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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双宁:商行利用金融债券补充资本问题探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7:52 银监会网站

  ----唐双宁副主席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高峰会上的演讲

  (2005年10月20日)

  我国资本监管始于1995年。当时,新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8%。监管当局1996年又出台了相关文件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作出详
细规定,这些文件的总体思路是希望借鉴巴塞尔协议要求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但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实施的基础较差,使得相关规定与国际标准(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差甚远,尤其表现在准备金的充足性对资本充足性的影响上。同时期,国际上资本监管的标准还在不断完善和提高,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新资本协议的初步框架。因此,中国1996的资本监管标准已与最新国际标准相差“两个层级”。为利用好WTO后过渡期的时机,尽快缩小差距,与国际标准接轨,2004年初,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当然,我国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只是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框架,核心还是1988年巴塞尔协议标准。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改变了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经营方式,把业务发展建立在可靠的风险管理之上,微观经营行为更加理性,也有力地配合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把住了信贷闸门。2004年,各银行贷款增长了14%,而同期加权风险资产仅增长7%。

  由于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更加审慎,强调准备金充足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基础,《办法》推出的当时,商业银行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下降11.25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下降4.22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下降7.76个百分点。随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提高总。截至目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经达到33家,达标银行资产占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超过70%;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4.5%,比2003年末提高7.5个百分点,其中利润积累贡献7.4%,发行长期次级债贡献14%,由于政策性剥离使准备金缺口下降贡献59.4%,直接注资贡献13.3%。在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式中,银行通过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缓解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2家商业银行累计发行次级债1521亿元,计入资本的次级债约占发债银行全部资本的五分之一。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共发行次级债1000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共发行次级债491亿元;城市商业银行共发行次级债30亿元。从发债结构上看,国有商业银行主要发行的是长期次级债券,其他商业银行则以长期次级债务为主。目前,三类银行按照能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发行限额要求还有约2500多亿元的发行空间。

  次级债是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一个重要方式,但也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次级债不能构成核心资本,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只能计入附属资本。因此,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次级债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的经营损失,不能用于冲销银行坏账。所以,不能简单认为发行了次级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大大增强。

  其次,按照《办法》的规定,“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这说明利用发债提高资本充足率是有条件限制的。目前就有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发行了次级债,但由于核心资本不足,次级债无法或者无法全部计入资本当中。

  再次,发行次级债成本较高。有一种认识认为次级债发行“多多益善”。这种认识显然忽略了次级债作为一种主动负债工具,其本身是有较高成本的这一事实。从目前次级债的发行情况看,其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平均利率。除了还本付息的成本外,发行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第四,次级债有“打折”的期限。按照《办法》的规定,可以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每年“打折”20%。

  第五,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会带来系统性风险。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各行之间相互持有次级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这虽然提高了单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银行体系总体抵御风险能力。在经济金融运行出现波动时,如果一家银行出现偿付危机,可能连锁性地带动其他银行出现危机,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以上就我国资本充足率及长期次级债有关情况做了一些介绍,最后,我对商业银行进一步利用金融债券等提高资本充足率谈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探讨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高等级的次级金融债券对银行资本进行补充。对比目前的普通次级金融债券,高等级次级金融债券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是发行银行可延期支付利息,即当银行资本不足或经营亏损时,可延期支付债券利息;二是在非清算条件下具有弥补损失的能力,即当银行出现资不抵债、流动性危机时,可暂停投资者索偿权。这两个约束使高等级的次级金融债券具有高于普通次级债券的风险抵御能力,在银行出现亏损或资本危机时,发挥一定的类似普通股本的风险抵御作用。而且,发行高等级次级债还可以解决“普通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50%”的问题,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我只是说探讨,而不是正式政策,探讨取得一致后将来可以变为政策。

  第二,各银行在考虑利用混合型资本工具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时候,除了次级债以外,还可以考虑可转债。这是因为,一方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可转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而且对可转债占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对可转债计入资本也不象次级债那样按照剩余期限进行打折,这意味着可转债具有更高的资本补充作用。同时,可转债中隐含的股票期权,会使投资者更关注银行的未来盈利预期,使经营发展良好的银行可以获得更大的资本补充能力,促进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约束条件下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通过资产证券化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今年4月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即将颁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证券化实践。资产证券化对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增加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是有促进作用的,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作为银行业的监管者,银监会将与银行业机构共同推进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和交易机制,更长远地提高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水平。

  我相信,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随着我国金融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和银行资本监管能力将再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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