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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房与地(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16:01 《长江》杂志

  小产权,大机会

  小产权应该也给政府提供了一个机会,也就是借助自发的产权演进力量,来减少房价越调控越高涨的尴尬。

  《农村人民公社60条》承认农民房产的交易权利,但又禁止宅基地的交易。地和房不一致,说明现行制度是个令人尴尬的制度。这种制度碰到房价高企的现实,就逼出一个小产权房来。除了相对价格的推动和模糊的法律空间,商品房的建设经验也是一个条件,农村集体看到国家征地、卖地、搞房地产大发利市,他们也可以学的。

  (《等待流转的土地》,周其仁,10月11日《南方周末》)

  “小产权”应运而生的经济根源,则是近年城市房价急升的形势。政府的道道房地产调控金牌——无论是国六条、国八条、还是那声名远扬的90平米限额管制——不但没有如公众期望的那样“稳定房价”、反而房价一再走高。在这种情况下,大都市近郊的农民和他们的“集体”,既无暇看热闹、更无心看政府笑话。他们只是感觉到,继续“自用”宅基地连同其上的农民房,机会成本急速地上升了。他们不过朴素地作出了反应:把宅基地连同农民房的使用权上升为转让权,在较高收益机会的指引下,尝试寻找把土地自用转让他用的实践道路。

  小产权供市的行为,与政府几年来宣布的稳定房价上涨幅度的调控目标是一致的。从这点看,小产权应该也给政府提供了一个机会,也就是借助自发的产权演进力量,来减少房价越调控越高涨的尴尬。经验已经显示,有什么样的产权界定就有什么样的“市场”及市场的表现。那些断言 “市场化不能解决房地产问题”的人,不过是对我国由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权利状况及其逻辑后果,缺少认识而已。

  (《小产权 大机会》,周其仁,8月27日《经济观察报》 )

  小产权房对现有国家征地、批租制度形成了挑战,它实际上在现有的商品房体系之外,又开辟了另外一个体系。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被这几年的地价房价逼的,小产权房在规模上也突破了临界点,不再是农民个别的零星行为,而是村集体和镇政府的成片开发。买房和盖房的人都看到了一个新选择、新机会。这是一个拐点,表明改革城乡两元土地流转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等待流转的土地》,周其仁,10月11日《南方周末》)

  土地制度亟待改革

  当下又一轮地价暴涨,贵的不是土地本身,而是现行的土地制度。

  无数的纠纷、冲突、贪渎事件围绕土地展开,这不是偶然的现象。国土主管部门不断宣布土地案件查不胜查,恰恰说明现行土地制度的运行成本早已经高不可攀。与想象的不同,靠行政审批和监管权来替代自下而上的土地产权、特别是土地转让权,越来越带不来“便宜的”城市化,反而显出这套过时的经济制度的昂贵无比。我的看法,当下又一轮地价暴涨,贵的不是土地本身,而是现行的土地制度。

  (《小产权 大机会》,周其仁,8月27日《经济观察报》 )

  现在建设用地转让权的改革,难度更大。能否抓住这个大机会,我没有那么乐观。这里面的阻力,一是观念上对土地流转有根深蒂固的恐惧,二是既得利益太大。如果改不动,就是一个进退两难的僵局。当然,也有巨大的动力。除了市场推动之外,维护现行征地制度、政府当独家“地主”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了。比如政府主导的拆迁,成本越来越高,逼着要考虑其他的招数。

  复垦为农地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民集体的,还可以由农户承包耕作,但从中也“分解”出一个建设用地的“指标”来。农村地价不值钱,此指标就无人问津。但是,城市地价大涨,旺盛的需求就推动买方争夺这高度稀缺的指标。对农民来说,转让这份指标可能获得的收益,恰恰是他们重新整理村庄、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的动力。多腾土地,多卖指标,就可以筹措更多资本,来推进农村建设和帮助农民进城。所以,我们国家真正缺的并不是土地本身,而是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制度。农村建设用地转让的制度化试验,是推出的时候了。难题和风险不会少,但权衡利弊,不敢试一试,就什么也谈不到。

  (《等待流转的土地》,周其仁,10月11日《南方周末》)

  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1)城市地价、房价上涨过快,影响民生;(2)城市化方兴未艾,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远超过供给,而耕地面积减少过快,引发对我国粮食和农业安全的忧虑和担心;(3)由于人民公社时代的福利式分配建设用地,加上近年农民大规模向城镇移民,农村有大量未经良好利用的建设用地,但又缺乏建设资本,无从充分释放节约土地的潜力。试办土地交易所,一方面利用高涨的城市化需求为新农村建设筹措资本,另一方面经由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增加城市化供地规模。这是一石二鸟的改革试验,值得一试。

  (土地交易所)试办阶段,建议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入手,其中包括村镇公用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含与他人合作办企业)用地以及农户宅基地的使用权。试办成功,再把土地交易所的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土地使用权。

  在试验区内,凡符合规定的进场条件、接受交易所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的集体和农户,都可以成为土地交易所的权利出让方(卖方)。出让方的资格,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1)合法拥有拟出让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拟出让土地原本是农村建设用地,而不是耕地或其他农地;(3)拟出让土地必须是经由村庄建设、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

  (《试办“土地交易所”的构想》,周其仁,10月11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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