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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意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18:16 上海国资
沈立群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是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资源,也是产权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 关注产权交易市场的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立法工作刻不容缓。近几年来,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法制建设的“先天性不足”,已经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依法保护相关主体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协调处理交易纠纷、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的一道“软肋”,并正在成为产权交易市场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程中的一个“瓶颈”。 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物权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产权交易市场而言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因为《物权法》的立法原则和相关条款,在法律意义上可以援引为产权交易制度和市场规则的“上位法”。 企业产权、股权归诸于《物权法》调整范畴 人们对物和物权的理解,往往过于直观,甚至偏于狭窄。而《物权法》所指的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制度的基础。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由此形成了企业产权、股权。企业产权、股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而特定的权利形态,集中体现为出资人(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产权、股权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也称为企业所有权。股东持有企业产权、股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处分权是企业所有权中具有核心价值的最终权利。 企业所有权的处分权在产权交易中是至关重要的,即只有企业的出资人拥有作为产权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让渡给支付对价的其他交易主体的权利。企业产权、股权在权属明晰且无处分权瑕疵前提下的交易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应当归诸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是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资源,也是产权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 平等保护权利也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法则 《物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物权法》的立法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则。由多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在产权交易市场发生相互关系,各类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遵守相同的规则,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 产权明晰,公平竞争,这同样是产权交易市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产权交易市场不仅是各类交易主体获取资源的“集合地”,更是以集中的交易平台和统一的交易规则,对各类交易主体维护平等权利的“守护神”。 当前,国有交易主体仍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主导力量,国企改制以产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国资改革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操作规范。《物权法》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不得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国有产权主体在遵守特有的权属性规范的同时,与其建立对价关系的其他所有制交易主体依然应该保持平等的民事关系。 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功能便是平等保护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并在遵循《物权法》调整交易各方民事关系的规范下,有效地维护产权交易秩序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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