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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路径选择与风险控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15:46 《中国金融》

  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可行性、路径选择与风险控制

  - 孙祁祥 朱俊生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保险资源在再保险和原保险之间的配置失当,资源过度向原保险倾斜,造成再保险发展滞后,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这突出表现为中资再保险公司资本和承保能力相对不足。2005年8月,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完成增资扩股,资本金从8亿元增至14.5亿元,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仍然维持8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而截至2005年底,中国整个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仅为30多亿元。与中国相比,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资本金则非常充足。据统计,2003年,全球再保险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本为650亿美元,而再保险公司实际可用资本为2440亿美元,可用资本为监管资本的3.75倍;2004年对应的数字分别为720亿美元、2740亿美元和3.8倍;2005年分别为710亿美元、2860亿美元和4倍。实际可用资本都超过了所在国家要求的资本。

  资本金的不足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引导更多的资本进入中国再保险市场就显得非常必要。目前,我们的政策取向更多的是引入外资再保险公司。截至2006年底,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先后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此外,2005年底英国劳合社也已获准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但我们认为,再保险市场发展应该秉持“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的原则,在引进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的同时,也要积极鼓励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

  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可行性

  民营资本在产权制度上的优势及我国再保险业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都为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在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政府对效率与控制力的权衡是我国能否进行制度创新,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关键。二十几年的金融保险改革实质是国家在金融保险制度运行内外部条件不断变化的条件下放松行政管制,引入市场机制,逐步退出市场的过程。因此,中国保险改革的深入必将使政府在效率与控制力二者之间作出偏向于效率的选择,这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

  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基础

  从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看,再保险市场的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早期的自然人产权制度到现代法人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股份化已成为现代再保险市场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产权制度安排上,再保险市场的产权是完全没有任何行政权力介入的纯经济权力;其产权不是一经确定就凝固不变,而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过程进行转让的。在此基础上,再保险市场建立起多元化而非单一的产权结构,从而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理提供了合理而有效的制度基础。这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既给予人们不断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的激励,又使人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能够做到自我约束,防止负的外部性的发生,从而有效降低了再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

  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可以采取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制,产权明晰且多元化,并且按《公司法》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民营资本产权界定比较清晰,可以理顺公司内部各种权、责、利关系,提高劳动努力与个人报酬收益、权力与义务的对称程度,采取相对分权式的决策管理制度,因而能够较大程度地调动公司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助于产生较高的创造性,增强公司的盈利性。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在确立良好激励机制的同时,也有着自身的约束机制。由于明确界定的产权规定了受益、受损的界限,因而使得民营资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能自我约束,不会过于滥用权力而引起财富的损失。正是由于民营资本建立了既激励相容,又能够产生自我约束机制的产权制度,从而确立了其在根本制度上的优势,可以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由弱变强,由小变大。

  改变不合理的市场结构: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效应

  和直接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再保险市场呈现出5家再保险公司瓜分全部市场份额的格局,市场集中度过高,竞争不充分。2005 年,在全国各再保险公司商业分保费收入中,两家中资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占市场份额的69.23%,三家外资再保险分公司的分保费收入占市场份额的30.77%。可见,我国再保险市场结构垄断程度太高,现有的再保险组织体系与经济的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发生了明显的冲突。

  从市场结构上看,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市场除少数大再保险公司外,还有相当多的中小再保险公司。正是这样一个由少数大再保险公司和一大批中小再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体系,相互分工合作,提供各种再保险保障服务,从而保证并促进原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进一步看,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压力和创新的动力。再保险业同其他产业一样,只有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避免形成高度垄断的局面,原保险市场才能得到优质的再保险服务,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效率才会改善和提高。二十几年的

中国经济改革的最大特色在于:实行渐进式的双轨制,在体制内改革的同时放手发展体制外经济,从而逐渐在经济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同样,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不仅可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再保险组织体系,而且可以打破再保险市场的垄断格局,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竞争,从而加快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改革步伐,推动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效率与控制力之间的权衡: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关键

  在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取向、深度、广度、速度和战略选择等基本取决于政府权力中心的意愿和能力。再保险制度变迁的时序安排、停顿、复归以及再启动也完全控制于政府权力中心。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情况最终会发生改变,但只要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和改革过程总体上还是集权的,则政府主导型的再保险制度变迁方式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国家(政府)具有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即通过制度供给,既使自己的租金最大化,又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也就是说,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并不是完全依照制度均衡与否和需求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进行制度创新的,而是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因此,再保险制度的供给仍取决于政府对于自身两个目标冲突的权衡。

  政府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提供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可以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效率,但同时政府却在一定程度上会丧失对再保险市场的控制力,不利于政府获得最大化的租金。因此,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关键在于政府在效率提高与再保险控制力部分丧失之间的权衡。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政府通常只情愿在效率与控制力之间做有限度的替代。但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当前背景下,最初放权让利式改革的启动能量已释放完毕,金融控制成本不断增大,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力量不断壮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和再保险意识及需求不断增强,这些都为中国再保险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和制度的创新不断提供越来越充分的条件。同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开放度不断提高,金融保险国际化必将改变一国金融保险制度相对封闭运行的状况,将其纳入到全球再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来,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动摇政府在金融保险制度创新中的垄断地位,迫使其在效用函数中将重点从金融控制力转移到效率上来。因此我们认为,随着条件的成熟,将会有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

