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应讨论修改税法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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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9:09 新浪财经 |
张曙光,经济学教授。1966年研究生毕业,现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兼职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浙大天则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 4月3日-4月9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张曙光。----编者按 建议讨论修改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4月7日 星期五 文/张曙光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据可靠消息,有两项重要的立法议案被取消:一个是《物权法(草案)》推迟审议,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列入立法议程的提议再次搁浅。前者是由于北大法学教授巩献田春节前发表致全国人大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后者是由于商务部和沿海地区某些官员的反对,认为修改税法统一税率会对外商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前者引发了一场大讨论,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召开了一次专题讨论会,《中国经济时报》2月22日用整整一个版面进行了报导。后者却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前年当财政部建议将修改税法列立法议程遭到反对时,笔者曾于2004年12月25日和2005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发表文章对反对意见进行批评。今年当知道财政部的提议再次又遭否决时,笔者于2月11日在钓鱼台国宾馆召开的50人论坛上,再次批评了商务部和沿海地区某官员的立场,结果仍未引起注意,笔者将此文投给《中国经济时报》,虽于2月17日发表,但却删去了其中的内容。笔者认为,修改税法,事关重大,建议就此展开讨论。 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 1,修改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成熟? 2,修改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3,商务部和沿海地区某些官员反对修改税法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最高当局为什么两次支持他们的立场? 4,而对这种情况,人大和人大会议应当和能够做些什么? 下面简述本人的观点。 关于第一个问题,财政部正副部长曾多次明确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时机已经成熟。笔者完全赞同,并且认为,从加入WTO起就应当修改。须知,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一是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投资环境不好,现在我国的投资环境已经根本改观;二是当时没有税收优惠外商不来,现在是外商纷纷抢滩进入;三是当时我国资金缺乏,存在着投资缺口,现在是资金过剩,出现了持续过大的储蓄缺口。更何况,近几年,税收增长很快,统一税率也不会影响国家税收。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统一是利大于弊,不统一是弊大于利。一是税法的不统一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实际上是政府通过税收杠杆,把内资企业的一部分市场和利润白白送给外资企业。二是造成和加剧了内外经济的严重失衡,使中国经济处于高风险的运行状态。连续十多年的双顺差,国际收支大量盈余,增加了汇率升值的压力和宏观调控的困难,也恶化了我们的国际环境。三是促进增长的作用逐渐弱化,造成的浪费越来越大。除大量民间资本和民间游资外,仅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已经超过14万亿元,再加上80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均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四是能源环境负担日益增加,福利损失越来越大。据石小敏估算,包括能源低价、压低劳动成本、地价和税收优惠等,外商每年从中国额外拿走的收益不下1万亿元。这等于把国人的财富供手送给外国人。五是既扭曲了政府行为,也扭曲了企业行为。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传达的信息是政府治理和政府政策的歧视性特征,各地政府和官员视外资为坐上宾,为了吸引外资,竟相展开优惠大战,而内资企业则低人一等,于是,很多内资也往往“曲线救国”。 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在2004年12月25日发表的“统一税赋考验政府治理”的文章中,明确指出,“商务部叫停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主张,表面上是从中国的引资和发展出发,实际上有从本部门政绩考虑之嫌。在目前的决策体制下,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屈从于部门的压力,维护某些集团的既得利益,还是真正从国家的大局和全社会的福利出发,做出有助于体制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选择。这是对有关当局决策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又一次考验。人们将拭目以待”。去年没有列入立法议程,人们寄希望于今年。今年1月23日发表在《中国证券报》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中,我们再次讨论了这个问题,明确指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去年由于商务部官员的阻挠,未能列入立法议程,但内外经济失衡加剧和外汇储备猛增的事实再次说明,商务部的政策立场是错误的和短视的,是以牺牲国人福利为代价来保本部门的政绩和利益。今年有关方面不应再出此下策,如果再不通过修改税法,校正市场扭曲,继续用财政去补贴外商,政府是没有办法向老百姓交待的”。在2月17日的文章中,笔者又一次指出,商务部的“立场也没有什么奇怪,符合经济学的原理。各部门总会代表一定的利益,并将自己的主张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极力争取最终决策能够维护和扩大这种利益。问题的关键就看最后决策了。问题非常清楚,既然去年悬而未决,今年肯定会再次提出,最终决策者应当早做准备,事前进行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做出裁断。然而事出意外,由于两种意见完全对立,争执不下,决策者事前没有调查研究,自己心里无数,最终不敢拍板定案,只好以存在争论,以后再议为由,搁置起来,完全重复了去年的决策过程。这就是本届政府对这场考验交出的答卷”。 关于第四个问题,据说,部分人大常委对搁置修改税法持不同意见,但又觉得事已至此,无力回天。其实,并非如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四个建议: 一是立法权既然在人大,政府没有提出立法建议,人大代表、一般群众都有权提出立法建议,人大也有权审议; 二是人大可以敦促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如有分歧,可将不同意见同时上报,由人大裁决; 三是人大可就此项立法议题进行听证,听取各界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四是人大可就此项立法建议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以上建议,特别是第四条在中国人大的历史上从未有过,但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利和责任。既然讲人民民主,人大监督,就可以实践,即使这项议案通不过,也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演练和学习,人大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会提高,形象就会改善,人大的作用也会得到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会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行动,也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的考验。我们不知道,全国人大及今年的大会能否经得起这场考验。 2006-02-23,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