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企业的基本判断:分业还是混业?

2001年07月11日 12:18  人民网-市场报 

  华夏证券研究所

  一、银行的两难处境

  银行在经营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从存款角度,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幅1997年以前都是20%以上,而1997年以后增幅下降速度加快,到2000年底只有7.9%。此外有关调查显示,储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定期存款所占比例下降,期限缩短,到期后转存率偏低。储蓄存款增幅滑落以及存款流动性增强,一方面与7次降息、征收利息税及储蓄实名制等政策影响,但最直接的原因则与证券市场的繁荣脱不了干系,股市持续活跃,吸引了大量新资金进入一级和二级市场,截2000年末,境内上市公司达1088家,市价总值达到48091亿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户的投资者已达4471万户,另外一级市场也活跃着大量的认购资金。

  从贷款角度,企业融资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直接融资的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3249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例已经达到27.66%,资本市场的繁荣,大大减少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银行在资金运用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由此,1999年许多银行的利息收入都有较大幅度下降,2000年虽然有一定好转,但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根本无法与证券公司相比。一边银行经营困难加大,而另一边,证券市场却如火如荼,面对利益,传统银行业务和新业务产生了激烈的碰撞,银行无法忽视新经济所造成的冲击,无法不关注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分业还是混业

  实际上,我国金融业过去一直实行的是混业经营,1993年下半年,为了治理金融秩序,政府决定实施金融分业经营管理,随后《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根据当时金融秩序的混乱状况,这种措施应该说是恰当的和适时的。但是随着新经济的到来,分业经营越发显得不合时宜,很难实现资产负债比例合理化和利润最大化,并且很难真正有效控制风险。另外金融领域的产品创新很多都是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联系在一起,两业务的隔离极大束缚了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特别是新经济标志之一的风险投资的出现,将融资与股权投资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如此情形下,我国金融界尤其是银行再无动于衷,将很难适应新经济的需求。从全球来看,混业经营也已经成趋势,1999年10月,日本“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可以发行债券及经营股票经纪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兼营银行业务,连坚决倡行分业经营的美国也已经在1999年11月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新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证券相互渗透,一向有混业经营传统的欧洲更不用说了,中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目前在国际上已经形单影只了,这种制度的不统一将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能力。由此看来,混业经营将是大势所趋。

  三、竞争还是联合

  在这种状况下,对于银行或者证券商来说,选择竞争还是联合将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实际上,目前的商业银行具有相当的实力来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从规模来看,证券商虽然创利能力较强,但从资产角度与银行相比,则相当弱小,截至到2000年底,90家证券公司中资本金不足1亿元的有39家,超过10亿元的仅5家,资本金总额286.56亿元,还不足工商银行的五分之一。从网点普及程度来看,商业银行体系包括4家国有独资银行,10家新兴商业银行,88家城市商业银行,3240家城市信用社,其中四大商业银行平均每家就有800-1000家分支机构,而目前网点最多的证券公司银河证券只有174家营业网点,另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基本集中在大中城市,银行完全可以采用“农村包围城市”的做法发展其证券业务。并且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资银行方面具有一定的经历和经验,分业经营之前,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证券经营业务,即使在分业后,与证券相关的方面也在悄然进行,如债转股、基金托管、资产证券化、股票质押等,全能化银行已经渐露端倪相比较来说,目前的证券经营机构优势也不可掩没,一是在体制方面,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分离20年来,始终没有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残余,而证券经营机构一开始就沿着市场化的方向在努力,虽然还存在一定的计划管制羁绊,但在市场化经营方面远远要胜于商业银行。二是人员结构方面,商业银行员工众多,全行业人员超300万人,四大商业银行最少的有15万人,最多的有60余万人,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近一半以上人员不具备现代金融业务知识,而目前的证券行业人员则较为精简,最大的银河证券员工人数不过5000多人,并且证券行业可以说是教育层次最高的行业之一,许多证券公司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比例超过60%,这些高素质人才为证券公司奠定了强大的创新和开拓潜力。因此虽然双方都具备一定的竞争实力,但是根据中国的现状,可能会采取银证联合的方式,随着融合的加剧,竞争将不可避免。

  四、政策取向

  其实,自从1999年美国、日本混业经营转变后,我国的政策取向已经开始逐渐放松,2000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计二十九条,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暂行规定》将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按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关系重大的中间业务适用审批制;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暂行规定》列出10种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考虑到部分纯收费业务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有关,例如投资基金托管等,仍然纳入了审批制的范畴。同时,列出的15种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均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收费业务,以代理性业务为主,基本覆盖了现代商业银行开办收费业务的主要方面。另外,在审批环节方面也进行了简化,《暂行规定》按“一级审批”的原则确定了对中间业务的审批程序,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国银行分行新开办某项中间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其总行授权的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其总行获准开办的业务范围内开办中间业务,再无须在开办前报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只需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政策已经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银行向证券业务延伸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五、上市银行奋勇直追

  实际上与证券业务合作是各家银行最近几年的重头戏,各家银行都纷纷推出银证通等,银证合作协议也已经全面开展,在这场资源争夺战中,银行突出的优势就是众多的网点,而这个优势主要体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如城市网点最为密集的工商银行、具有广阔农村网络的农业银行以及处于外汇业务领先的中国银行等,从这个角度来看,3家股份制上市银行明显处于劣势,竞争压力也是显然的。目前,浦发银行光大证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民生银行与银河证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深发展也与华夏证券公司展开全面合作,证券业务的放开无疑为银行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只有选择更加积极的经营策略才会走在市场前面。从目前情形来看,单纯从证券代理角度,或者是柜台业务,由于制度以及自身因素,3家上市银行可能获益并不会很大,但隐藏在后面更多的银行证券延伸业务,如委托管理、财务顾问等将会是其业务创新的重点,有着灵活经营机制的股份制银行在这方面的步伐肯定会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前面,政策的放开以及竞争的加剧也会促使银行们加快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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