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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出台《反垄断法》正逢其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 16:55 《中国商界》杂志

  全国人大常委二审《反垄断法》,代表建议尽快对垄断处罚。

  文/图 本刊特约记者 张玉雷

  “反垄断法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对外开放的程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制定反垄断法我觉得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尽早出台。”在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王祖训参加《反垄断法》二审稿审议时如是说。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怀也表示,《反垄断法》是各行各业、老百姓都非常关注的一部法律。《反垄断法》草案经过修改后,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情况的。

  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楷清海说,反垄断法已经酝酿了12年之久,我们国家制定反垄断法,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既维护了市场竞争的有序,又有利于我们的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可以提高和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体现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需要。

  记者了解到,与初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六项规定,特别是针对国企垄断地位问题、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以及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审查等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修改。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过程中,代表和委员们对垄断性国企的相关规定等进行了热议,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杨兴福委员认为,有些国有资产被一些经营者控制以后,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方面的情况还不少”。这些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属于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把经营者的工资提得很高,也是一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的甚至把国有资产都变卖了,或者转到自己办的企业中去了。一般来说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利润也是职工创造的,最后只有少数人拿高工资,这也是侵害国家利益的表现。因此,《反垄断法》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把少数经营者提高少数人工资的做法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他说,这次《反垄断法》草案里第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行业(即国有经济占控股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共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为杜绝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这里不光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建议在后面加上‘损害国家的利益’,因为有些国有资产被一些经营者控制以后,它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方面的情况还不少。”

  王祖训说,草案第7章法律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我觉得太少了,因为能够形成垄断的都是一些大型的或者特大型的企业,罚少了对他们没有什么作用。建议加大罚款数量,严重的可以罚款上千万。他还建议第48条增加强制性拆分的内容。有些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集中,垄断严重,应对这种企业进行强制性的拆分。草案第49条,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面,建议加上“情节特别恶劣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单是民事责任,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郭凤莲委员建议,应在草案第31条增加1项 “禁止采取行政手段对外地产品实行歧视性没收和扣押”。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没收和扣押产品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行为很恶劣,不仅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企业的形象,使企业处于很被动的局面。

  王茂林委员说,电信市场现在很混乱,出了那么多的套餐,今天一个套餐,明天一个套餐,很多的问题闹得大家莫名其妙,都不知道这些套餐是干什么用的。单向收费是国际通例,到现在为止不实行,弄得各地纷纷采取行动,搞变相的单向收费,把老百姓都搞糊涂了。作为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讯费用比美国、欧洲等国家都高,中国的老百姓为什么要承受这么昂贵的费用去通讯呢?中国通讯机构年利润几千亿元,该让点利给人民,体现以民为本。现在我们打一个国内长途,加上通话费和漫游费,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国家这么高的。他们吃的是垄断饭,既然是垄断,我们还能保护他吗?应该加以限制。“我认为,属于国计民生,属于国家重要的、特殊的垄断机构,涉及到国家安全的,该怎么保护就怎么保护,但是有些部门是属于服务性质的机构,保护的结果是老百姓付出的代价太大。反垄断法出台要把单项收费这个国际通例问题好好地解决一下。”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怀认为,目前在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中,产业集中度、企业做大做强显得不是特别突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自然

垄断行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特殊的集团利益,获取特别高的收入,造成很大的收入反差,由此导致社会的不平衡、不和谐,这是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所以反垄断法应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打破垄断行业暴利,缩小收入差距。

  关于反垄断机构,王祖训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和王茂林委员均建议,可以把草案中“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和“国务院成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个组织合并,成立一个机构。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成为一个精干的、权威的、能够执法的机构,而不要成为一个戴帽的、协调式的、虚的机构。两方面结合起来,在国务院成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下面再设一个执法机构。如果现在已有一些执法机构,可以都并到反垄断委员会下这样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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