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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华:经济学解读国际足联判罚中规则的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06:38 第一财经日报

  苏振华

  惯于制造八卦新闻的足球界这次出现了值得严肃对待的新鲜事。在乌兹别克斯坦队与巴林队之间的比赛中,主裁判判给了乌队一个点球,在乌队将点球罚进后,主裁判认定在罚点球时有乌队队员提前跑进禁区,于是判定进球无效,进而将球权判给了巴林队。据有关专家介绍,裁判的这一判罚出现了“原则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判乌队重新罚点
球。比赛的结果是乌队1∶0获胜,之后乌队向国际足联提出了申述,要求改判乌队3∶0获胜。国际足联对此作出的回应是,认定该场比赛无效,比赛重新择日进行;且强调指出,这一决定是最终决定,乌队不得对此再次上诉。

  国际足联的这一决定,惹得舆论大哗。国际足联曾规定,比赛过程中裁判的决定就是最终决定,“总统也不得对此进行更改”,此番作出重赛的决定,在世界足坛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事情,这被认为是国际足联违反了自己制定的规则。

  一个普遍的看法是,此举对乌队不公。有必要分析一下这起事件中的利益格局。即便是乌队不上诉,乌队也已经取得了胜利,乌队因蒙冤“黑哨”而提出申述,其要求至少是对其“绩效”获得一种改进,如乌队即提出应该判定3∶0获胜。引发这起事件源于裁判的错误判罚,需要为之承担责任的是裁判,但如今判定重新比赛,对乌队而言,是丢掉了已经到手的胜利,重新比赛则是要面对能否继续取胜的不确定性结果;国际足联的判决,是由乌队承担了裁判错误判罚带来的后果。就此而论,似乎是乌队蒙受了不白之冤。

  但话又说回来,要是判定乌队3∶0获胜,是不是就是一种“实质正义”呢?也不尽然,比如巴林队也可以提出申述:裁判的错误判罚、尽管在当时巴队似乎是从中获益,但是他们并不需要这种违背规则之下获得的收益,恰恰相反,正是裁判的错误判罚对巴队队员的比赛状态形成了负面影响,且激发了乌队队员的同仇敌忾之情,导致他们在后面的比赛中没能获胜。倘若如此申述,也不能说巴林队没理,谁是裁判错误判罚的真正受害者,是一个扯不清楚的问题。

  这一事件并不孤立,此类两难问题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是频繁发生的。处理此类冲突,唯一的办法就是依照既定的规则进行判决。规则是什么?规则是一种人人都必须服从的强制性的制度。既然规则带有强制性,则形成具有合法性的规则就必须依赖一定的程序进行。规则分为两类:元规则和具体规则。当不同的个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达成一个包容所有人利益的集体决定不可能时,可以首先确认元规则,元规则规定了采取集体行动必须满足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元规则得到了一致同意,那么根据元规则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则执行元规则与具体规则而形成的任何结果逻辑上也就是一致同意的结果。首先是确认得到一致同意的元规则,而后是在元规则之下制定具体规则,这是两类不同的行为逻辑。

  讨论国际足联作出重赛决定是否合理,其中的关键是,作出这一决定是否符合元规则或者符合具体规则。据中国国际裁判陆俊的解释,国际足联的制定体系包括“章程”和“规则”两块,裁判员执行的是“规则”、规则依据“章程”形成,“章程”由国际足联解释。国际足联的此番决定,是对具有元规则性质的“章程”作出了“新”的解释。问题在于,元规则不是不可以修改,但元规则的改变一定要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则,据说此番决定是由国际足联“四巨头”共同作出的,这种关起门来改规则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一致同意”的基本精神。

  至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引发“舆论大哗”的根源是:国际足联违背了执行了几十年已广为接受的既定“章程”,而这种违背又叫人无可奈何,因为“章程”是由足联自己解释的。也就是说,国际足联是章程的制定者,也就是章程的解释者,还是章程的执行者。足联做此决定固然饱受舆论抨击,其实却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套用去年“考博门”事件中一位著名学者的话来说,这是“制度赋予足联的权力”。

  经济学中有一个有趣的小故事是:两个人分一块饼,怎样才能形成两个人都满意的分配结果?各位,答案是什么?嗯,答案是,由切饼的人后拿饼,双方必定无话可说。规则之合法性,必定要求形成一种制衡机制,若是切饼的人可以先拿饼,很显然,对方必定是什么也捞不着。然而,此类掌勺者私分大锅饭的事情不是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吗?(作者为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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