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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是反对垄断国企的垄断行为(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 17:48 上海国资

  垄断行为

  在我国,一方面,要发展大企业集团与世界强手进行竞争,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限制大企业集团的垄断。

  针对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反垄断法》的总则中,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同时还规定:“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并没有给予垄断国企以豁免权,垄断国企也必须参与市场竞争,接受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制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

  对于垄断国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据此,对于电信资费、成品油价格等社会意见集中的问题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而变得有法可依。

  但是,如果以为因《反垄断法》的出台,“破垄攻坚战”将有望突破的话,则显得过于乐观了。由于《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厘清,《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效果还不确定,竞争机制的引入也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对《反垄断法》不能期待过高,在短期内对垄断国企不会有太大影响。

  作者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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