是灾害性的。对此,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呼吁:不要认为当官的就比老百姓聪明。政府不该管的不要瞎管,不要刚刚搞垮国有企业,又来搞垮民营企业。(保育均,十六大将改写中国民营经济,《中国民营》2002.9)

  第四是投资环境恶化,政府该管的管不好。1,出现了一些地区性的经济欺诈与呆坏账,造成民营中小企业投资难、合作难、融资难、经营难,发展壮大难。特别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上级政府不能有效的打击与防范假冒伪劣等非法投资行为。

  2,投资收益权益屡受侵犯。由于制度缺陷,执法机构与收费行为之间的利益联系没有切断,使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乱收费屡禁不止,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各部门争相对中小企业收费,吃拿卡要,如修路、改造城市、公益活动等。一些地方的费不仅多,而且不公开,不透明,成了企业不堪忍受的负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是对私有产权的直接侵犯,也是政府权力的公开寻租。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收费负担占民营企业税负的将近一半,而其中大多为乱收费。(姚洋、支兆华,政府角色定位与企业改制的成败,《经济研究》2000.1)。

  4,投资经营契约的履行十分艰难。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与民营经济围绕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权,公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签订了一系列契约。但是,对待民营投资经营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紧时松,甚至由于领导换届等原因,说变就变。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采取简单化的手段宣布拆迁小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废除租赁承包合同等等,而由此带来的民营投资经营风险损失往往不予补偿,使得民营投资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5,投资所有权的安全性、完整性与独立性还缺乏保障。比较突出的表现在民营企业投资兼并国有企业,“红帽子”企业明晰投资股权,民营科技成果资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不能认真保护民营投资财产产权的安全性、完整性与独立性,出现了许多非法剥夺、占有、挪用、侵吞民营企业投资产权的案例。特别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的产权、债务纠纷,常常是在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久拖不决。

  五、社会障碍

  社会障碍既是上述各类障碍因素的综合反映,又是一个对民营经济发展最为独特和现实的阻碍因素。对比不同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我们会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既与区域历史文化的积淀有关,也取决于各地区、各企业自觉的文化建设。当前,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因素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社会心理、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社会公德和市场秩序等问题。

  现在有一种社会心理,认为民营经济投资赚钱是为自己不是为社会,甚至提出民营经济承担的责任与国有经济明显不同,因此,对于落实民营投资收益的保护政策往往很不情愿,甚至背道而驰。一事当前,先判断“公”“私”,然后,对“公营”、“民营”的态度截然不同。明明一件极容易办到的事,人为的制造寻租空间,行贿受贿,加大了民营企业的运营难度,也加大了民营企业的交易成本。

  这几年,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下岗工人增多,同时,出现了劳资矛盾对立的“返祖”现象,加之一些媒体对“暴富故事”大肆渲染,那些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第一桶金”的普遍追问。还有人以阶级斗争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民营经济发展初期的问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太快,导致“两极分化”,煽动“仇富情结”,激化社会矛盾。

  社会风气不正,也使民营经济成为受害者。如前所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是极不公平的。面对种种限制和偏见,民营企业家不得不与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形成密切联系,以拉关系、走门路、找靠山等极不规范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竞争方式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导致官员队伍的腐败,形成了新的官商垄断,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正当利益也带来侵害,使民营企业不得不面临极不确定的政治风险。

  在中西部或东北等民营经济的后发地区,由于社会治安混乱,偷盗成风,甚至哄抢民营企业财物。一些民营企业家本人或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到黑社会的敲诈威胁。许多企业为维持局面不得不雇佣大批保安。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个别企业早期的灰色财富,与非法组织或腐败行为有着千丝万缕、若即若离的联系,不脱胎换骨,便成为企业的毒瘤。这是一些民营企业原始积累时期走捷径所必然付出的代价。还有些企业家看到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企业家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党政腐败有增无减,干脆自暴自弃,正道走不通,求诸于邪道。久而久之,企业经营机制扭曲,最终走向邪路或垮台。

  有人认为民营企业是违法乱纪、假冒伪劣的始作俑者,其实,社会公德发育滞后,诚信缺失,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也是受害者。交换的道德前提是对产权的公认,这需要的是理智和诚信,而不是“力者居之”、“诈者得之”。中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乡村的民营企业为什么长不大?主要是交易秩序的扩展遇到了信用上的障碍。“村子里的交易在宗法和礼教之下,一般没有问题。但一越出家族之畛域,便需要武装护送。这样的经济能够延伸到一切陌生人当中,成为庞大的体系,才是怪事!”(宪政论衡网站·王怡个人文集·交换的道德前提)上世纪80年代,温州产品几乎成为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的代名词,温州皮鞋遭遇全国性抵制。温州人认真吸取教训,2000年开始,温州市政府和总商会发起建设“信用温州”的倡议。尤其各行会加强自律,维护品牌,一旦发现害群之马,清理门户,毫不手软。现在“穿在温州”、“中国鞋都”、“中国低压电器之都”人所周知,温州产品声誉雀起。

  社会中介组织发育滞后,从而使强大的国家机构与分散和相对弱小的民营企业之间缺乏沟通的管道及减少碰撞的缓冲器。这是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中所遭遇到的深层次障碍。行会、商会、协会等NGO是提高中小企业素质和竞争力不可缺少的一环,发挥着政府及市场之外重要的中介功能,也是一个国家走向公民社会和成熟市场经济的标志。对民营企业而言,主要是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分析、信息服咨询、企业诊断、技术支持辅导、技术孵化、商贸洽谈、人员培训等服务的机构。日本政府在全国47个道府县和12个大城市设立了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和经营指导,每年诊断和指导的案例超过3万件。中国香港则设立了生产力促进局,为全港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开发、顾问、培训和技术转让服务,每年服务企业超过400家。我国近代也曾产生了一些民间组织,如会馆、宗祠、行会等,但不具备开放性,只对“内部人”开放,具有地域性或血缘性,且以家长式管理为主。近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改制”而来的许多国家级协会基本都是官方组织或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今后,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行会、协会、学会、商会、工会、农会等社会自组织的发育将会显得越来越迫切。

  概而言之,观念、法律、政策、行政、社会五大障碍重门叠户,盘根错节,五大障碍堪称转轨时期我国民营经济头上的“五座大山”。“五座大山”的出现与改革的路径依赖有关。但我们绝不应该以渐进式改革为由,把障碍永远摆在那里。这种“分期付款”式的渐进改革,利息实在太高。当然,民营企业的内部环境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产权封闭、职工权益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尚需另文论述,但是,如不尽早理顺外部环境,不仅压抑民营企业自身发展,还将使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本进一步加大,并最终导致整个国家发展动力的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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