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黎明连续两年亏损简称改为“ST”黎明

2001年04月28日 14: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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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4月20日,黎明股份发布公告,披露了一条让市场感到震惊的消息:经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组检查,该公司1999年度报告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公告说,在剔除虚增利润以后,黎明股份1999年每股收益将由正转负,由当时公布的0.1864元调整为—0.2038元。

  4月25日,黎明股份公布了2000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0.1812元。

  鉴于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黎明股份股票从4月26日起,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改为ST黎明。

  一个上市才两年的股票,就已经出现了两年亏损。黎明股份,它还没有透出黎明的曙光,就已经走入了昏暗……

  90%的数据是假的

  黎明股份是在1998年12月进行招股、1999年1月上市的一个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公司为投资者描绘了美好的发展前景。在一份由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公司出具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中,更是给它堆砌了一大堆美好的形容词,如“旭日东升,曙光初现”、“东方神韵,大国风范”、“品质优良,题材丰富”,等等。而该公司董事长更是有着一系列的桂冠在身,如“中国十大女杰”、“全国优秀女企业家”、“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等等。总而言之,黎明股份是一个好得不能再好的股票了。

  但是,谁都不知道,黎明股份上市之时,已经面临着重重的困难,虽然它的产品可以远稍欧美等地,但它的市场正在萎缩之中,而产品成本却在不断地上升,企业经营已经处于危机之中。但是,所有的问题在2000年4月公布的1999年年度报告中却都被掩盖了起来。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公司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31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27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而其中虚增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这两项分别占该公司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

  纸岂能包住火。在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抽查中,黎明股份的造假行为很快便败露了。财政部官员认为,黎明股份1999年度的经营业绩有90%以上的数字是通过人为编造假帐、虚假核算虚增出来的。而经过帐目调整,黎明股份也终于暴露出了上市当年即告亏损的本来面目。

  与琼民源如出一辙

  近几年来,随着上市公司在数量上的增多,在信息披露中造假的公司也经常出现,而黎明股份的这一丑恶行径,与1997年发生的琼民源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琼民源公司在1997年1月公布的1996年年度报告中,在所谓的5.7亿元利润中有5.4亿元是虚构的,虚增的利润使它的每股收益猛增到0.867元,一个微利股得以跻身于绩优股之列,构成了中国股市当时最大的一场骗局。

  琼民源的虚增利润,主要是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其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而琼民源当年这份年报中所谓的6.57亿元资本公积金的增加,则是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根据对4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编造的。黎明股份的造假行为,从数字上看虽然没有琼民源大,但在形式上却更显得五花八门。据检查人员揭露的情况来看,有的是利用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的手段虚增收入和利润,有的是虚开产品销售发票的手段虚增收入和利润,有的是利用国家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有的是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

  当年琼民源的造假行为集中表现在一份年报上,因此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可疑之处,在股东大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吵而导致造假行为败露。相比之下,黎明股份的造假行为却表现得更具专业性,用检查人员的话来说是达到了近乎“完美”的程度,因而也较难发现。归纳起来,黎明股份的造假行为有5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造假时间分散,多数造假是从年初,也就是其上市伊始就开始的,具有均衡性;二是造假手续齐全,从原始凭证上看,购销合同、货物入库单、出库单、保管帐、成本计算单一应俱全,但这一条龙却都是假的,从而具有完整性;三是造假名目繁多,所有造假行为都有着与该公司自身业务相应的合法形式;四是假帐真做,由于有了假的原始凭证,以后的财务核算中也就假戏真做,使造假行为埋得很深;五是造假目的明确,都是围绕着收入和利润而展开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其一上市即亏损这个大黑洞。

  显然,如果不是财政部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对其检查,黎明股份的这种造假行为是很难被揭露出来的。而如果不是它在这一次东窗事发,可以想见,这个公司还会顺着这样的造假道路走下去,从而对投资者造成更大的损害。

  仅有道歉是不够的

  在4月20日黎明股份发布的公告中,公司董事会就此次造假行为向投资者表示了深深的歉意。但是很明显,黎明股份仅仅凭这一纸道歉,是过不了这一关的。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合规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在信息披露中更是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了罚则,构成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黎明股份的1999年度的财务报告,有90%的数据出现虚假,而且从财政部检查组揭露的内容来看,其造假行为不仅仅体现在这一份年报中,而是充斥于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中,其性质显然是很严重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当年的琼民源。

  众所周知,琼民源公司的造假行为使它受到了严厉的法律制裁。公司受到警告和罚款,董事长兼总经理、总会计师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为其进行审计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罚款和暂停资格处分,其中一家事务所最后被撤销。琼民源股票在事发后随即被处以停牌处理,最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摘牌,而其流通股则按规定置换为中关村股票。

  一些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近1年多以来,股票市场的管理部门对一系列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处理,有的被通报批评,有的被罚款,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还被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但是,由于许多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大都是在《证券法》颁行之前发生的,因此对它们的处理依据往往还是依据以往的一些规定进行的。而黎明股份的造假行为是在《证券法》实施以后发生的,对它完全可以依据《证券法》进行处理。

  有关人士还认为,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黎明股份其实已经丧失了股票上市资格。《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作出了4种规定,除了大家熟知的最近3年连续亏损以外,其中还有一条即是“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琼民源正是因此而被处以停牌直至摘牌。现在对黎明股份处以ST处理,只是因为其出现了连续两年亏损,并未触及其在信息披露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据悉,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已将黎明股份的有关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监察厅。我们相信,黎明股份一定会因为它的这一起严重造假行为而付出惨痛的代价,有关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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