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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承担与中止协议:反倾销应诉的次佳选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对于价格承担和终止协议的选择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出口商应该权衡利弊,当机立断,否则机不再来;而一旦签订了此种协议就应该执行到底,反之,不仅将要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惩罚,也会给整个的出口市场环境带来恶劣的影响。

  宫桓刚

  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八条1款规定:“如收到任何出口商关于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及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从而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此类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倾销幅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提价幅度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提价幅度是可取的。”根据这一条款,一项出口产品即使被指控存在倾销,而且被证明对进口国的工业造成了损害,也不一定被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有关当局可能采取的另外一种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方法是与出口商达成提价协议,以消除对进口国某一产业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方法在欧盟称作价格承担或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在美国反倾销法中的说法叫中止协议(suspension agreement)。此种方法对于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来说并非最佳结局,因为这样做仍然使出口商的产品受到了许多限制,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做法对出口商来说又不失为一种次佳选择。

  一、选择提出的时机

  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这一选择方法可以由出口商提出,也可以由进口国的主管当局提出。根据上述协议中的第八条1款规定,都取决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同时,在第八条5款中还规定:“出口商不提出或不接受这样做的邀请的事实,决不能有损于对该案的审查。”在实践中,大多是由出口商提出而由进口国主管当局接受采取此种方法的。进口国主管当局是否可接受此种方法的标准,按协议的规定是要“令主管机关满意。”至于出口商何时提出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出口商做出这种选择是替代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救济方法,必须是在有关当局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倾销给进口国的某项产业已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且证明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才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出口商的建议。而证明上述三点需要在反倾销调查之后。所以,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的提出也应该是在调查基本结束,初裁做出肯定性结果之时。出口商如果一风闻遭反倾销调查,就过早地提出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主管当局也很难接受,因为反倾销调查正在进行之中,主管当局接受提议不仅缺乏依据,也不免有违法之嫌。

  从出口商的立场上看,未经调查和抗辩就想退出战场,无异于不打自招,首先承认了出口商品存在倾销问题;另外,未经调查抗辩,出口商也无法做到对出口产品提价幅度心中有数,而不得不以申诉人提供的材料为基础,接受较高的提价幅度。但如果对此方法提出的过晚,也可能错过或失去一次解决问题的机会,如终裁已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出口商就不可以再次提出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的选择。1994年10月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养蜂协会和美国蜜蜂生产商的起诉,对来自中国的蜂蜜进口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年11月做出肯定性初裁,商务部于1995年3月也裁定中国对美出口的蜂蜜存在低价倾销行为,对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并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案的背景是,美国的养蜂协会和蜜蜂生产商在提出反倾销起诉之前,就曾要求政府实施“406条款”来阻止中国的蜂蜜进口。由于“406条款”要求政府必须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利益,中方通过律师成功地取得了美国消费者的支持,让消费者给政府施加压力,最后迫使美方终止了“406条款”下的调查。而一年后,起诉方再次以反倾销的方法对中国产品提出起诉,以为审理原材料原蜜成本要用替代国的价格,用非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审理倾销案会对他们有利。在此案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替代国,由于中印之间的许多不可比因素的存在,使商务部计算出高达125%的倾销幅度。这一结果不仅反映了不公正的审理,同时也给中方一个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如此之高的反倾销税率下,中国对美国的蜂蜜出口可能完全终止。而此一项产品的涉案金额就高达上千万美元。在此情况下,中方权衡利弊,不失时机地采取了相应的策略,聘请律师通过美国的主要蜂蜜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迫使美方同意采用中止协议的方式解决此案。这是中美政府之间采用中止协议的方法来解决反倾销争议的第一案件,也是中方把握有利时机解决双边贸易摩擦时的一个较有利的选择。

  在美国反倾销法实践中,使用中止协议解决贸易争端的案件并不多见,原因是美国国会认为中止调查是一种例外的方式,不应该成为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惯用方法。因此,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商务部只有在中止调查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内产业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与外国政府达成中止协议。所以,如果想以中止协议的方法解决问题,应诉企业应把握好时机,并且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动态和商务部的态度要有一个准确地判断。

  二、选择提出的利弊权衡

  做出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的决定对出口商来说是一种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相比较,两害取其轻的次佳选择。出口商承诺提价,可以增加单位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部分地补偿由于提价导致的出口量减少而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虽然纳税的不是出口商,而是进口商,但进口商在缴纳进口税的重负下就会对此进口商品望而却步,出口商的市场份额也就可想而知了。另外,若市场发生变化,采取取消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的办法比较容易,而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商就只有在复审时抗辩胜利才能被取消反倾销税,否则最低的征税期限也要五年的时间。但是,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毕竟不是出口商应考虑的上策,如果出口商有较大的把握应对反倾销调查,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资料争取终裁抗辩的胜利,也可能会在本来有可能签订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的情况下放弃此种选择。1999年6月,美国苹果汁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要求对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由于我国浓缩苹果汁产量的95%依赖出口,美国又是最大的出口市场,一旦出口受阻,整个行业将面临灭顶之灾。在是否应诉的关键时刻,各企业团结一致,终于取得了首战胜利。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公布初裁结果,尽管我应诉企业面临种种不利因素,还是得到了明显低于起诉方要求的税率,我一家应诉企业得到了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的税率均为9.85%至54.55%之间。当时,应诉企业面临两种选择,是继续抗争到底,还是要求谈中止协议,经过中国食品土畜产商会的艰苦的说服工作,应诉企业终于达成共识:中止协议不是最佳选择,决心抗争到底。又是经过了长时间的不懈努力,终于等到了2003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的终审结果: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38%的平均加权税率。

  对进口国当局来说,采取此种办法也经常是一种利弊权衡的选择,征收反倾销税可以抑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但有时其他方面的利益也需要政府考虑,如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公共利益等。签订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可以不必担心否定的终裁,也可以节省各方的费用,但比起征收反倾销税来说,此种方法实施较难,后续工作量较大,一旦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况,还要追溯增税。

  三、违反选择的后果

  出口商一旦选择了签订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就要将承诺履行到底。《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八条6款规定:“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可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任何出口商定期提供有关履行该承诺的信息,并允许核实有关数据。如果违反承诺,则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协议的相应规定采取迅速行动,包括使用最佳可获得的信息立即实施临时措施。在此类情况下,可依照本协定对在实施此类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最终税,但此追溯课征不得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已入境的进口产品。”这就是说出口商在价格承担或中止协议签订之后有两项不能逃避的义务:一是定期履行价格承担的义务;二是允许进口国主管当局核实有关数据。如不履行此二项义务,将导致被追溯征收固定的反倾销税。但此种征税不得适用于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80年代,中国出口欧共体的产品一旦遭反倾销调查,出口商和欧委会以达成价格承担协议了结的案子占到反倾销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但从1986年以后,由于连续出现违反价格承担协议的情况,均遭到严厉制裁。1986年2月中国出口商以价格承担结束反倾销调查的自行车链条案,1988年1月由于中方违反约定,被征收35%的固定反倾销税。1986年12月以价格承担了结的高锰酸钾案,也是由于中方违反了协议,欧委会又重新进行调查,并立即征收28%的临时反倾销税。由此可见,一旦出口商做出了上述选择,又在执行过程中违反协议,就会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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