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财富快速增长 如何公平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16:13 《中国经济报告》杂志

  政府不仅应该鼓励人们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且应该使得更多的人获得财产及财产性收入,以避免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和集聚。

  ◎ 李 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使得社会财富积累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上升时期。社会财富积累既表现了国家掌控的资源能力提高,也表现为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和资产价值的上升,更表现为居民财产价值的增值。在中国社会全面走向小康的过程中,社会财富的积累已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居民财产的增加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而且,居民财产的市场价值已成为除收入水平之外又一个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可或缺的指标。相应地,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及居民之间财产分布的均等程度也成为与收入分配指数同等重要的看待社会分配平等程度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参考内容。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这样一个阶段,财产性收入不仅是城乡居民合理的收入来源,而且正在成为居民收入增长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政府不仅应该鼓励人们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且应该使得更多的人获得财产及财产性收入,以避免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和集聚。也就是说,不论对于居民财产还是财产性收入而言,增长和分配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没有居民财产的增长,中国将来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富裕的社会;而没有居民财产的公平分配,中国就会失去长期、持续发展的社会条件,就会受到社会不稳定的干扰,就难以实现和谐的富裕社会的目标。和谐与富裕应该成为我们长期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

  财产性收入来源日趋多元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可以说是少得可怜,而且财产性收入来源非常单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估计在198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不足4元,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份额仅为0.5%(见《中国统计年鉴(1996)》)。当时,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对于农村居民而言,财产性收入更是微乎其微,以至于当时国家统计局在统计农户的分项收入时将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合并为一项收入。直至1990年代中期以后,农户收入统计中才将财产性收入作为一个单独收入项目对外公布。

  从现有数据来看,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其财产性收入也出现了增长,但是增长速度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就城镇居民而言,如图1所示,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5~1998年,可以称为高速增长阶段。在这一阶段,即使按照不变价格计算,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加近10倍,而同时期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仅增加了1倍。正是由于财产性收入的增幅远大于可支配收入的增幅,这一时期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现了快速上升,由1985年的0.5%上升到1990年的1%, 进一步上升到1994年2%,最后到1998年接近2.5%(见图1)。

  第二阶段为1999~2002年期间,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出现了下降。1998年的城镇住户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33元,2002年下降为102元。从图1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现了明显下降,从1998年的近2.5%下降到2002年的1.25%。那么对这一现象又如何解释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城镇公有住房改革改变了城镇居民财产的持有形式。在住房改革之前,城镇居民的家庭财产是以银行储蓄为主的金融资产,人们获得财产性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而在房改过程中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后使得其金融资产大幅度下降,从而导致了其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的财产性收入的下降。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2年开始的新一轮快速增长阶段。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2002~2005年短短的3年里,城镇居民的人均实际财产性收入增长了78%,而同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1%。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超过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其结果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出现了明显的上升,到2005年达到1.7%。应该说,2006年和2007年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时期,因为这两年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都出现了火爆的景象,由此而带来的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是可想而知的。

  对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情况,由于受到数据的限制,我们只能看到1999年以后几年的变化。如图2所示,1999~2005年期间,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超过了农户纯收入的增长,按不变价格计算,前者上升了1.6倍,后者仅上升了35%。因此,这一期间农户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从1.4%上升到2.7%。

  虽然近几年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都有较快的增长,但是总体上来讲,财产性收入的人均水平还是相当低。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定义,2005年的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额为193元,占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到2%,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8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不到3%。

  这样一种偏低的财产性收入一方面是与居民偏低的财产价值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与国家统计局使用的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有关。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低估,这是因为该定义遗漏一些财产性收入。按照国际住户收入核算标准,自有住房的归算的市场租金应该记为财产性收入,而国家统计局定义的财产性收入却不包括这一部分。所谓自有住房的归算的市场租金是指住户从自有住房中获得的效用的市场价值,或者说是自己居住现有住房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住户将其自有住房出租给别人,他会获得房租或财产性收入;如果他自己居住自己的房子,相当于他将房子租给了自己,是作为房主的他将房子租给了作为房客的他。虽然这种情形在住户的现金收支帐户上没有表现出来,但是它对住户的实际收入和福祉(Well-being)的影响是无可置疑的。因此,这部分归算的租金应该记入到住户的总收入,并且作为其一部分财产性收入。根据我们的估算,在2002年城镇居民的自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接近18%,农村居民的自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占其纯收入的比重接近14%。由此可见,如果将这部分归算租金加到住户的财产性收入上,我们就会得到更高比例的财产性收入。

 [1] [2] [下一页]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