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业良:民生保障与权益补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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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9:27 新浪财经 |
夏业良,新浪财经专栏作者,安徽芜湖人,经济学博士,先后在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工作,参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在华项目工作。1987—1989年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和美国旧金山大学学习管理学和EMBA课程,2002年7月起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执教,现任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上海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12月19日-12月23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夏业良。----编者按 民生保障与权益补偿问题 12月20日 星期二 文/夏业良 经济人理性的假设告诉我们:对于个人或利益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及其派生性收益,没有人会比当事人更为关注和更加不遗余力地予以捍卫。在市场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价值规律普遍发生作用的社会环境中,任何以国家或公益名义所进行的财产权益转移都会受到公众的集中关注和广泛监督,从而派生对信息公开和透明程度的更高要求。 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应当关注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蚀,近年来一再重复发生的社会冲突事件具有较为相似的根本原因:即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往往被地方政府以“国家建设需要”等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强行征用,而又没有给予反映市场价值规律的合理经济补偿,征用土地后所获得的巨额收益或利润却并没有全数转化为国家资产,反而被少数腐败官员以各种手段中饱私囊,或者被这些腐败官员及其商界“合作伙伴”公然吞噬。 在信息传播速率、范围以及透明程度远高于往昔的今天,普通百姓的知情权更加值得关注,对公民权利和经济收益权的粗暴剥夺与侵犯,不仅会伤害公民对政令和法制的信心,甚至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促成日益滋生的不满和抵制情绪。而这些从腐败行为所产生的过失责任转嫁现象(普通百姓在正当权益要求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往往会把积怨转嫁到执政党和政府身上)显然是与“和谐社会”相背离的。 民生问题是一切文明社会所共同关注的根本性问题,个人的生存权利以及由“天赋人权”理念所派生出的个人自由与选择的基本权利通常被统称为“人权”,其中包含个人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权利。 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是将“共和宪政”体制所规定的民赋权利加以重新辨析与界定,将部分权利返还给日益成熟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也有人翻译成“市民社会”),并从制度安排上接受公民社会的严格监督,使政府逐步从“权力无限”的垄断者转化为“权力有限”的公众代理人,从封建时代的以专制特权为特征的“人治”向现代文明社会的民主、开放和法治社会转变。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21世纪初叶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党和政府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重要体现。不久前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即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也更加突出了执政党和政府对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的关注以及力求改善的态度。 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是衡量政治体制民主化和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标准之一。没有政务公开,没有公众对政府运行情况的了解,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就是一句空话。 近年来,有关公民参政的信息,越来越频繁地进入我们的视听。比如说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致力于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常委会会议允许市民旁听;部分立法活动让市民参与;执法检查请市民点题……。此外还有深圳市在人大代表独立选举方面的尝试,以及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村乡中试行的村民直接选举等,这些地方的做法不仅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新尝试,而且是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弘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有效监督机制的强调。 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仅有利于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进程,而且能有效地提高民众的政治认同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集中体现“主权在民”这一根本性原则。公民享有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让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策和运作有更多的了解,是民众当家作主的一个基本标志。 SARS危机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期的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不但关系到社会大众的民生问题,而且关乎政府的公信力和总体声誉,也影响到民众对政府今后决策过程的判断和预期。中国古代“商鞅变法”起始时的重奖,事实上就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实变法者的公信力和改革的决心。 但是在近期松花江水域污染和广东汕尾事件的处理态度和应急反应上仍然能够看出地方政府在政府职能转变和保护民生权利方面的重大缺陷。说明目前公共问题和社会冲突事件发生时的公众知情权和信息传播仍然受到传统行政力量的约束和干预。也从侧面显示出某些公务人员对公民权益的忽略以及对公民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之能力的极端不信任。 只有充分了解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法规与政策,作出各种决策的过程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才能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基本条件,更好地保障他们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人身权利。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曾经指出:“政府和民众的关系要有一种新的定位。从制度框架看,市场经济是基于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之上的社会形态,它要求每个人在社会中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民主政治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从资源配置和经济改革效率的层面,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民众的义务是依法纳税,两者之间必须建立一个开放、竞争的公共物品市场,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的一般均衡”。 茅先生还强调:“政治改革不应当是个敏感话题,假若如此,就不利于改革的深入和全民的参与,公民应当可以用客观、和平、建设性的论调,对‘一切敏感问题’发表看法。当政治改革遇到挫折的时候,一方面政府要保持灵活务实的态度,要承认人权,清除特权;另一方面,民众要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严肃地承担自己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为了确保来自非官方的话语权不受压制并充分表达民众的利益导向和意愿,逐步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制衡力量,中国迫切需要培育和壮大以公共知识分子和中产阶级中的精英分子为主要依托力量的公民社会,任何单一的集团利益主体都不能超越全民利益主体。国家利益应当从属于全民利益,政府应当以全民利益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即追求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并且竭诚为纳税人服务。 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也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始终把社会公众利益或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自己的最高服务目标,把各级政府官员关心民生问题和群众疾苦看作公务人员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所应尽的职责,而不是为此而感恩戴德,受宠若惊。报刊电视采访灾民时,不应让灾民们大讲对政府和相关官员如何感激涕零,而应当了解他们目前最需要得到什么样的帮助,有什么样的具体困难,其他个人和社会慈善机构给予了何种帮助或作出了怎样的贡献等等。 此外,新闻工作者应当坚持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和终极目标,相信社会公众的判断力和免疫力,以事实为依据,力求有闻必报,有灾必到,绝不隐瞒或漏报关键性信息,宁对社会大众负责,承担相应的个人损失或遭受解聘之痛,而绝不迫于压力只对少数官员负责。 对于政府的相关工作予以跟踪监督并不断提出改进建议,实施督察问责制,对于玩忽职守的公务人员绝不姑息迁就。应当逐步建立规范的官员弹劾制度和引疚辞职制度,对于腐败严重的官员和案件实施连带责任处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严重腐败案件,相关官员必须做出令人信服的免责解释,否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民生问题和恶性案件,比如孙志刚案件/陕北民营油田财产权利被侵占以及最近发生的广东汕尾警民冲突事件,相关官员应当负失察和渎职责任,并且应当有较高级别的当地官员因此而引疚辞职。只有认同和保障宪政的基本理念,才能从制度安排上确保政府的职能定位是以“民有、民治和民享”为最高准则的服务型全民政府,才能突出关心民众生活、保障人身自由和选择的基本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