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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刚:行业自律勿成行业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09:28 新浪财经

  

李孟刚:行业自律勿成行业垄断

新浪专栏作者李孟刚。(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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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刚,新浪专栏作者,经济学博士,中国产业安全理论的开先河者。拥有4项国家级发明专利和4项国内空白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曾获国家科学技术部2003年度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奖。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并应邀为多家核心期刊撰稿,以其独特的视角观察和诠释了中国的经济问题。

  2月20日-2月24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李孟刚。----编者按

                 行业自律勿成行业垄断     2月21日  星期二

  文/李孟刚

  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除了要依靠法制、法规,更有赖于市场主体信用与自律机制的建立。行业自律是企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长期和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国各行业通过诸多自律措施,监控低价竞销,规范企业行为,保护了相关行业的整体利益,增强了行业凝聚力,遏制了国外贸易保护主义。但我们在不断倡议和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更应慎防自律过当被国外贸易保护主义误读为行业垄断,而埋下反垄断诉讼的隐患。

  先让我们解读一下中国五矿和韩国三星公司遭遇反垄断诉讼的两个案例。

  2005年10月,美国得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宾夕法尼亚州雷斯克公司向新泽西州纽瓦克地方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等17家中国企业合谋操纵镁砂和镁制品出口价格,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要求对上述公司进行处罚。美国方面认为,自2000年以来,中国镁砂企业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指导下,先后成立了“中国镁砂出口联盟”和“中国镁砂论坛”,利用定期会面、通信及举行电话会议等方式,组成了价格“卡特尔”,合谋控制镁砂出口供应,使国际市场镁砂价格持续大幅上升,此举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妨碍了公平竞争。

  同样是在2005年10月,韩国三星公司宣布接受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指控,并将支付3亿美元的罚金。根据指控,三星与英飞凌等公司在1999年4月到2002年6月期间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以及面谈等方式达成联合协议,限定了存储芯片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相关法律组成,其主旨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其中,同一市场环节中两个或多个垄断竞争者通过签订价格协议限制其他企业竞争的行为是该法首要的打击对象,因为这种行为对公平竞争原则的损害往往最直接,也最严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通常是竞争关系,他们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他们的目的总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上述两点正是美国对中国五矿、韩国三星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学理论基础。

  我们承认《反托拉斯法》有其合理性,但同时我们也要警惕西方国家以执法为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中国镁砂论坛”只是一个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镁砂出口秩序健康发展的民间组织,其成立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平有序竞争,而绝非破坏竞争。但自由贸易的倡导者还是把这样一个松散的会议联盟解读成了密谋操纵价格的“卡特尔”,并加以处罚。

  接下来,再看看我国的预核签章制度和纺织商会的自律倡议。

  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是我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有益探索。自预核签章工作开展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渐趋稳定,部分商品价格提升,出口量增价跌的局面得以扭转。据海关统计,2004年上半年,36种预核签章商品出口金额133.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46.7%,比全国出口总额增幅高出11个百分点,比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增幅高出了39个百分点。其中,28种商品的出口价格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上升,钼及钼制品、红小豆、硅锰铁、烤鳗等商品的价格增幅更是高达137.7%、93.8%、88.1%、35%。

  为使中国纺织品出口免遭反倾销调查,减缓纺织品出口激增可能导致的贸易摩擦,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发布了《行业自律呼吁书》,提出建立“最低的正常价格”协调机制,要求成员企业不得以低于这个“最低正常价格”的水平出口。呼吁书在网站上公布后,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短短一天时间,就有415家纺织品企业表示愿意加入。这415家企业的出口占对美国、欧盟国出口总量的50%以上。此外,亦有不少人士呼吁海关配合,限制低于最低单价的货物出关。

  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和纺织行业的“最低限价”协调机制,无疑是加强行业自律、应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规范出口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但是两种举措的核心都是价格自律,而价格自律往往最容易被解读成价格垄断。

  如果说论坛还只是临时性的、松散的会议联盟,电话、电子邮件、面谈、信件还只停留在企业间沟通或约定的阶段,那么,商会和协会则是实实在在的组织机构——尤其是在处于转轨期的中国,这些组织更是富有一定官方色彩,而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和中国纺织商会的“最低价格”协调机制,则更像是一种官方的行政命令或规章制度,因而,其被解读成价格垄断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是大大增加了。

  美国对垄断行为的处罚非常严厉,对企业的罚金可以超过1亿美元,对个人可处以10年以下监禁。瑞士制药商罗氏公司就曾因垄断维生素价格被处以高达5亿美元的罚款。三星公司也因垄断芯片价格被处以3亿美元的罚款,连同整个调查过程的费用,公司共承担了6.46亿美元的损失,此外,还有7名高级雇员因涉嫌参与价格垄断活动而被起诉。

  总的来讲,反垄断案比“特保”、“反倾销”案更加复杂,费时更长,罪名一旦成立,赔偿金额更高,对企业的损害也更大。因此,有组织地进行基于限价措施的自律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如使用不当,将给企业和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一旦触及反垄断法,对于低价出口竞销、规模不经济的纺织产业来讲,无疑将是雪上加霜。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自由贸易有利于贸易双方,但自由贸易的倡导者却人为设置贸易壁垒,违背自由贸易原则,名为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实则是迎合贸易保护主义和选举政治背景下的集团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自律被误读成行业垄断似乎也成为一种必然。作为参与竞争的行业主体,在继续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美国反垄断的法律制度,要树立和培植企业的产业安全责任观,突破只强调技术型指标、以营利为唯一目的传统理念,而把企业自身的发展统一到行业发展大局上去,切实增强抗衡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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