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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立法宗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 16:54 《中国商界》杂志

  立法宗旨即指制定法律之目的。一个法律的立法宗旨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因为即便成文法国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事先把需要规范的行为做出全面规定。当一个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合法性或者违法性的时候,人们就有必要依据立法宗旨做出回答。例如电话广告的问题。可以设想,如果电话广告被视为合法行为,消费者就会经常受到电话广告的骚扰,而且这种情况下的电话线常常会被企业的电话广告所占用,人们的电话通讯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电话广告应被视为违法的行为。

  关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不同学派有着不同的看法。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曾爆发过一场关于反托拉斯立法目的的大辩论,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派和多元派。一元派认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所谓的其他目的不过是浅薄文人的胡说八道。多元派则指责说,一元论的观点是一小撮摇唇鼓舌者对反托拉斯法的误导,它严重损害反托拉斯法的灵魂。美国国会当时也以同样粗暴的方式参与了辩论。当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试图松动美国法院就纵向价格约束一贯实施的本身违法原则时,国会竟削减了对这个机构的财政预算,气势汹汹地说,“国会不会对司法部的这种活动资助一美元!”今天看来,美国人的这种做派近乎可笑,因为事实上,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不会是一元论,即仅限于某个唯一的目的。欧共体法院在其1988年Hoechst诉欧共体委员会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竞争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其目的都是“出于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竞争不受扭曲。”

  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美国国会参议员谢尔曼对以其名字命名的法规进行说明时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作为政治权力的皇帝,我们也不能忍受统治我们各种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皇帝。我们不能屈服于一个皇帝,我们也不能屈服于以势力阻碍竞争和固定各种商品价格的贸易大亨。”这说明,美国制定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在当初主要是抵制托拉斯,控制私人经济势力,保护自由竞争。然而,保护自由竞争不是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其1945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不受限制的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我们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可见,反垄断法的功能至少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提高经济效率

  关于经济效率,人们有各种各样的理解。然而,人们对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的期望一般是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的生产效率。市场竞争机制首先在配置资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市场经济不是中央集权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决定性的不是政府部门的计划,而是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上各种变化不定的因素做出其决定。其中,价格因素对经营者的生产或经营计划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例如,一个产品的价格上涨,这是一个鼓励企业向该产品进行投资的信号;相反,一种产品的价格下降,也会促使企业从这个产品市场抽出资本,转移到其他产品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这就是价格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然而,要使价格机制真正发挥调节社会生产和优化配置资源的伟大功能,前提条件是市场上必须有竞争。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竞争,企业才能够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即根据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资金和生产资料,社会资源才能实现优化配置。

  竞争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这主要表现在竞争的激励机制和发展的作用。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努力进行发明创造,目的是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而且,竞争是一个生气勃勃的过程。一旦有一个企业因为开发了新产品而获得了竞争优势,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得同样的市场地位和取得同样丰厚的利润,就会进行仿照新产品或者研制其他新的产品。

  上述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都是从微观经济的角度出发的,即实现这些效率的方式是个人主义。然而,正如亚当E斯密所指出的,市场竞争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在为个人创造幸福的时候,同时也创造了整个社会的福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推进器。

  2、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消费者,因为市场竞争可以产生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然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选择权方面。因为在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选择权会受到严重的限制,或者根本没有这种权利。因此,反垄断法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例如,禁止卡特尔的规定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扩大消费者选择的范围;控制企业合并可以保证市场上有多个竞争者,从而可以维护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权利;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其目的也是制止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其经济势力,剥削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市场上是否有竞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反垄断法的判决或者裁决常常会涉及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如欧共体法院1994年关于BEUC诉欧共体委员会一案的判决。BEUC是欧洲最大的消费者协会,曾在1992年要求欧共体委员会调查欧洲的汽车销售商达成的共同抵制销售日本汽车的反竞争协议。该协会认为,这个协议虽然有利于欧洲的汽车生产商,但是不利于欧洲的消费者。欧共体委员会却认为,消费者协会的这个请求不符合欧盟的利益,从而不予调查。随后,BEUC向欧共体法院提出了申诉。欧共体初审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消费者组织请求欧共体委员会依据竞争法对这个协议进行调查,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欧盟的整体利益。

  3、维护经济民主

  市场竞争的功能决不仅限于经济方面,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和提高社会福利,而且与“自由”和“民主”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谢尔曼法产生的历史说明,一个社会如果只有市场经济而没有自由,这样的社会实际不是市场经济。反过来亦然:一个社会如果只有自由而没有市场经济,这种社会实际上也没有自由。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存在的条件下,人们才能限制经济势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势力和政治势力,而且也只有在竞争存在的条件下,一种经济势力才不会成为垄断势力永久存在下去,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国家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方面就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德国人Max Weber曾把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称为一种机会。他说,一个社会如果将经济势力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这会导致市场垄断或者市场势力,其结果就是市场交易条件的不平等。因此,国家应赋予人们广泛的追求经济利益的自由权利,这种社会才是民主的和自由的社会。

  然而,要给人们提供自由追求经济利益的机会,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不能有垄断。也即是说,人们应当有自由进入市场的机会。正是从这个目的出发,欧共体竞争法不允许成员国对其国有企业以及享受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违反条约特别是违反欧共体竞争法的措施,而且原则上不允许成员国采取国家补贴的手段,对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给予特殊优惠,以致妨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自由权利。为了推动经济民主,欧共体竞争法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也有许多重要规定。特别是考虑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使它们能够取得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条约第82条还规定了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行滥用监督的法律制度。

  除了上述一般目的,不同立法背景下的反垄断法还有各自不同的目的。例如,欧共体竞争法相当程度上是出于建立欧共体大市场的目的,从而需要在共同体内建立一个竞争不受扭曲的制度,以保证共同体内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动。因此,人们说,欧共体竞争法虽然不能代表欧共体大市场,但是如果没有欧共体竞争法,欧共体就不可能实现其统一的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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