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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是中国社会大势所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9:27 新闻晨报

  “去年,我国个税收入已经成为第四大税种,”昨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授、中国税务学会理事胡怡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近几年来,我国个税收入每年均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目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据悉,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当时确定了800元的费用扣除额,而当年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元左右,主要以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为征收对象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费用扣除标准分为四档,最低为400元,最高为460元。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因此,适用于我国公民的800元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是从1993年正式确立的。

  “而同样的现实情况是,我国部分地区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早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动,有的甚至早已突破了1500元。”胡怡建透露,“一个明显的例子,广东深圳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1600元,而浙江是1500元。”他认为,与800元标准制订时的情况相比,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现实的需求也迫切需要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修改。

  “目前,我国公民的个税征收项目,主要包括11种个人收入。”胡怡建透露。他称,除了大家熟悉的工资、薪金外,对于个人劳务所得、稿酬、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金、特许权使用所得、股息等等,其中工资、薪金占个税征收总额的50%以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个税所得主要来自工资、薪金。”胡怡建认为。

  胡怡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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