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黎明股份发表公告,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组审查其在199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问题做了说明。公告称,财政部检查组于去年8月29日至10月11日,对公司及所属单位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抽查,并于2001年1月8日作出处理决定,调整黎明股份当年报表。根据该决定调整后的数据显示,该公司1999年每股收益为-0.2038元,每股净资产2.5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7.95%。也就是说1999年度该公司会计报告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上市第一年,公司实际亏损
3873万元。而根据该公司1999年年报,该公司上市当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40943万元,净利润3541万元,每股收益0.184元。当年,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两位注册会计师兰书先、刘衍祥为该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至此,中国证券市场又一件惊天作假大案浮出水面。
那么,黎明股份为什么在1999年刚一上市就开始作假呢?其主要目的为了粉饰业绩。黎明股份本身就是经过包装取得上市资格的上市公司,其业绩有水分,而上市之后的重要任务就是确保业绩不滑坡,以不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确保其上市公司的资格;另外,上市后还有着强烈的再融资需求,而好的业绩是再融资必要条件。在两方面压力的驱使下,便走出了造假这一步败棋。致使该公司2000年的股价由年初的8元上涨到年中的14元左右,涨幅近60%。据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介绍,黎明股份做假具有时间分散均衡、手续齐全完整、名目繁多、假账真算隐蔽、欺骗目的明确等特点。笔者认为,作为黎明公司董事会的任何一个成员以及一干高级管理人员和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对此事负责,而每一个受到损失的投资者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与该做假案有关人员到底违反了哪些条款。
首先,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以下法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3条规定:如果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看来,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首先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券法》第63条、第177条也明确规定:作为证券发行人的上市公司,如果在其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除上市公司本身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可以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其次,作为该公司1999年度报告审计者的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注册会计师都已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的有关规定,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第三,作为投资者的广大股民,有权利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股东,每一个投资者都可以就自己因阅读该公司1999年度报告而作出购买该公司股票而带来的损失向上市公司和经营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公众企业,黎明股份在2000年初监管风声已紧的情况下,无视法律的存在,无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预谋地进行做假账,虚增利润,虚增资产,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其手段之高明,胆量之大,隐蔽性之高,应该是创造了中国上市公司上市后造假的又一奇迹,令人叹为观止。同时,其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态度的轻描淡写,更是让人感到悲哀。笔者疾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结果。(中国银河证券 王耀辉)《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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