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应对反倾销还需全国的共同努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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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06:49 新京报 | |||||||||
据10月19日《新京报》报道,浙江省已于近日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反倾销法规———《浙江省出口反倾销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从而在中国对外贸易争端应对史上迈出了值得称许的一步。 近30年来,中国对外贸易始终处于外国对华贸易摩擦的阴影之下,应对贸易争端是我国对外经贸持续发展所必需。贸易救济是目前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最大的外国贸易壁垒,
在这种形势下,至少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应对反倾销就已经成为我国对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为此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然而,我国又是一个国土广大、区域发展高度不平衡的国家,各地对外经贸发展水平相差甚远,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仅中央政府一个方面的积极性、仅有全国统一的反倾销法规并不足以有效应对上述挑战,还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外经贸发达省份理当在其中发挥较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历史选择了浙江省开风气之先,因为该省一方面是我国名列前茅的外贸大省;另一方面,按照总量、涉案类型、涉案金额等各项标准衡量,浙江已是我国对外经贸争端头号大省。 纵观《管理办法》,可取之处甚多,这项办法不仅明确了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在应对反倾销中各自的责任,更就遏制反倾销应对中的企业道德风险和集体非理性行为作出了规定。这种道德风险主要表现有这样几种:第一种表现是不应诉,其动机之一是企图不支付应诉成本搭便车,之二是单个企业感觉即使胜诉也要好几年才能赚回高昂的诉讼费,不如放弃这块市场,转而开拓其他国家市场;第二种表现是龙头企业单独应诉,希望通过打一个对本企业有利的结果来重新分配行业内既成的利益格局。对此,《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涉案金额在全国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或者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不应诉,应当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第16条规定:“应诉企业应当接受应诉组织单位的协调,禁止排斥其他企业应诉,确保行业集体抗辩的有效性,应诉企业之间不得互相诋毁”;对上述道德风险不失为有效办法。 《管理办法》是值得称许的一步,但仅有这一步又远远不足,因为假如全国其他地区贸易秩序没有得到同步改善,浙江省内贸易秩序的改善更有可能激发国内其他地区企业的道德风险,从而令浙江省外贸企业因守法而受损。因此,我们对《管理办法》乐观其成,更希望国内其他地区相应跟进。 毫无疑问,这会全面改善浙江省的外贸环境,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常人意想不到的担忧:浙江省内的小环境改善了,有可能短期内浙江省外贸企业不会直接获利,因为整个大贸易环境无序。一些外贸企业担心,“我们加强行业自律,不压价,很可能得不偿失。因为外国进口商可以去找其他的国内出口企业,这样订单就流失了。”更有甚者,现在有些反倾销诉讼,是由于外国进口商拼命压低价格而导致的。企业只能迁就,因为就算这些企业不做,可能其他企业也会做。浙江省外经贸厅的人士也表示,单个企业、单个地区确实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只有全国一起努力,加强行业自律,大家都不压价,才能扭转国内无序竞争的局面,创造一个好的国内出口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中频频“被动挨打”的局面。 梅新育(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