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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正式金融办成市场金融 民间金融发展出路何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6:36 南方周末

  引导和发展民间金融,需要我们从思想上改变一切由政府包办的观念,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否则,出了问题还得要政府去兜,白白增加改革成本

  □王自力

  民间金融在对民间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
其当民间金融与行政干预和地下经济紧密结合时,它变得尤为危险

  最近一段时间来,对民间金融的议论陡然增多起来,这一方面说明了民间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民间金融问题的确已成为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何为民间金融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其外延相当宽泛。因为这些民间金融行为往往是非法存在的,所以通常也称为“地下金融”。各种地下形式的民间金融种类繁多,若按其活动性质划分,它们又可以区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

  所谓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而黑色金融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是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正在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多元化、分散化改革,但以官方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间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仅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具有国有性质,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大都由各级政府管辖并拥有控股权,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特点。即使被称为国内首家民营银行的浙商银行,其重组过程也完全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董事长和行长则分别由政府内定人选担任。

  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未纳入监管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而我国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即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组织和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国家信用的担保。本来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这些本该属于民间金融的组织,由于有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和对其经营的干预,以及经常性的整顿,本质上已经变异为一种准官方金融形式。因此,可以这么认为,目前的民间金融实际上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

  我国民间金融一直存在,并且近20多年来发展极快。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金融甚至支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但是,民间金融具有两面性。换句话说,由于其本身的固有特性,民间金融在对民间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当民间金融与行政干预和地下经济紧密结合时,它变得尤为危险。

  把正式金融办成市场金融

  应该指出,民间金融活跃的根源,归根结底是正式金融与民间经济在体制和机制上的差距。因此,第一就是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机制转换,把正式金融办成市场金融是扼制不法的民间金融蔓延的根本途径。

  从体制改革看,目前,我国金融业包括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进。问题是银行改制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改制的目标是将商业银行从行政主体改变成市场主体,将行政约束改变成资产约束,将政府信用改变成商业信用,上市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标。要达到银行改制的目标,股权多元化以及由此形成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第一步,而这一步的重大标志是董事长、行长分设,以及人事任命的彻底变革。第二步是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有人认为,中国信用环境不好,企业从银行贷款根本就不考虑还款。然而,从现有披露的案件看,外部信用只是一个方面,内部人犯罪尤其是“一把手”犯罪,环境太宽松可能是最根本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即在于我们的银行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市场主体,靠行政约束而不是资产约束。由此就有了银行效率低下、不良资产高、创值能力差等问题,难以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因此也就有了大量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运转,与大量民间经济和中小企业贷不到款同时并存的问题。

  二是加快机制转换的步伐。民间资本数额大,中小企业占比高,对正式金融而言,只有转换机制、改进服务,才能适应市场变化。如前段时间,有商业银行针对浙江民间资本供需双方的巨大市场空间,推出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应该说这是一种有益尝试。民间借贷由于随意性大、法律程序不规范,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签定了书面协议,往往也要素不全,有效性差,有的甚至只有一张身份证作为质押,因而其民事、经济纠纷往往与威胁、恐吓、绑架、雇佣打手等暴力事件相伴而生。而通过银行中介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引导民间金融活动,无论其操作的规范还是法律的保障,都是民间借贷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尽管民间借贷客观存在,但是如果正式金融能够通过机制创新、工具创新加大对资金供需双方的引导,就完全可以缩小民间金融的市场份额,降低民间金融黑色化的机率。

  正确引导、规范和利用民间金融

  一是降低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式金融。市场经济效率之所以比计划经济高,原因即在于前者实行“优胜劣汰”。而“优胜劣汰”的前提,则是产权的多元化和独立。因此,无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城市商业银行,目前都应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大力引进包括民间资本、跨国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改革的内部压力,从而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业银行转变。

  与此同时,要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净值下滑接近于零的机构,必须坚决责令其关门退出,否则无法解决传统体制留存下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当然,强化市场退出的关键,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有进有退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

  二是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在《民间融资法》未出台以前,目前可先制定并试行《民间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尤其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如对多数民间企业进行的内部集资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将集资转化为股金,使集资活动由暗变明,从“地下”走到地上,这既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

  事实上,美国、日本也正是通过这种“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的,而非只是简单地采取打击和取缔的办法。

  当然,有人会问,对所谓合法化了的民间金融组织,怎样强化对它们的监管?其实,这里有个监管当局如何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问题。实际上,同样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组织,由于它们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面档次不同,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应确立合适的标准将它们划分成不同的类别,然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就是说对不同级次、类别的金融组织,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应有所区别。对于规模大、业务广的银行当然应实施更严格的监管,但对那些位处偏僻、不上档次,仅从事些许小额贷款业务的民间金融组织,则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民事法规来约束。这里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金融监管绝不仅仅是一个金融行政监管层面的事。实际上,对于民间金融,最可行的监管方式是司法监管和自律监管,有关各方通过解决纠纷的过程,以更务实的态度对民间金融纠纷进行理性约束,并积累若干非理性案例,从而进一步强化民间金融的规则与制度。

  民间金融合法化应注意什么

  首先,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是否意味着一定要求其组织化、正规化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和实际部门中不少人认为,民间金融作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活动,缺乏规范的组织形式,导致资金大量在体外循环又无法有效监管,存在巨大的风险,因而要求其组织化、正规化,以便加强对它们管理。

  其实,从风险的角度考察,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信用约束,特别是能够很好地防范道德风险,违约率很低。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策源地,是拥有巨额不良资产的正规金融而非民间金融,这一点对中国经济和金融稍有了解的人都心知肚明。实际上,组织形式的非正规化,恰恰是民间金融的优势和灵活性所在,如果民间金融也高度组织化、正规化了,那么也就不成其为民间金融了。这里,有一个怎样理解市场经济的问题。

  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法治框架下,“经济人”的尽可能自由。因此,对那些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悖的、束缚民间金融发展的理念、制度与规则,我们是否需要加以摒弃和废止呢?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民间金融向积极方向发展,还是事必要整齐划一,言必谈强化管理?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还存在着体制复归的问题。一是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政府包办行为,使其本属于民间金融的信用合作组织具有了官办金融的特点。二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如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由政府控股,并由有行政级别的官员出任主要职务。三是要求成立各种新银行的呼声不断,如中小企业银行,科技银行,就业银行,振兴银行等,不知这些银行是政策性的还是商业性的,如果是商业性的,真不知各地方政府为何要跃跃欲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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