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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及政策路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刘尚希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确了各级财政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尽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但我国理论界并未就此达成统一的认识,也未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从理论角度分析,即便在西方经济学论著中也未发现有关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系统论述。由于公共服务与公共行政、公共管理紧密相联,因此它不是单纯财政的问题。某种意义上说,公共服务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同时又是政治问题。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的背景 中央之所以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其特定的现实背景。目前我国GDP已经达到20万亿元,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增长了近13倍,堪称世界经济奇迹。GDP的快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逐步增强,财政收入规模迅速扩大。在喜人的成就面前,也清楚地看到人们在各方面的差距也随之拉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城乡差距。目前我国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经济差距十分明显,包括教育、医疗、交通、信息、就业等各个方面;二是地区差距。这种差距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而不断扩大,东部突飞猛进,中西部发展滞后;三是群体差距。高收入者、工薪阶层和农村居民形成收入不同的群体,即便在城市或农村也形成了有明显差距的群体;四是个人之间差距,在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不同部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个人收入相差日渐扩大。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差距来看,个体差距是由于个人禀赋不同造成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群体差距往往是由于个人禀赋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譬如农民,由于其出生地在农村,是农业户口,由此丧失许多机会,即使出来打工,也受许多限制,这种境遇主要是由于制度原因造成的,仅靠个人的努力是无法消除的。 上述差距的形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关联,同时也与我国现行制度不健全密不可分。深层次分析,四个方面的差距在经济层面体现在财富差距、收入差距和消费差距上,也就是说,可以用财富、收入和消费来衡量和测度。财富差距是存量意义上的,是指包括所有资产和收入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差距;收入差距是流量概念上的,是指一定时期内获取或可支配收入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差距;消费差距是效用意义上的,是指产品、劳务消费水平和质量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差距,如食品、保健、住房、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发展市场经济不可能拉平差距,三种差距必然客观存在。对个人而言,三种差距中最重要的是消费差距,其次是收入差距,再次是财富差距。政府在调节三种差距时的落脚点应放在消费差距上,尽可能缩小消费差距,以使这种消费差距控制在社会正义和公平要求的范围之内。把调节点放在消费上,既解决了最重要的问题——消费,同时又保留了市场效率机制所要求的财富、收入差距,以此形成激励。把公平放在消费层面,把效率置于财富、收入层面,这样就避免了公平与效率的正面冲突和矛盾。 就消费差距而言,中国人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我国贫困人口从改革开放初期2.5亿人减少到目前的2100万人,消费公平的程度大大提高了,但除此之外,“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住不上房”等消费差距却越来越大,现已成为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而演变成社会公共性问题,需要政府加以解决。正因为如此,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服务的内涵 目前,理论界和政府文件中并未对公共服务的内涵给出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论述,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种流行的看法: 一是从政府的性质来理解。在市场经济下,政府要为市场服务;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应有的职责。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所干的所有事情都是公共服务。所谓构建服务型政府,即是这层含义上的。这种解释过于宽泛,相当于说,公共服务=政府职责,这显然与均等化的政策目标不吻合。 二是从政府的四大职能来解释。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表述,现阶段的政府职能有: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成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但其不是政府的惟一职能。这是从排除法来定义公共服务,即除了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之外,政府所干的事情就是公共服务。由于未对公共服务给予一个正面的准确界定,到底什么是公共服务仍显得十分模糊。 三是从有形与无形角度来定义的。服务是无形的,产品是有形的,因此有人说政府为民众提供的那些无形的消费服务就叫公共服务,而有形的被称为公共产品。这种直观的理解实际上相当流行,在许多文献中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列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就证实了这一点。 四是从广义公共产品角度来分析的,认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同义的不同表达,没有本质差异。公共产品在西方经济学中有较充分的论述。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两个基本特征。按照现在对公共产品的广义理解,把法律、制度、秩序、公平正义等纳入公共产品的范围,这样,公共产品就等同于政府职能。这等于回到了第一种定义上了。 五是从直接需求角度来解释,认为满足居民和组织直接需求的,都可称为公共服务,满足间接需求的就排除在公共服务范围之内。这个定义并未说明公共服务的实质内涵,因为组织不仅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企业等,范围过于宽泛。 笔者认为,所谓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为促进居民基本消费的平等化,通过分担居民消费风险而进行的一系列公共行为。 居民消费风险包括三种: 一是可及性风险。即有钱也买不到的风险,如洁净的水和空气、治安等。 二是可获得性风险。即买不起的风险,如食品、教育、医疗、养老等,如果没钱就不能消费。 三是信息不对称风险。如食品、药品的质量以及医疗、教育的质量等,由于受知识分工的限制,人们对此类消费的质量和安全性是不清楚的,往往是被动接受,等到出现了严重后果才知晓。 上述三种风险直接影响到公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从社会层面来看,往往导致消费的严重不平等,因此需要政府对居民的消费风险提供保障。如果政府不分担这些风险,那么消费风险引致的消费不平等将会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核心,劳动是受资本支配的,市场运行的结果必然是经济上的不平等,包括财富不平等、收入不平等和消费不平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我国要搞市场经济,这一点也是避免不了的。尽管有很多理论主张政府通过累进的所得税、遗产税等税收手段可以对此加以调节,以减少经济不平等,但从长期和动态来观察,政府对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的干预是无效的,因为资本是最终的决定者,除非取消资本。马克思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提出以革命暴动的方式来取消资本(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实行没有商品、货币的社会主义社会。政府对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难以有效干预,但对消费的不平等却可以有效干预。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分担公众的消费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就是促进消费的平等化。此外,政府支出结构不断地向教育、医疗等公共消费方面倾向,实际上就是为了弥补私人消费的不平等。 从这个视角来看,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分担居民消费风险,实际上涵盖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譬如教育,如果按公共产品的定义,它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属于私人产品,应由私人来办。有些国家就是将此列为私人产品,如荷兰的教育就是以私立学校为主,但教育质量却与以公立为主的国家不相上下。可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能用“公共产品”这个概念来涵盖。 公共服务的目标是分担居民消费风险,以避免公共风险的扩散。提供公共产品虽然也有这个作用,但只是防范和化解原发性公共风险,如前面提到的可及性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而对于引致性公共风险,如前面提到的教育、医疗等可获得性风险的化解,不是公共产品的作用范围,却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公共服务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消费的平等化,也就是通过政府干预来部分切断财富、收入与消费的因果关联,阻止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效应继续向消费领域蔓延,以避免或消除“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现象。 至于说“基本”公共服务,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从消费需求的层次看,与低层次消费需要有直接关联的即为基本公共服务。层次低的就是基本的,类似于马斯洛解释人的基本需求,吃饱、生存是最基本的需求,除此之外,安全、穿衣等也是基本需求。基本需求得到保障后,人们追求高档消费就不是基本需求了,有钱多消费,没钱少消费,这不再是政府的职责;二是从消费需求的同质性看,人们无差异消费需求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如对食品和药品的消费,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要求保证质量安全,尽可能减少对健康带来的危害。这样的消费需求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上述两个条件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外延。但“基本”不是绝对的,它会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上)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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