  同时,我国再保险市场良好的投资收益也为民营资本的进入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激励。研究表明,再保险的边际资产利润率、边际所有者权益利润率远高于原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之间资源配置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存在较大的落差,这说明民营资本在再保险上配置同样多的资源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事实上,在2003年底中再集团改制时,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入股中再寿险和中再财险,其中,中再财险的民营股东占比38.7%,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就达到11.03%。这虽然不是进入保险业的第一笔民营资本,但却是民营资本第一次进入再保险市场,意味着再保险市场已经向民营资本打开了通道,民营资本将在再保险市场上同国有资本和外资展开竞争。

  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路径选择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有雄厚的、具有竞争力的资本。在资本来源方面,要进一步推动再保险资本的多元化,要秉持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的原则,为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具体来说,民营资本可以通过以下多种路径进入再保险市场:

  第一,受让国有控股再保险公司国有股。目前中国财险再保险公司和中国寿险再保险公司都是国有控股再保险公司。从原有的国有股股东手中接纳股权,是希望进军再保险市场的民间资本的路径之一。由于政策有对外资参股一家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的全部股权不得超过25%的限制,这给希望进入再保险市场的民营资本带来了机遇。

  第二,增资扩股时参股再保险公司。民营资本可以借现有再保险公司增资扩股时机进入保险业。资本金不足是国内再保险市场面临的共同问题。除了解决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不足之外,再保险公司需要调整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这同样会给民营资本以极大的机会。

  第三,组建民营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既要有实力雄厚、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再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也要有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的专业化中小型再保险公司。目前,中再集团正朝着集团化方向发展,再保险市场缺乏专业化中小型再保险公司。为此,可以引导民营资本向组建专业化的中小型再保险公司的方向发展。

  民营资本可以在保险法规的框架内,经保险主管机构批准后,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股份制的再保险公司;民间资本还可以直接寻找外国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再保险公司,或者与国有企业共同作为发起人和外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共同组建合资再保险公司。

  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风险及其防范

  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挑战

  如上所述,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一方面有助于再保险公司建立起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促进再保险业的股权改革,重塑再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完善再保险市场结构;另一方面,民营产业资本和再保险资本的融合也会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即如何避免大股东对再保险公司现金流的控制,如何审慎地应对产业资本和再保险资本的融合等。

  与直接保险公司类似,再保险公司也具有金融投资的性质,能够在短时间内带来大量的现金流。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现金流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控制,从而有可能为其带来巨大的利益。如果经营失败,有限责任制度也会将股东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之内。这样使得对再保险公司的投资(尤其是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就具有某种特殊的价值,有可能成为少数不良资本进入保险业的重要诱因。

  在这方面,国外有很多失败的案例和教训值得我们警醒。比如在日本、韩国等一些亚洲国家,一些家族型的企业集团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解决自身发展产业中的融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为自身在产业中积累的大量资金寻找出路,同时为了自身金融交易的方便,逐步构建起以家族企业为核心的、以产业资本掌握控制权的金融控股集团。但这些家族控股的金融企业基本上没有独立性,也很难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经常因为信息不透明而掩盖的财务问题、内部之间不恰当的关联交易等原因,引发和放大风险,造成整个企业集团的崩塌。而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大股东通过旗下上市公司圈钱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对这一资本市场的顽症,再保险市场同样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

  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风险防范

  建立和完善再保险公司资本监管制度,把好再保险市场准入关。在吸纳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的同时,必须阻止不具资质的投资主体进入。为此,要建立和完善再保险公司资本监管制度,围绕资本金(主要是产权资本)的筹集、管理及所有者责权利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要通过严格审查制度,确保股东企业质量,把有劣迹者和不合格者拒之门外。

  建立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保持再保险公司的独立性。再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安排上要尽量吸收众多的中小型投资者,追求一种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避免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比如监管部门对于那些控制大量资本的实业集团,可以将它们在再保险公司中的股权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以保持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加强风险控制,严防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必须加强再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确保形成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在内控制度上要在再保险公司及其背后的产业资本之间建立防火墙,杜绝关联交易,严防掌握控制权的股东侵蚀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防止大股东利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挪用再保险资金,侵害再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

  建立健全民营资本的退出机制。虽然再保险市场潜力很大,但要充分认识到投资再保险行业盈利的长期性。如果个别民营资本急于从中渔利,在投资之后发现短期内没有收益,又急匆匆撤资,则再保险市场和民营资本将两败俱伤。为此,要建立健全民营资本退出再保险市场的机制,做到进退有序。-

  (孙祁祥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工作单位为首都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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