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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是反对垄断国企的垄断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 17:48 上海国资

  李墨丝/文

  我国针对垄断国企打的“破垄攻坚战”中的“垄”指的应该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

  我国电信、铁路、电力等一些特殊行业的大型国企,因为占据垄断地位往往被冠以“垄断国企”之称。在《反垄断法》的制订过程中,垄断国企的垄断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历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均被重点讨论。社会公众指责它们靠垄断价格获得行业高收入,妨碍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不够等等,《反垄断法》应该破除垄断国企的垄断。

  而垄断国企在这些论调面前则显得有些无奈,他们表示自己只是现有行业垄断格局的被动接受者,因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代表着国家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反垄断法》应该赋予他们一定程度的豁免权。

  面对公众的质疑和国企的困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即将生效之际,到底如何看待垄断国企的垄断以及《反垄断法》的适用是一个应当澄清的问题。

  垄断地位

  最近发布的2007年度《财富》全球500强大公司排名,中国内地的公司总数达到22家,其中16家为中央企业,且所在行业大部分为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行业。另据《2007 年中国外商投资报告》称,国内真正的垄断企业多是国有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移 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7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78%,其中6家是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企业。

  如何看待这些所谓的垄断国企的垄断,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战略和市场经济的方向。欧美国家在实施《反垄断法》时,为保护本国利益,也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豁免。日本和韩国都在战后实施政府导向的经济战略并取得显著效果,在两国的经济发展中,大企业集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目前我国的垄断国企在制度、企业文化、人才、技术等方面仍有较大的落差。我国正处于经济赶超阶段,鼓励和培育大企业集团对于发展规模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应当说,垄断国企是我国30年国企改革的结果,是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做大做强战略的产物,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是必需的。

  有鉴于此,《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不反对垄断国企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不禁止垄断国企通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获得垄断地位,但禁止它们滥用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值得指出的是,我国针对垄断国企打的“破垄攻坚战”中的“垄”指的应该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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