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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小额信贷逐步迈进制度化建设阶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 01:30 金融时报

  记者 吴红军

  解决好“三农”问题中的根本在于如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农村资金需求迅速增长,但是农村有限的金融资源大量流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作为金融扶贫的一种重要手段,小额信贷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国小额信贷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乃大势所趋。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明确提出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问题中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近年来,作为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方面,小额贷款得到了国际上广泛的认可和重视。联合国把2005年定为小额贷款年,足以说明它的重要程度。去年诺贝尔和平奖授给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尤努斯,则进一步说明小额贷款在扶贫和农村金融工作中的重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来思考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与推广,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几年,农村资金需求迅速增长,但是农村有限的金融资源大量流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为了破解农村金融困境,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当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吹响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号角,提出了包括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允许私人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等十余项改革措施。这些措施的主线就是针对农村金融的现状和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主管部门推出了一些农村金融的新型金融机构试点,试图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激发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活力,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发生质的变化,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实实在在的金融支持。

  其中,在最受关注的农村小额贷款领域,主要试点包括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其中贷款公司一般由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只从事贷款业务。2006年4月,广元市中区全力小额贷款公司经广元市政府批准成立,该贷款公司是人民银行在全国五个省的试点之一。今年3月1日,四川仪陇惠民贷款公司经银监会批准成立,该公司为南充市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是银监会在全国六个省的试点之一,银监会为此于2007年1月22日发布了《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同时,第一家外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四川美贷南充有限责任公司也已获准筹建,公司由法国微贷集团投资。村镇银行目前开办的业务主要包括储蓄和贷款,其中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额农户贷款、微小企业贷款、专业农户贷款等,贷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的标准上均作适当上浮。今年3月份国家新批准了六家村镇银行。2007年3月1日,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互助社是由当地农民或自然人入股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本社社员提供存款和贷款等服务,以信用贷款为主。由于互助社社员之间彼此熟悉,对贷款的投向等便具有了内在的约束机制。2007年3月9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挂牌成立。

  此外,2007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成立。邮政储蓄作为全国覆盖城乡面最广的金融服务机构,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其中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面向“三农”,其小额贷款业务也将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可见,中资和外资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加之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以及此前“独霸”农村金融市场的农村信用社,不同形式的小额贷款操刀手都在忙着新一轮的“跑马圈地”,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正在形成。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以及有关部门促进小额贷款发展的政策也在不断出台。中国的小额贷款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以来,国外专家一直认为,小额贷款在中国发展缓慢的主要症结是法律环境及政策因素的制约。因此,建立明确而持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意义重大,它将有利于培养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去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后,银监会围绕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惠农政策。《意见》适应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重点在贷款主体、用途、额度、期限、手续等方面对现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该文件主要体现了如下精神:鼓励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介入,在强调小额信贷扶贫扶弱和助农功能的同时强调金融服务功能;加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的规范化财务管理体系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小额信贷的贷款本金将逐步改变以外援和政策性资金为主的现状等等。这表明,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政策的进一步明朗和规范。

  当前,我们必须认识到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因而有关部门应参照国际经验,统一规范,调整小额信贷机构的认定标准和方式,在提高项目型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为机构型小额信贷,以法律形式保证其金融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同时,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为其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创造条件,发挥扶贫政策的诱导性功能,引导各种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商业经营,实现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可以说,如要形成这种局面,政府的宏观政策将起着重要、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中国小额信贷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乃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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